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

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



    194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在美国退伍军人保障政策史上是一座里程碑。它奠定了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安置的法律基础,确保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能够在法令的指导下顺利进行。该法案不仅继承了原来制定的一些法令的做法,如向退伍军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津贴、提供各种优惠贷款、提供各种保险等,这样就保证了美国安置退伍军人政策的连续性,使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能够在较为成熟的法令的指导下进行。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美国的退伍军人保障内容。

    以此法案为正式开端,一系列对退伍军人的教育政策突破了物质保障的范围,进一步开拓了知识保障,从而使保障更有效,保障形式更加多样化,这为以后的退伍军人保障提供了范例和可以遵循的传统。该法案充分运用立法的手段保障退伍军人的生活,把改善退伍军人的福利待遇同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影响深远。

   目前国内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大多散见于一些综合性论著中,只是将其作为美国社会保障庞大体系中的一个小的组成部分略加陈说,专门的研究成果主要是续润华、宁贵星的《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颁布及其历史意义》,以及焦丽君、孙丽芳的《简析军人权利法案对美国教育的推动作用》两篇论文,这两篇论文主要是从法案颁布的意义角度进行了论述。

   在美国全文期刊数据库JSTOR的检索中,相关研究成果也主要集中在法案颁布的意义及带来的影响方面。本文将以掌握的一些原始文献为基础,剖析《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原文,就法案出台的背景、法案的具体规定、取得的成就以及对其的评价进行细致深入分析,在对历史事实判断解释的基础上,以期发掘现实指导意义,对我国退伍军人的保障有所启示。

        一、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颁布的背景

      (一)、二战前美国联邦政府安置退伍军人的历史

       退伍军人在美国是一个人数庞大的特殊的利益集团。美国联邦政府有资助退伍军人的传统。独立战争结束后,联邦政府向退伍军人(包括在战争中牺牲的军人家属)发放了一定数额的土地证券和有价票券,退伍军人拿着这些土地证券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土地,并可拿着退伍证书向联邦政府赊购一定数量的土地,用联邦政府发给的有价证券顶替所交的税额。
        美国内战结束后,联邦政府加大了对退伍军人的资助力度,除了要向退伍军人提供数量可观的抚恤金外,还向他们免费提供一定数额的土地,帮助他们顺利地重新就业。为了帮助美国退伍军人更好地适应退伍后的工作和生活,美国联邦政府于1866年通过了一项关于美国现役军人教育训练的法案,强调联邦政府要资助联邦武装部队建立教育训练机构,“无论何时、何地,军队驻地都必须开设学校,教授普通英语课,尤其是美国历史课”。
        为了更好的安置一战退伍军人,美国国会于1917年通过了一项关于战争风险法的法案。该法案规定:①联邦政府从每位美国士兵的津贴中扣除15美元,外加联邦政府最多可达50美元的津贴用来维持他们家属的生活;②联邦政府每月发给因服役而致残的退伍军人的补偿金30美元;③退伍士兵可以享受联邦政府提供的免费医疗服务和为适应新的职业而进行的职业教育训练;④实施政府战争风险保险,所有服役的美国士兵根据该法案领取的任何款项都不得征税或用作抵债,所有的美国武装部队的士兵都应购买10000美元以下的战争风险保险,保险费为每月6. 6美元,保险费从士兵的军晌中扣除。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尽管联邦政府颁布了战争风险法等法令,但大量的退伍士兵在重新就业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为了解决退伍士兵的实际困难,联邦政府颁布了第一次世界大战调整补偿法。该法案规定:①每个退伍士兵可以领取一份20年的养老保险单,这些保险单在20年后或退伍士兵死亡时到期;②这些保险单是不流通的,但具有固定的等级贷款价值;③这些保单的票面价格是按照在海外服役每天1.25美元,在国内服役每天1美元计算,但在海外服役的最高限额为625美元,在国内服役的最高限额为500美元;④每个士兵可以利用联邦政府提供的保险金,外加4%的复利用来购买一张已经付款的保险单,最大的保险单的金额不超过1600美元。一战后,大约有350万美国退伍士兵领到了调整补偿证券,总数达35亿美元 。191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伤残退伍军人资助法” 规定,联邦政府对一战中伤残的退伍军人提供医疗卫生、职业教育等方面的资助。
    1929年美国爆发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对美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由于美国经济持续下滑,许多人失去了工作,这其中就包括大量的一战期间的退伍军人。1932年春,许多退伍军人开始要求联邦政府用现金的形式支付他们的服役补偿金,他们自发地组织起来在首都华盛顿的外围建立了庞大的棚户区,数万退伍军人和他们的妻子、子女长期住在那里,要求联邦政府答应它们的要求,但联邦政府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并派大批警察和部队用武力把他们强行驱散,许多退伍军人和他们的家人哭天呼地,凄惨之极。
    其后,美国联邦政府在致力于恢复经济的同时,颁布了《退伍士兵补偿金调整法案》等法令,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退伍士兵面临的实际生活困难,如按时支付他们的抚恤金,对那些失去工作的退伍士兵提供必要的职业技术训练,对经济困难的退伍士兵实行救济等。

