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相关政策条例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相关政策条例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1年3月4日 星期四

美前议长:让党派思想远离我们武装部队

 作者: 

上周,我写了一篇专栏文章,内容是最近美国海军一份关于调查和制止军中歧视的报告,其誓词荒诞无稽。

基于看到的报告,我错误地断言,这个誓词被整个美国海军采纳。事实证明,誓词只适用于“海军一号特遣队”(Task Force One navy)的领导层,该部队6月召开会议,并发布了这份报告。

美国海军上周向我们保证,这一誓词从未打算强加给海军中的每一位水手,它更多地代表了特遣队领导层思考的“指导方针”,不能与水手们保护和捍卫《美国宪法》不受国内外敌人侵犯的誓言相提并论。

当然,这让我松了一口气。然而,誓词的用词仍然带有党派的、充满政治色彩的、批判性理论的胡言乱语,这在我们的无党派武装部队中没有立足之地。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党派性的伪公义竟然出自一个由两名海军少将、一名部队指挥官、一名现役上尉和一名文职专家顾问组成的高级特遣部队领导小组。

誓词如下:

“我保证拥护并承认海军中每一位水手的所有生活经历和交叉身份( intersectional identities)。我承诺参与持续的自我反省、教育和知识分享,以改善自我和社区。我保证成为建立健康、包容和团队导向环境的榜样。我保证建设性地分享从上述活动中获得的所有经验和信息,为全海军改革的发展提供信息。”

正如我上周的文章中所写的那样,这份报告的重点并不是让美国海军成为一支更有效的作战力量,从而更好地准备保卫美国。相反,它发出了一个信号,表明分裂的、激进的思想已经渗透进了我们的军队。

海军对我的专栏文章反应迅速,促使我更深入地研究报告全文及其建议。这只会让我更生气,因为这份令人恶心的誓词也包括在内。

这份报告几乎所有56条建议都是完全合理的,可能会提高海军招募和留住最优秀人员的能力,从而使其成为一支更有凝聚力和杀伤力的战斗部队。“交叉”一词是激进左派的术语,它试图让所有美国人相信,美国是一个系统性的种族主义、性别歧视、仇视同性恋、有仇外心理的不可救药的邪恶国家,但这一术语在文件中没有出现。简而言之,这个虚假的誓词与原本合法的报告几乎没有关系。这是我长期以来看到的最糟糕的推广工作。

例如,对海军来说,在少数族裔社区进行研究和更好地广告宣传是非常有意义的。虽然在某些方面,现役海军的人口结构已经比美国其它地区更为多样化(19%的现役军人是黑人,而美国人口黑人比例只有大约13%),但军种的军官大多是白人和男性。

这错失了建立一支更全面、更有经验的军官队伍的机会。正如报告所建议的那样,应该为征募和入伍的妇女、拉美裔和美国青年做出同样的努力。

这也意味着,扩大海军奖学金项目,帮助那些没有钱注册和完成军官训练的新兵和现役水手,是一个很好的主意。缺乏财富或不富裕不应该阻止美国人在军队最高层服役。相反,服兵役应该为任何愿意为保护我们的国家而战斗和牺牲的美国人创造机会,建立繁荣、有意义的职业生涯,而不管他们的背景如何。

沿着这个思路,为波多黎各和其它美国领土的潜在新兵探索类似的学术能力测试 (SAT)也是一个好主意。(尽管对某些社区的成员简单地暂停一些对官员能力评级测试的要求的建议似乎令人担忧。)

许多为招聘、晋升和留用工作注入更多透明度和数据跟踪的建议也值得考虑。

最后,很明显,在我们的武装部队或美国社会的任何地方,都不应该容忍任何形式的歧视。正如报告标题所表明的那样,海军(以及所有军队)必须团结一致。任何军衔的军人,如果在种族、民族、性别或任何其它方面有歧视或制造分裂的行为,必须迅速报告、调查,如果发现有罪,必须予以惩罚。

因此,即使这一誓词不会强加给海军中的每一位水手,它仍然是不适当的和有害的。

沟通发生在被动接受的时候,而不是强加的时候。对任何关注现代美国政治的人来说,这个誓词显然是左派伪公义的精英们使用的分裂性政治语言,而不是普通美国人使用的实用语言。它在我、保守派媒体和国会议员中引发的深刻负面反应,破坏了特遣队报告及其建议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我希望海军,以及美国军方的每一个部门,都能注意到这种未能与所有美国人沟通的情况,并改正方向。

原文:Keeping Partisan Ideology Out of Our Armed Forces发表于英文大纪元。

作者简介:

美国共和党籍政治人物纽特‧金里奇(Newt Gingrich),曾在1995年至1999年担任众议院议长,2012年作为总统候选人参选。

2014年1月19日 星期日

请善待被遗忘的国民党抗战老兵

同样抗战为何待遇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一代抗战老兵,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是为祖国而抗日的,其英勇事迹可歌可泣,后人永世不能忘记。但是,同样是抗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与其它士兵相比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不仅如此,其绝大多数在后来的岁月里命运多舛,饱受人间□辱,遭遇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他们在刚刚解放时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被枪决不少人。还活着的,少校以上军衔的是“历史反革命罪”入狱,少校以下军衔的一般按照“现行反革命罪”在当地,由革命群众监督劳动。一直延续到1979年才摘掉“反革命、地富反坏右、阶级敌人、反动军官、妄想复辟资本主义……”等帽子。歧视长达30年之久,并且,殃及自己子女的命运。

