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4日 星期五

《美国陆军军官手册》美軍軍官誓言


人类现存的文化丰富多彩,其中大多数都很看重誓言,而陆军文化也相当重视誓言。这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指挥官立下的誓言往往决定军人的生死;即使是在和平时期,即使是在驻地,指挥官的行动都会给士兵留下印象,或给他们以示范,这种印象或示范最终会对未来的战场产生重大影响,而这种影响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指挥官许下的诺言必须无懈可击,而誓言又是所有诺言中最神圣的。事实的确如此。 
军人服役或再次服役时,必须发出如下誓言:
“我庄重地宣誓,我将支持并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使其免遭国内外一切敌人的侵害;我将信守并忠于宪法;我将遵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命令和上级指挥官的命令,执行规章和军事审判统一法典。愿上帝保佑我。”

以下是陆军军官的誓言:
“我(你的姓名)已被任命为美国陆军军官(军衔),我庄严宣誓支持并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反对一切国内外敌人;我保证对美国宪法忠贞不渝;自愿接收这一职责,内心毫无隐讳,也无意逃避;我将彻底而忠实地履行我将担负的职责。愿上帝为我作证。”

二者之间的区别很明显,但区别的意义或许不太明显。首先,让我们找出所有美国军人的共同之处。所有美国军人必须支持并捍卫宪法,防止其遭到敌人的侵害,忠于宪法及其相应的治国方式与生活方式。这就需要所有军人都必须具有勇敢、执着、守纪、无私和关心其他公民的品质,而宪法自共和国诞生之日起就一直这样要求。这些价值观激励美国军人去做出常人难以想象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正是我军今日的传统。这些与军人誓言相伴的价值观同那些实践这些价值观的行为一起,成为陆军绝大多数习俗和礼仪的底蕴-尽管不是全部。 
上述军官誓言与士兵誓词的差异-是否承诺遵守命令-界定了陆军军官与士兵之间的差别。按照《军事司法统一法典》的要求,军官同所有士兵一样,有遵守命令的法定义务。尽管这听起来像奥威尔的(同时接受两种互相矛盾观念的)双重思想,但实际上绝非如此。美国人民(包括士兵)通过国会代表批准军官的委任来委托军官,使其肩负巨大的道德责任,即知道何时不遵守命令。任何制度,不论其多么严密,也无论其多么完美,都不能制订出适用于所有情况、所有时间的规章。陆军的条例、命令、条令等等,几乎都是正确的,但要制订出某种法规,它的逻辑与理性无论何时何地都不需变通,这是不可能的。这时就需要军官来发挥作用了。 
军官应当运用合理的判断,这在有时候(这种情况很少,但不是没有)就需要他们打破常规,或对其进行变通;需要他们不执行那些当时不符合陆军最高利益的指令、规章与命令。这是军官承受的最为巨大的责任。这种道德使命绝不能用来获取个人利益与其他罪恶目的。而且,尽管军官从道德上而言拥有不执行命令的权力,但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义与法律上的责任。某一位军官在例外情况下做出了打破常规的判断,他的主官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自己的裁决权来对他进行起诉。
注:本文转自《美国陆军军官手册》第一章 我们立下誓言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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