        (二)、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颁布的社会背景

        日本军队偷袭珍珠港迫使美国全面卷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作为反法西斯联盟的主力,组织了一支庞大的军队,共有1500多万人参军入伍。1943年,随着战争形势日趋明朗,法西斯分子的失败已成定局。战争进入末期,军队复员就提上日程。德国投降后,美国军队开始有限复员。军队的迅速复员使得美国退伍军人数量猛增,如潮水般涌回国内,加之军事订货大量缩减,美国经济要由战时状态转向和平发展,如何安置数量如此之大的退伍军人,《哈泼斯》杂志在胜利前夕曾发表一篇文章暗示说,如果解决不好这个问题,“法西斯主义有可能在美国兴起”。美国一些政治家开始考虑美国战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有些人担心一千余万美国退伍军人在二战后突然涌入美国的劳动力市场,会造成比30年代初更为严重的退伍军人骚乱问题,因此他们向国会建议,应尽早采用步骤,研究美国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安置退伍军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对其在二战中作出的巨大贡献给与回报,这关乎社会稳定,民心向背,是当务之急。
        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给美国带来了深刻的社会影响。美国人一直强调个人奋斗,贫困不是社会的责任,是个人懒惰造成的,工作是天职——“上帝要求每个人为神的荣耀而工作。”但是,1929年的经济大危机打破了这种观念,许多努力工作、勤俭持家的“好公民”,在一夜之间变得一无所有,人们开始认识到,联邦政府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稳定社会经济和保障人民生活。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社会保障作为一个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概念,由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在《社会保障法案》中提出。这是第一个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以经济大萧条为开端,民主党人罗斯福政府一改以往关注大资本家群体利益的执政传统,开始关注劳工、妇女、少数族裔以及退伍军人等弱势群体和下层群众,实行了许多保障政策。