有旅日华人说,当日本人清楚地知道中国的近代历史后弹冠相庆。原因是:当年他们发动侵华战争的时候,凡是抗过日的中国军人,后来都没有好下场。甚至不用日本人出动一兵一卒,这边成千上万人在严酷的斗争中互殴,命亡身残了。尤其是中国国军,日本人叫“中国政府军”的一群中国国军抗战将士,命运更是凄惨。可以说是:“一生倒霉。”其它人后来还有“平反昭雪、恢复名誉”,而国军抗战将士一生无望。

而那些被国军赶回去的日本士兵,在抗战结束后(侵华日军老兵在日本还有25万人),每月有日本天皇的“恩给”,大体上是十几万日圆;相当于一个日本大学生刚刚工作所领到的工资。“恩给”加上“定年”(退休工资),使日本老兵的生活应该好于一般的日本国民。如果战死者的遗孀一直未婚,也可以领到“恩给”。但是,留在大陆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却迟迟没有受到重视和扶助。他们大多在贫病交加中,离开了这个世界,很多人最大的愿望是获得一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纪念章。

即便同样是国军的台湾抗日老兵,也有“终生俸”,最少的每月也有6万台币,约人民币15000元,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优厚待遇。台湾省实施的“终生俸制度”,可以一次领取,也可每月领取。一次性领完的人,还可以每月领取“生活费”。北京生活着一位“原国军少校”,他1952年一次性全部领取完了一笔巨款。数年前,他和一位大陆女性结婚,搬到北京居住。现在,他每个月领取的生活费是5000元人民币,由台北方面每月邮寄。

中国国军抗战英雄在大陆的凄惨和不公平遭遇,是中国现代史上沉重的一页。曾几何时,他们是浴血奋战在抗日疆场、大刀向鬼子头上砍去的民族英雄;是精忠报国、一寸山河一寸血的中华壮士;是视死如归、跨出国门打出国威军威令敌胆寒的炎黄铁汉。但是,因为他们是“国军,”因为他们为之捍卫的是中华民国,所以,他们打鬼子的功劳只能被尘封在看不见的历史深处,他们的悲壮、也是中国的悲壮也从未出现在激励后人的教科书中。现今,实事求是地客观地评价中国抗战史,以及公平、公正的对待那些浴血奋战的国军抗战老兵,不仅关乎尊重和承认历史史实的问题,也是对人们的良知、道德和胸襟的考验。

请善待被遗忘的国民党抗战老兵

89岁年出生的抗战老兵李钧曾说:“我参加的是国军军统,虽然参加抗日战争,但是,并不光彩。如果光彩的话,为什么逮捕我?并且锒铛入狱12年呢?我至今没有国家发的抗战胜利证章,没有一分钱的参战抚恤金,没有一分钱的退休金,没有医疗保障。”是啊,67年不光彩,这在一个人的人生当中是绝对漫长的。这更是一段“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悲惨人生。

然而更可悲的是:今天,无数中国人之间仍然延续着仇恨;博物馆里面没有他们,历史里没有他们,文学艺术他们还不是正面形象、影视剧里他们还是被消灭的对象、教科书里他们还是罄竹难书的敌人、他们还代表着罪恶……这些被仇恨的对象已经垂垂老矣,也许再过几年,我们连这些具体的仇恨对象都没有了。

在西方,无论政治派别为谁,只要是参加过二战的老兵都受到极大尊崇,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充实的养老金,在美国军人和国家利益是款绑在一起的,因此,他们要把“阵亡的将士从战场上抢回来”。仅此,足以见得国家和士兵的关系。即使是在日本,那些昔日的侵略者也及大地享受着天皇的恩宠,不仅如此,这些人的姓名几乎全部在靖国神社内。日本政要年年参拜靖国神社,是为未来战争的兵源做动员准备。而唯独中国的国军将士受到冷落。他们之中几乎没有人得到抗日战争胜利证章,没有人有战争抚恤金、伤残补助。

1951年4月,民政部发文确认,对于在与日寇作战受伤致残的国民党军队指战员,在与将匪军断绝关系,无反人民罪的,可以按照革命残废军人的标准予以抚恤。1958年3月,又发文称,只有参加辛亥革命的烈士才算烈士,但不再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该文称,“至于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对在抗战中为国家赴难和民族利益而壮烈牺牲的尚“不需要”和“不应该,”对苟且活着的、其中还参加过内战的,就更“不需要”、“不应该”了。这个文件直到目前仍然有效。

如今,他们绝大多数生存在乡村或城镇某个角落,战争的创伤使他们大都病痛缠身,有些还丧聪失明,生活无法自理。对于尚健在的“国军”抗战老兵来说,困苦的泪水在拷问社会的良知,给予这个特殊群体一份认可与临终温情,慰藉他们饱经磨难的心灵,已是刻不容缓了。与有关部门的冷漠相比,倒是民间对“国军”抗战老兵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同情。近几年,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关注“国军”抗战老兵的民间志愿者组织。他们四处寻找“国军”抗战老兵,发现尚存活于世的老兵均处于毫无尊严可言的窘迫生活之中。