        (三)、罗斯福总统个人因素与《退伍军人权利法案》

     罗斯福生长的家庭环境对他的性格形成有很深影响。“他的家族具有为社会服务的牢固传统,他的父母深感自己对不幸的人们负有义务,而且把这一种义务感深深地刻印在孩子的脑海中。这种贫富悬殊的现象,使他对下层社会产生了特殊的同情,他对造成人们贫困的非正义行为无比愤恨。”罗斯福总统具有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他认为在美国唯一真正值得宝贵的,是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他热爱各种类型的人,施政中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新政”让美国人民看到,富兰克林·罗斯福是保护者的化身。总之,罗斯福总统一贯的执政传统让他把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摆在很重要的位置。
         1943年7月,对二战盟国抱有必胜信念的美国总统罗斯福于1943年7月28日在一次全国广播演讲中提出了解决战后退伍军人安置问题的颇具新意的建议,如“发给退伍金;退伍金额必须满足足以维持从退伍到找到新的工作的一段时间”的生活;“在经过努力未能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如本人向美国职业介绍所登记,应发给失业保险金”;“提供由政府出资接受进一步教育或职业训练的机会”;“改善并放宽对武装部队与海军的残疾人员住院疗养和医疗方面的规定”;“向残疾人员发放充足的抚恤金”。1943年11月罗斯福总统在致国会的咨文中明确提出,联邦政府应当向服役的美国军人提供其现役期间的必要的社会保险优惠。其后美国国会颁布了《国民服役生活保险法》、《退伍军人职业恢复法》、《退伍军人费用支付法》等一系列法案,对退伍士兵的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险、职业教育训练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定。
        罗斯福在1944年致国会咨文中发表了著名的关于经济权利法案的庄严声明,要指引全体美国人民“达到新的人类幸福和康乐的目标”。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需要具体的措施去保证实现。1944年6月22日,罗斯福总统签署《军人权利法案》,“它有力地向我们武装部队的男女成员宣告,美国人民不打算辜负他们。他们曾经被迫作出比我们其余的人更大的经济和其他各方面牺牲,而有权要求采取具体措施帮助解决他们的特殊问题。”

        二、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内容

        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部分:
       (一)、对退伍军人的医疗卫生保障
        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和联邦医疗局局长有权指导加速完成为二战退伍军人增加的医疗设施的建设,同时与军队和海军医疗部门达成协议,当二战结束或这些卫生部门不再为战争服务时,转交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为退伍军人所用,积极参与满足退伍军人的要求。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有权在没有为退伍军人提供便利服务的地方指导建立下级分支机构,并在军队与海军机构中安置由他指派任命的人员维护退伍军人的权利。联邦政府拨款500,000,000美元建设退伍军人医疗设施。局长不可签订任何使退伍军人医疗、居住设施减少的协定,也不可把退伍军人的管理事务转交或使其附属于其他的政府部门。参战军人不应被要求签署其疾病与参军无关的声明,任何侵犯其利益的声明都是无效的。
        (二)、对退伍军人的教育保障
        从1940年9月16日后截止到二战,凡是非忠诚问题而退役的军人、因参军妨碍了学习的军人、服役9天以上的军人、在战争中伤残的军人,均有权接受教育和培训,恢复就业能力。参军时不满25岁的军人都应被视为学业耽搁,有权参加教育和培训。这项措施应尽快开始,最晚不得晚于军人退役后的两年。有资格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军人可在被授权的机构学习1年。按照这些机构规定的标准,以较优异成绩完成学业的军人可继续进行学习,但学习时间不可超过服役时间,最长不可超过4年。但是如果在继续学习的过程中时间到期,可适当延长至学期结束。他们可以不受地域和专业的限制去选择学校和专业。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具体负责这项教育和培训政策的实施,协调联邦和各州的各部门共同协作。

       他为退伍军人制定教育和职业规划,指导联邦相关机构搜集信息为退伍军人提供便利;有权更改授权的教育机构名单,教育和培训机构包括:所有的公立、私有小学、中学、成人教育、商业学校和学院、科学和技术机构、职业学校、中专、师范学校、大学和其他的教育机构,也包括提供实习和在职培训的商业机构、由联邦授权的学院、大学和国家教育部门监管下的附属机构等。如果这些机构没有使退伍军人获得实质的进步,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就可以中止对这些机构的经费支持;局长定期审核辅助教育和培训机构工作的部门,指导其更好地提供硬件和各种所需装备;同时,也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军人提供学费,以及试验费用、书本学习用品费、医疗费,但每人每学年最多不可超过500美元。当教育和培训机构不具备能力改善教育资源从而更好为退伍军人服务时,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应支付这些费用。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单身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可得到50美元的生活补贴,有配偶的每人每月75美元。在职接受教育和培训的退伍军人应得到工作单位的补贴。但是如果参加教育和培训的退伍军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学业,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有权要求其退还书籍和学习装备,或者以现金方式返还所有的补贴。
        (三)给退伍军人的住房、农场和商业资产购买和建设的贷款优惠
         退伍军人购买房产,修缮、改造住房,或者为农场正常有效运转而购买土地、家畜、设备、机械、工具,修理改善设备,或者购买获利性事业相关所需,均可以向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申请贷款,局长指派一些机构去审核贷款要求,决定是否通过贷款抵押,如果通过,由局长担保不超过50% 的款项,总担保数额不超过2000美元。由局长担保的贷款第一年的利息由局长在专项拨款外支付,利息每年不超过4% ,偿还期限不应超过20年。
        贷款除了退伍军人个人可以申请贷款之外,办理退伍军人安置事务的相关机构、组织也可申请。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有权通过法律法规规范退伍军人贷款事务,也可授权下级人员去批准执行贷款事项。
        (四)对退伍军人的就业保障
        为了给退伍军人提供最多的就业机会,在与美国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下,退伍军人安置服务局成立,为退伍军人提供就业咨询和安置服务。该局由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任主席,人员由全国选择性服务系统局长、联邦安全局局长和与美国就业服务相关的部门的人员组成。退伍军人安置服务局局长有直接的权利和责任实行相关就业政策,可以授权任命一个行政部长成为退伍军人就业服务的长官。所有联邦机构都应该为退伍军人安置服务局提供所需记录、数据和信息,而且应全力与该局合作,为退伍军人提供就业机会。管理美国就业服务的联邦机构应把退伍军人就业作为一项独立工作来做。退伍军人安置服务局要估测有效运行所需的款额,包括每年的工资、租金、印刷装订费、旅行费、通信费。估测的款额应作为美国就业服务机构年预算中一个专门的账目,不得他用。战争人力委员会应从目前的拨款中拨出足够的钱去实施对退伍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美国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每个州指派一名退伍军人就业代表。该名代表应是光荣退役的美国军人,任命之时应至少在美国居住两年,有良好的诚信。任命由退伍军人安置服务局批准,向该局负责,与各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官员配合工作,负责监管退伍军人在当地就业局的登记注册;帮助获得公共领域和私有企业的就业信息;促进退伍军人就业;与雇主和退伍军人组织保持定期联系以便在退伍军人和雇主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尽可能帮助退伍军人改善工作环境和待遇。
       另外,法案还规定了失业退伍军人的再安置补贴事宜。自1940年9月16日之后服役的军人,凡现役不涉及忠诚问题,服役超过9天,或由于伤残而退役,均有权每周得到失业再安置补贴,每周的补贴至少要3美元,但应比周工资少20美元。自己有独立的商业、贸易、职业,自我雇佣,他们也有权得到失业再安置补贴,如果最近一个月的所得少于100美元,补贴数额是100美元与所得的差额。补贴发放开始于法律颁布后三个月的第一个周日,不得晚于退伍后两年。补贴发放时间最多不超过52周。死亡退伍军人未发放的补贴不可计入遗产评估和债务偿还中。补贴由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支付。 
        法案明确规定了失业退伍军人享有再安置补贴的资格问题。无正当理由自动放弃合适的工作,或由于自身失误被解职,拒绝接受公共就业局推荐的工作,或放弃参加职业培训,因劳工纠纷使工厂停工而失去工作,这些退伍军人将不能得到失业再安置补贴,时间最长为四周。关于“合适的工作”,不包括由罢工或其他劳工纠纷导致的职位空缺,以及工资、工作时间、或其他工作条件相较同类明显恶劣的工作。
        (五)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
        退伍军人管理局作为一个战争时期的核心机构,有资格在人事、装备、供给、物资方面享有优先权。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与战争和海军局、美国公共健康服务部门的领导者有同样的权威,他与联邦和州各个机构部门达成协议,有权共用现有设施。每个州的机构部门都有一名局长的代表,协助履行局长的职责。局长可以授权他的下属或合作机构部门的人员行使他的权利和职责,但所有人员都不可以疏忽大意或故意去欺骗美国,要保证对国家的忠诚。局长可以定期向财政部长确认拨给联邦合作机构的行政费用是否到位,定期向社会安全局确认拨给各州的合作机构的行政费用是否到位。社会安全局向财政部汇报经费支出情况,额外超出的部分由财政部再行支付。拨给合作机构和个人的经费如果没有用于为退伍军人提供便利,理应被收回再计入财政部的专项拨款中。
        (六)退伍军人享受优惠资格审核
        由军事法庭宣判免去职务的军人,或是因拒绝履行军事义务、不遵从具有法律效力的军事命令而被免职的军人,或是当逃兵,均不可享有退伍军人的优惠政策。战争部部长、海军部部长和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经过协商,指导在战争和海军部门分别建立审查局,由五人构成,任务是通过自身行动,或访问以前的军官、士兵、士兵家属,审查士兵们离职的原因。除非是军事法庭的审判,否则审查局有权根据调查结果改变、修正士兵的离职原因。审查局中应有两人从战争与海军医疗卫生部或公共健康服务部门中挑选,任务是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审查,有权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或撤销军人伤残鉴定,从而进行补偿。
        蓄意接受无权获得的补贴的退伍军人将被取消得到进一步补贴的资格。不正当增加自己的补贴额,以及谎报所得工资和其他物质援助的退伍军人,疏忽大意或故意欺骗美国,对国家不忠的退伍军人,都将会因行为不当而受到或不多于1000美元罚款或被拘留不超过1年的惩罚。
       总之,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规定的给与退伍军人的优惠政策由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全权负责实施,全国相关的各机构部门全力配合,国家大力扶植这项工作的开展,在财政等各方面给与支持,确保退伍军人得到实实在在的益处。