历史演进到今天,那些仅存的“国军”抗战老兵,带着遍体鳞伤,就像犯了弥天大罪,蜷缩在共和国无人问津的角落里,苟延残喘地消噬着风烛残年。如果有那一天,所有的省、市、县、乡、镇、村的领导,还有学生们,青年人们,在阳光灿烂的升旗仪式中,在义勇军进行曲的乐章中,给已经是耄耋之人的抗战将士的胸前挂上抗战胜利证章的话。那么,有多少亲历抗日战争的老战士会潸然泪下,有多少老战士会在晶莹的泪水中向国旗敬礼?这将不得而知。但是,那样的行为,应该会被永远载入我们中华民族上下几千年的历史史册!(文/风青杨)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了抗战牺特征的徐治帮等5名原国民党士兵为烈士。并按规定补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遗属待遇。很长时间以来大陆国民党抗战老兵的荣誉和待遇一直是空白,尽管陕西省政府解决的只是部分已经牺牲的国民党抗战士兵,但无疑也算是向前迈了一步。如今马上就是抗战胜利68年了,据统计直到今天,国军抗战将士在全国已不足2000人了。这些曾为国奋战且还活着的英雄们,也许更值得我们关注,几十年来我们一直欠他们一份致敬!如今也许是中国人善待英雄最后的机会了。

被国产抗战剧歪曲的正面战场

六十多年过去了,有谁清楚抗战期间国军总损失400多万人。而这400多万人甚至连姓名都没有留下。又有谁知道有206位国民党将军战死沙场,大型会战二十二次,重要战斗1117次,小型战斗28931次, 国民党空军有6164名飞行员血洒长空,2468架战机被击落。国民党海军全军复没,所有舰艇全部被打光。我们知道的只有初中课本上讲到,八路军有一位左权将军牺牲在太行山,这是我们党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最高级的将领。

如今流行于电视电影中的那些疯狂的国产抗日剧,歪曲历史的程度几乎快要拍成童话故事了。许多观众和包括抗战老兵说“八年打死的鬼子还没一部电视剧打死的多”。因“手撕鬼子”的情节广受争议的《抗日奇侠》却在多地成为收视冠军。对此离奇怪事抗战老兵姜开国说:“我不太敢看电视。其一,侵华日军太蠢,其实完全不是这样。他们很有战斗力,单兵作战能力远远高于中国士兵。他们是‘背水一战’,没有退路……其二,我从没有见过八路军、新四军作战,不好评论。在电视上我才知道,他们是英勇顽强、武器良好、一呼百应、有排山倒海之势的抗战队伍。”

几十年来关于如何看待正面战场,如何对待国民党抗日将士,歪曲它的最好办法便是只讲一面。以前讲到抗战时的国民党正面战场,有人只讲一触即溃;讲到国民党将士,只讲消极抵抗、个个畏死,这就不能解释为何毕竟还坚持了八年抗战直至胜利。而事实上呢,事实上也是这个样子吗?现在终于承认:“以国民党军队为主负责正面战场的大仗,如淞沪、析口、徐州、武汉等战役;以共产党军队为主负责敌后游击战,也打过两个大仗:平型关战役及百团大战。”《见胡锦涛05年“九三”讲话》。

国军抗日烈士待遇变迁

1950年,“国民党军官兵(包括空军)确因抗日阵亡者也包括在(烈士范围)内”

涉及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褒扬的最早的政策文件,是1950年10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其中对认定革命烈士的范围和条件作了统一的规定。据该《解释》:
“烈士的范围,具体地说来,应包括:(一)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对满清统治而牺牲的烈士。辛亥革命后在军阀混战中死亡者不在内。(二)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二七年因参加东征和北伐战争而阵亡的烈士。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二日及七月十五日蒋介石及汪精卫公开叛变革命后在军阀混战及反共战争中死亡的国民党军官兵不在内。(三)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七年因参加国内革命战争和武装起义而牺牲的烈士和工农红军官兵。(四)一九三二年一月淞沪抗日战役,一九三三年三月长城抗日战役、一九三三年夏察北抗日战役、一九三六年冬绥远抗日战役中牺牲的官兵和东北抗日义勇军抗日联军牺牲的官兵。(五)一九三七至一九四五年因参加抗日战争牺牲的八路军、新四军及其他人民抗日部队官兵。国民党军官兵(包括空军)确因抗日阵亡者也包括在内,但在此期间因参加反共内战而死者不再内。(六)在人民解放战争中牺牲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起义后因参加人民解放战争而牺牲的原国民党军官兵也包括在内。(七)一九一九年五四运动以来因参加各种革命斗争被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杀害的烈士,因参加革命斗争入狱病死者也包括在内。”(据《民政工作手册 第三辑》 ,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编)
值得一提的是,据该《解释》,1952年,佟麟阁、赵登禹、张自忠等3位在抗战中壮烈殉国的国军高级将领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并由毛泽东亲自签发了烈士证书。 …[详细]

1951年,“国民党军队指战员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

烈士之外,针对国军抗战负伤致残人员,1951年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内优字第69号文件”又特别规定:
“‘九一八’以来,国民党军队之指战员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成残废,已与蒋匪军断绝关系有一定证明,无反人民罪行,且为当地群众公认者,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换发新证件,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予以抚恤。”(民政部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工作文件汇编 (1949-1999)(上卷)》)…[详细]

1958年,“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

1958年,陕西省民政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询问“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官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1958年2月4日,内务部(58)内优字148号文件对此做出批复:
“关于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官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应当把原来我部对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和我们需要给予烈士的抚恤问题,在概念上划分清楚,所谓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满清统治牺牲的烈士是说这些人可以称为烈士,但不是说这些人今天再由政府统统给予烈士称号再发给他们家属一次抚恤,至于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民政部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工作文件汇编 (1949-1999)(上卷)》)…[详细]

文革十年,许多国军抗日烈士纪念碑被推倒,陵墓被掘开

反右及文革期间,上至古人如清官海瑞、义丐武训,下至瞿秋白等中共早期领导人,其陵墓均遭荼毒。国军抗日烈士的遭遇可想而知。略举几例:
卢沟桥保卫战中壮烈殉国的赵登禹将军,其墓被红卫兵挖开,“一无所得后,砸墓而去”,将烈士的骨殖抛于荒野,使“烈士尸骨无存”。川军将领饶国华因弹尽援绝,于1937年12月1日在抗日战场上自杀殉国,1939年著名雕塑家刘开渠为其塑像,立于成都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文革期间亦被捣毁;同时被捣毁的还有位于成都少城公园(人民公园)内的另一川军将领王铭章烈士之塑像,王铭章将军1938年于滕县保卫战中壮烈殉国。尤其不可理喻的是,为纪念百万川军出川抗日之功绩,而于1944年七七事变纪念日落成于成都的无名英雄塑像(该塑像身穿短裤,脚踩草鞋,背挎大刀和斗笠,手持钢枪,俯身做冲锋状),竟也在文革中被一并砸毁。死者尚且如此,生者(烈士遗属)的命运,不问可知。…[详细]
川军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无名英雄铜像。文革初被以“国民党兵痞”之名捣毁。1989年获李先念支持复建

1979年,在邓小平过问下,佟麟阁将军被重新追认为“抗日阵亡革命烈士”

国军抗日烈士重新被认可和肯定,始于1979年的佟麟阁将军被重新追认为“抗日阵亡革命烈士”。虽然佟将军1952年的烈士证书是由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但自文革以来,这一证书的效力实际上已经作废,将军之墓亦险遭红卫兵发掘,赖墓地所在公社民众的武力保护,红卫兵的掘墓行动才未能得逞。
关于佟将军重获烈士身份的过程,据《佟麟阁全传》的描述,与民盟中央主席史良的关心和邓小平的支持有关,先是佟麟阁女婿熊先煜之弟熊先觉被从广西调回北京工作,在去看望民盟中央主席史良(史良建国初曾任司法部部长,熊先觉当时是她的秘书)时,“谈到其大嫂是佟麟阁将军的三女儿以及佟老夫人的不幸遭遇”,获得史良的同情,“佟将军是抗日烈士,应当落实政策”,并建议熊先觉“给小平同志写个报告”,“并且爽快地答应将亲自把信交给邓小平”。熊先觉与佟将军子女商议后拟定的报告提出四项要求:(一)恢复佟麟阁将军‘抗日烈士’称号;(二)为佟麟阁将军修墓立碑;(三)恢复北京西城‘佟麟阁路’的路名;(四)发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强占的房屋。史良担忧“第三项恢复路名有点困难,因为中央有规定,不能以人名为地名”,但在熊先觉的坚持下,似乎这一要求仍被保留在了报告里。稍后,由史良将这这份报告直接送到了邓小平手中,“而且还把佟将军一家在‘文革’中受到的迫害当面向小平同志作了汇报。”
邓小平将此事批给北京市委办理。1979年8月1日,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正式批准佟麟阁为抗日阵亡革命烈士,其子女享受抗日阵亡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同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又拨出专款为佟麟阁将军修墓立碑。1980年7月7日,熊先觉撰写的《佟麟阁与赵登禹》一文在《北京晚报》刊出,系建国以来首次正面宣传佟、赵二位将军的抗日功绩,引起海内外诸多反响与猜想。1984年,北京市恢复了“文革”期间被取消的“佟麟阁路”、“赵登禹路”、“张自忠路”的路名。 …[详细]

1980年,“不再为他们(国军抗日阵亡官兵)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

佟麟阁将军重获烈士称号的案例虽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此事并没有成为相应固定政策的开端。尽管1979年1月17日中央批转了《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重新将“爱国一家,既往不咎,一视同仁,量才录用,妥善安置”定为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重要政策”,但国军抗日烈士的待遇却未见好转,1980年9月3日颁布的文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对抗日战争中阵亡的国民党官兵,自《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为他们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过去已经办理的,不再变动。以上解释,望按照办理。”
其中提到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发布于1980年6月4日。据该条例,有资格被批准为革命烈士者,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因其中无只言片语提及因抗战阵亡的国军官兵,故才有9月3日的《解释》。…[详细]