        三、对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评价

        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奠定了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安置的法律基础,确保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能够在法令的指导下顺利进行。立法的手段得以充分应用,法案就退伍军人的各种问题,如医疗卫生、生活保险、抚恤金、生活津贴、职业教育训练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并且把解决具体问题如提供具体数目的生活津贴等写进了法律条款的里边,因而确保了联邦政府制定的对退伍军人各种保障措施得以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贯彻实施。“所谓复员军人问题,战后从来没有成为一个问题。” “战后年代有种种意想不到的事情,但这样不费气力就把这么一大批退伍人员安置妥当,也许是最出乎意外的。” “原因就在于《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颁布使数百万人享受了优厚的待遇。”因此可以说,“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颁布,奠定了美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法律基础,促使美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对于加强二战后美国的国防事业和促进美国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退伍军人权利法案》是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保障的开端。二战后美国国会在该法案的实施过程中又进行补充和修订。1952年美国国会颁布法令(1952年的公法第550号),向参加朝鲜战争的美国退伍军人提供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资助。1966年美国国会经过长期辩论,通过决议,规定凡1955年1月31日后服役达6个月以上的美国公民,均可享受“退伍军人权利法案”中规定的各项待遇,把资助退伍军人接受教育训练作为联邦的永久性政策。《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及其随后相关法案的颁布实施,奠定了现代美国安置退伍军人的法律基础,有效地保障了二战后退伍军人的各种权益,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待遇,有效地促进了二战后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该法案把改善退伍军人的福利待遇同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法案中设专章规定退伍军人的教育问题,向退伍军人提供免费接受教育训练的机会,并向其提供学习用品和生活补贴。由于美国联邦政府注意在退伍军人的安置过程中把改善退伍军人的福利待遇同提高他们的职业教育素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有效地改善了退伍军人的福利待遇,又向退伍军人提供了条件非常优惠的教育训练的机会,使他们通过教育训练有效地提高了文化素养和职业技能,因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退伍军人的拥护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美国学者对该法案的历史作用普遍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如美国历史学家拉尔夫·德·贝茨认为:“联邦政府在这项计划中总共支出了一百四十五亿美元。尽管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复员军人的生活费,还是有相当多的金钱流进了学院和大学,这就使得该项计划成了在政府资助教育的历史上一项最具有深远意义的措施”。