1983年,“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

到1983年,对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政策又发生了变化,该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民[1983]优46号《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文件,该文件规定:
“一、为了有利开展对台工作,有利于团结各方面人士,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 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 明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此精神不登报,不作公开宣传,只供个别审批时掌握。二、上述人员追认烈士以后,政府不为其修建墓碑,也不对其遗属发一次性抚恤金。遗 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烈士家属给予优待补助,所需费用在地方掌管的优抚事业费项下开支,中央不再增拨预算。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详细]
常德会战两周年之际,部分国民党官兵在常德会战纪念碑前合影留念,纪念碑现为湖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984年,“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的国军官兵可“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

1984年4月27日,陕西省民政厅就“关于国民党抗日致残的官兵能否按革命残废军人享受抚恤”向民政部请示。该请示称:
“按照这一批复精神(编辑注:指1958年内务部(58)内优字148号文件,该文件精神是“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我省对国民党抗日伤亡的官兵,再未办理抚恤手续。民政部民(1983)优46号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土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我省一些地方的原国民党抗日致残人员,又要求按政策予以落实。我们意见,类似问题,可以继续按原内务部一九五一年内优字第69号文件精神予以抚恤。妥否,请批示。”
6月9日,民政部批复陕西省民政厅:
“你厅陕民发[84]092号来文收悉。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要求按革命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的问题。我们意见,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对上述问题不宜进行全面清理。以上意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内部掌握,对外不作宣传。”(《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详细]

1983年的政策沿用至今,期间各地对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从未中断

1983年《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关于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抚恤政策再未发生大的变化,该文件的效力一直沿用至今。期间,各地追认国军抗日烈士的报道从未中断,尤以80年代为最高峰。
以川军将领为例。1983年,四川省政协9名委员提出《请对川军抗日死事和阵亡将士循序予以表彰案》(第127号提案),要求追认抗日战争中殉国的川军将领饶国华、王铭章,李家钰为革命烈士。7月7日,中共中央统战部批复,同意中共四川省委统战部《关于为国民党抗日阵亡将领李家钰修复坟墓的请示报告》,1984年4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李家钰为革命烈土,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李家钰同志在抗日战争中壮烈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特发此证,以资褒扬。”1983年9月10日,在川军出川抗日46周年之时,四川省人民政府追认饶国华为革命烈士,拨专款重修了烈士陵墓。1984年9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追认王铭章为革命烈士。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了烈士证书。…[详细]
再如在“8·13”淞沪抗战中牺牲的诸多将领,蔡炳炎于1985年抗战胜利40周年之际,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追认为抗日战争革命烈士,次年9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又将其灵柩迁葬于蜀山烈士陵园;吴克仁于1987年2月由民政部正式追认为革命烈士,并向其子女颁发了烈士证书;吴继光也于1985年获颁由民政部签发的“革命烈士证书”(吴将军早在1956年就曾由内务部追认为烈士)
例子还有很多。如1984年11月,两名在豫湘桂战役中牺牲于桂林的国民党将领,陈济桓与阚维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1986年12月15日,广西民政厅又追认了抗日阵亡的国军空军第三大队第八中队中尉分队长莫休为革命烈士。低官阶的国民党抗日将领也有不少被追认为烈士,如在淞沪抗战中牺牲国军营长梅治威、连长夏瑞祥,在其亲属于1983年先后提出追认烈士申请后,重庆市政府查证核实,均批准追认为革命烈士。类似的追认,自80年代一直持续到现在,如2009年,六名国民党抗日将领齐学启、萧山令、李必蕃、罗芳珪、彭士量、吕旃蒙入驻烈士纪念塔供后人祭奠;2010年,南京雨花台烈士纪念馆增加陈列了原国民革命军262 旅少将旅长朱赤、264 旅少将旅长高致嵩、262 旅上校副旅长华品章、262 旅524 团上校团长韩宪元等四位在1937 年的南京保卫战中牺牲的国民党军官的事迹;2012年4月5日,中条山战役牺牲的国民革命军陆军96军177师529团机枪一连上士班长李绪堂,由民政部追授为革命烈士,并颁发革命烈士证书。…[详细]

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二战老兵应站在国家荣誉的最高领奖台


西窗飞雨
时光飞逝,那些当年在战场上英勇杀敌的抗战英雄们,大多数已经辞别人世,即便有幸活着的,也都是风烛残年。有资料统计,黄埔同学会的名册里有大约3000名抗战老兵,预计全国的抗战老兵应该在2万名左右,平均年龄90岁以上。龙越慈善基金会秘书长黄晓丹介绍,目前已经找到了约2000名原国民党抗战老兵,但90%的老兵还没找到。这些为保家卫国曾经九死一生的抗战老兵,大都在偏远的山区农村,生活很是清贫困苦。

河南叶县90岁的吴丰其是位参加过抗日战争的老兵,孤苦无依的他中风卧床后却无钱医治。由于历史原因,吴丰其老人终生未娶,一直居住在只吴村村外坟地旁一个不足八平米的窝棚里。老人过继的侄子多年前也已去世,60岁的侄媳妇说,丈夫患病去世后家里欠了很多外债,根本没钱送老人去医院。像吴丰其这样生活艰苦的抗战老兵,即便我们没有亲历,也能感受到那种岁月沧桑刻在心中的硬茧再也磨灭不掉。

他们是国民政府的士兵,他们服从的是国民党的命令,这种历史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属于国民党反动派,决定了他们在文革中必须经受精神摧残,决定了他们根本不能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享有的抚恤和优待。

他们逐渐被遗忘。他们在战场上大刀向鬼子的头上砍去虽然奏响了青春的壮歌,但在硝烟散尽,才发现,那是绝唱。

他们的逝去,让可歌可泣的悲壮历史可能尘封,让追逐时尚的年轻一代可能忘却,因此,他们的逝去,不仅是生命的殒落,更是精神的荒芜。


美国人从来不曾遗忘牺牲在世界各地的美国大兵,哪怕是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也要努力搜寻他们的遗骸。美国国防部负责搜寻工作的分析家阿隆·莱尔承认,半个世纪后寻找当年的遗骸,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需要考古及人类学家、炸弹排除专家等专业人才并借助全球定位系统、金属探测仪以及地层辐射雷达等高技术装备。仅在朝鲜境内挖掘出的美军遗骸220多具,美国政府就支付了3000万美元。美国政府之所以看重每一个士兵,不仅是因为他们在为美国利益而战,而且也因为 “这是他们的使命,是高贵的行动,每个美国军人入伍时,都得到了这一承诺。”2004年5月30日阵亡将士纪念日,数以万计的美国二战老兵抵达首都华盛顿,其中还有曾作为海军飞行员参加二战的前美国总统老布什。时任总统乔治·W·布什发表讲话称“他们把生命中最好的年华贡献给了他们国家有史以来最重大的使命”,向二战老兵致敬。


乌克兰有部法律,叫做《老战士地位及其社会保障法》,专门规定政府对国家功勋人员的社会待遇保障问题。参与二战的功勋人员,均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数额不等的国家奖励,以及国家铁路航空给予的免费旅行优惠。在俄罗斯,从购物、通讯再到交通,一系列优惠和折扣抛向老兵。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为老兵们提供至俄罗斯国内和欧洲国家的 “免费航班”,该公司表示,曾有数千老兵享受到了这项服务。在法国,国防部曾授予百名美国老兵以最高级别的荣誉勋章———“荣誉军团”勋章,其中老兵霍斯勒由当时的希拉克总统亲自授勋。面对如此殊荣,难免让人生出“我感到一切的付出都很值得”的高尚与自豪。

据《我认识的鬼子兵》作者方军说,侵华日军老兵在日本还有25万人,每月有日本天皇的“恩给”,相当于日本普通工人工资的1/3。如果战死者的遗孀一直未婚,也可以领到“恩给”。“来华谢罪的东史郎,每个月21万日元的‘恩给’;卢沟桥上下跪忏悔的日本侵华老兵本多利太,每月也领取19万日元。”尽管日本非正义的侵略战争最终战败,但并没有影响到日本老兵享有的国家荣誉,不仅在物质上有天皇的恩给,而且精神上有政要“参拜”的抚慰。

中国的二战老兵,或许曾经得到过政府发放的补助,但那不过是基于生活困难而给予的生活补助而非基于国家贡献而给予的优抚。至于授予荣誉勋章,已经有相当数量的二战老兵因为等不起而遗憾地离开人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国家正义的悲哀,一个民族良知的冷漠。


近日,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社会保障的新闻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以为这是可以写进历史的大事件,是实事求是地对待历史的里程碑。

国民党的二战老兵,严格地说,应当是国民政府的二战老兵,尽管他们抵抗侵略争取民族独立的贡献有目共睹,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们生活的并不幸福,不仅没有政治上的名分,而且没有经济上的优待。摒弃党派之见,将二战时期的国民政府老兵视为一名普通的国家公民,给予其应有的社会保障,本该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却被看成是一种恩赐,确是让那些活着的老兵五味杂陈。

在举办纪念抗战胜利等重大活动以及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建议当地党委、政府邀请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参加,并予以慰问。想想当年浴血奋战九死一生,看看当下不具荣誉生活贫困,想想当年政治运动中被批斗为反革命,看看当下重大仪式上被抬举为座上宾,确是让那些活着的老兵百感交集。

他们需要在庄重的场合,受领一个国家的荣誉。他们需要以严肃的仪式,接纳一个民族的尊敬。

他们不在乎物质。或许,他们是生活苦惯了;或许,他们是精神超然了。“我现在什么都不要,我只要国家承认我是抗战老兵,给我发枚功勋章就行,真正属于二战老兵的功勋章。”抗战老兵罗国忠如是说。

他们的身上承载着国家的历史苦难,他们的身上彰显着民族的历史荣光。倘若不争朝夕,我们将永远没有机会向二战老兵表达我们的尊敬和褒奖了。

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

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



    194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在美国退伍军人保障政策史上是一座里程碑。它奠定了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安置的法律基础,确保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能够在法令的指导下顺利进行。该法案不仅继承了原来制定的一些法令的做法,如向退伍军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津贴、提供各种优惠贷款、提供各种保险等,这样就保证了美国安置退伍军人政策的连续性,使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能够在较为成熟的法令的指导下进行。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美国的退伍军人保障内容。