      美国教育家埃德加·L 莫费特也认为:“各种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法案,使数百万未受教育的人享受了这种机会。调查结果表明,退伍军人依据职业教育法而就业的人因收入增加而多缴纳的所得税,远远超过了联邦政府的教育投资。我国著名的美国史研究专家张友伦先生对该法的历史作用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指出:“《美国军人权利法案》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减轻了就业的压力,而且为美国日后的和平建设培养了各个层次的人才。其意义十分重大,远远超出了法案制定者的最初期望。”法案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为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腾飞提供了充足的人才支持和强有力的智力保障。从1945年开始,美国高等院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批退伍军人涌入的浪潮。据统计,1945年大约有100万美国军人涌入了高等院校,1947年在各高等院校注册学习的退伍军人总数达115万人,占当年美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总数(233万人)的49%,自1946年到1948年的连续三年中,美国高等院校的注册学生中绝大多数人是退伍军人。到1956年该法案终止时,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美国退伍军人总共达2232000人。此外还有数百万退伍军人在高等院校通过职业培训获得了一技之长。
       另外,《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颁布实施刺激和带动了美国经济的飞跃。美国政府在全国各地兴建医疗卫生机构,大力发展房地产、汽车工业、大量增添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实验设备,因而大大地扩大了经济需求量,带动了美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据统计,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根据《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共向800余万退伍军人提供医疗卫生、失业救济、教育训练等方面的资助,资助的金额总数为55亿美元,是20世纪美国联邦政府最大的一次投资(主要是教育投资),但由于主要是把资助金用于发展医疗卫生机构和高等教育,因而对美国经济从战时向民用时期转变,以及美国经济在战后的恢复和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在美国退伍军人保障政策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伟大作用。不仅继承了原来制定的一些法令的做法,如向退伍军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津贴、提供各种优惠贷款、提供各种保险等,这样就保证了美国安置退伍军人政策的连续性,使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能够在较为成熟的法令的指导下进行。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美国的退伍军人保障内容。以此法案为正式开端,一系列对退伍军人的教育政策突破了物质保障的范围,进一步开拓了知识保障,从而使保障更有效,保障形式更加多样化,这为以后的退伍军人保障提供了范例和可以遵循的传统。到杜鲁门政府时期,更加重视对退伍军人的教育保障,上任伊始,他就指出,“做好对退伍军人的保障是国会立法和政府行政的首要目标……为因战争耽误了学习的退伍军人提供再教育的机会,这项工作虽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需要进一步深入。1945年12月28日,杜鲁门总统签署军人权利法案修正案(HR 3749 PL 79-268),1946年8月9日,签署了军人权利议案的教育福利金决议(S 2477 PL 79-679),1947年8月6日,签署在农场培训的法案,不断充实完善对退伍军人的教育保障政策。

        四、结语

        退伍军人如何安置,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它事关社会稳定,民心向背乃至国家政权的稳固。美国联邦政府有资助退伍军人的传统,从独立战争以来,经过内战、一战,美国政府对退伍军人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政策,到罗斯福总统时期,二战临近结束,军队复员提上日程,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凸现出来。同时,在经济萧条时期罗斯福政府实施了大量的社会保障政策,将关注的目光转向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观念被广泛接受。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加之罗斯福总统的个人因素,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出台。该法案就退伍军人的医疗、卫生、住房、教育、就业等问题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帮助退伍军人在二战后更好的适应平民生活,使数百万退伍军人受惠。该法案颁布实施后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奠定了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安置的法律基础,确保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能够在法令的指导下顺利进行。第二,它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为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腾飞提供了充足的人才支持和强有力的智力保障。第三,它刺激和带动了美国经济的飞跃。《退伍军人权利法案》是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保障的开端,为退伍军人安置提供了范例和可以遵循的传统。它充分运用立法的手段保障退伍军人的生活。把改善退伍军人的福利待遇同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极大地丰富了美国的退伍军人保障内容。《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在退伍军人保障政策史上是一座里程碑,对世界各国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都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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