    以此法案为正式开端,一系列对退伍军人的教育政策突破了物质保障的范围,进一步开拓了知识保障,从而使保障更有效,保障形式更加多样化,这为以后的退伍军人保障提供了范例和可以遵循的传统。该法案充分运用立法的手段保障退伍军人的生活,把改善退伍军人的福利待遇同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影响深远。

   目前国内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大多散见于一些综合性论著中,只是将其作为美国社会保障庞大体系中的一个小的组成部分略加陈说,专门的研究成果主要是续润华、宁贵星的《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颁布及其历史意义》,以及焦丽君、孙丽芳的《简析军人权利法案对美国教育的推动作用》两篇论文,这两篇论文主要是从法案颁布的意义角度进行了论述。

   在美国全文期刊数据库JSTOR的检索中,相关研究成果也主要集中在法案颁布的意义及带来的影响方面。本文将以掌握的一些原始文献为基础,剖析《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原文,就法案出台的背景、法案的具体规定、取得的成就以及对其的评价进行细致深入分析,在对历史事实判断解释的基础上,以期发掘现实指导意义,对我国退伍军人的保障有所启示。

        一、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颁布的背景

      (一)、二战前美国联邦政府安置退伍军人的历史

       退伍军人在美国是一个人数庞大的特殊的利益集团。美国联邦政府有资助退伍军人的传统。独立战争结束后,联邦政府向退伍军人(包括在战争中牺牲的军人家属)发放了一定数额的土地证券和有价票券,退伍军人拿着这些土地证券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土地,并可拿着退伍证书向联邦政府赊购一定数量的土地,用联邦政府发给的有价证券顶替所交的税额。
        美国内战结束后,联邦政府加大了对退伍军人的资助力度,除了要向退伍军人提供数量可观的抚恤金外,还向他们免费提供一定数额的土地,帮助他们顺利地重新就业。为了帮助美国退伍军人更好地适应退伍后的工作和生活,美国联邦政府于1866年通过了一项关于美国现役军人教育训练的法案,强调联邦政府要资助联邦武装部队建立教育训练机构,“无论何时、何地,军队驻地都必须开设学校,教授普通英语课,尤其是美国历史课”。
        为了更好的安置一战退伍军人,美国国会于1917年通过了一项关于战争风险法的法案。该法案规定:①联邦政府从每位美国士兵的津贴中扣除15美元,外加联邦政府最多可达50美元的津贴用来维持他们家属的生活;②联邦政府每月发给因服役而致残的退伍军人的补偿金30美元;③退伍士兵可以享受联邦政府提供的免费医疗服务和为适应新的职业而进行的职业教育训练;④实施政府战争风险保险,所有服役的美国士兵根据该法案领取的任何款项都不得征税或用作抵债,所有的美国武装部队的士兵都应购买10000美元以下的战争风险保险,保险费为每月6. 6美元,保险费从士兵的军晌中扣除。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尽管联邦政府颁布了战争风险法等法令,但大量的退伍士兵在重新就业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为了解决退伍士兵的实际困难,联邦政府颁布了第一次世界大战调整补偿法。该法案规定:①每个退伍士兵可以领取一份20年的养老保险单,这些保险单在20年后或退伍士兵死亡时到期;②这些保险单是不流通的,但具有固定的等级贷款价值;③这些保单的票面价格是按照在海外服役每天1.25美元,在国内服役每天1美元计算,但在海外服役的最高限额为625美元,在国内服役的最高限额为500美元;④每个士兵可以利用联邦政府提供的保险金,外加4%的复利用来购买一张已经付款的保险单,最大的保险单的金额不超过1600美元。一战后,大约有350万美国退伍士兵领到了调整补偿证券,总数达35亿美元 。191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伤残退伍军人资助法” 规定,联邦政府对一战中伤残的退伍军人提供医疗卫生、职业教育等方面的资助。
    1929年美国爆发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对美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由于美国经济持续下滑,许多人失去了工作,这其中就包括大量的一战期间的退伍军人。1932年春,许多退伍军人开始要求联邦政府用现金的形式支付他们的服役补偿金,他们自发地组织起来在首都华盛顿的外围建立了庞大的棚户区,数万退伍军人和他们的妻子、子女长期住在那里,要求联邦政府答应它们的要求,但联邦政府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并派大批警察和部队用武力把他们强行驱散,许多退伍军人和他们的家人哭天呼地,凄惨之极。
    其后,美国联邦政府在致力于恢复经济的同时,颁布了《退伍士兵补偿金调整法案》等法令,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退伍士兵面临的实际生活困难,如按时支付他们的抚恤金,对那些失去工作的退伍士兵提供必要的职业技术训练,对经济困难的退伍士兵实行救济等。

        (二)、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颁布的社会背景

        日本军队偷袭珍珠港迫使美国全面卷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作为反法西斯联盟的主力,组织了一支庞大的军队,共有1500多万人参军入伍。1943年,随着战争形势日趋明朗,法西斯分子的失败已成定局。战争进入末期,军队复员就提上日程。德国投降后,美国军队开始有限复员。军队的迅速复员使得美国退伍军人数量猛增,如潮水般涌回国内,加之军事订货大量缩减,美国经济要由战时状态转向和平发展,如何安置数量如此之大的退伍军人,《哈泼斯》杂志在胜利前夕曾发表一篇文章暗示说,如果解决不好这个问题,“法西斯主义有可能在美国兴起”。美国一些政治家开始考虑美国战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有些人担心一千余万美国退伍军人在二战后突然涌入美国的劳动力市场,会造成比30年代初更为严重的退伍军人骚乱问题,因此他们向国会建议,应尽早采用步骤,研究美国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安置退伍军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对其在二战中作出的巨大贡献给与回报,这关乎社会稳定,民心向背,是当务之急。
        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给美国带来了深刻的社会影响。美国人一直强调个人奋斗,贫困不是社会的责任,是个人懒惰造成的,工作是天职——“上帝要求每个人为神的荣耀而工作。”但是,1929年的经济大危机打破了这种观念,许多努力工作、勤俭持家的“好公民”,在一夜之间变得一无所有,人们开始认识到,联邦政府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稳定社会经济和保障人民生活。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社会保障作为一个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概念,由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在《社会保障法案》中提出。这是第一个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以经济大萧条为开端,民主党人罗斯福政府一改以往关注大资本家群体利益的执政传统,开始关注劳工、妇女、少数族裔以及退伍军人等弱势群体和下层群众,实行了许多保障政策。

        (三)、罗斯福总统个人因素与《退伍军人权利法案》

     罗斯福生长的家庭环境对他的性格形成有很深影响。“他的家族具有为社会服务的牢固传统,他的父母深感自己对不幸的人们负有义务,而且把这一种义务感深深地刻印在孩子的脑海中。这种贫富悬殊的现象,使他对下层社会产生了特殊的同情,他对造成人们贫困的非正义行为无比愤恨。”罗斯福总统具有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他认为在美国唯一真正值得宝贵的,是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他热爱各种类型的人,施政中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新政”让美国人民看到,富兰克林·罗斯福是保护者的化身。总之,罗斯福总统一贯的执政传统让他把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摆在很重要的位置。
         1943年7月,对二战盟国抱有必胜信念的美国总统罗斯福于1943年7月28日在一次全国广播演讲中提出了解决战后退伍军人安置问题的颇具新意的建议,如“发给退伍金;退伍金额必须满足足以维持从退伍到找到新的工作的一段时间”的生活;“在经过努力未能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如本人向美国职业介绍所登记,应发给失业保险金”;“提供由政府出资接受进一步教育或职业训练的机会”;“改善并放宽对武装部队与海军的残疾人员住院疗养和医疗方面的规定”;“向残疾人员发放充足的抚恤金”。1943年11月罗斯福总统在致国会的咨文中明确提出,联邦政府应当向服役的美国军人提供其现役期间的必要的社会保险优惠。其后美国国会颁布了《国民服役生活保险法》、《退伍军人职业恢复法》、《退伍军人费用支付法》等一系列法案,对退伍士兵的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险、职业教育训练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定。
        罗斯福在1944年致国会咨文中发表了著名的关于经济权利法案的庄严声明,要指引全体美国人民“达到新的人类幸福和康乐的目标”。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需要具体的措施去保证实现。1944年6月22日,罗斯福总统签署《军人权利法案》,“它有力地向我们武装部队的男女成员宣告,美国人民不打算辜负他们。他们曾经被迫作出比我们其余的人更大的经济和其他各方面牺牲,而有权要求采取具体措施帮助解决他们的特殊问题。”

        二、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内容

        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部分:
       (一)、对退伍军人的医疗卫生保障
        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和联邦医疗局局长有权指导加速完成为二战退伍军人增加的医疗设施的建设,同时与军队和海军医疗部门达成协议,当二战结束或这些卫生部门不再为战争服务时,转交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为退伍军人所用,积极参与满足退伍军人的要求。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有权在没有为退伍军人提供便利服务的地方指导建立下级分支机构,并在军队与海军机构中安置由他指派任命的人员维护退伍军人的权利。联邦政府拨款500,000,000美元建设退伍军人医疗设施。局长不可签订任何使退伍军人医疗、居住设施减少的协定,也不可把退伍军人的管理事务转交或使其附属于其他的政府部门。参战军人不应被要求签署其疾病与参军无关的声明,任何侵犯其利益的声明都是无效的。
        (二)、对退伍军人的教育保障
        从1940年9月16日后截止到二战,凡是非忠诚问题而退役的军人、因参军妨碍了学习的军人、服役9天以上的军人、在战争中伤残的军人,均有权接受教育和培训,恢复就业能力。参军时不满25岁的军人都应被视为学业耽搁,有权参加教育和培训。这项措施应尽快开始,最晚不得晚于军人退役后的两年。有资格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军人可在被授权的机构学习1年。按照这些机构规定的标准,以较优异成绩完成学业的军人可继续进行学习,但学习时间不可超过服役时间,最长不可超过4年。但是如果在继续学习的过程中时间到期,可适当延长至学期结束。他们可以不受地域和专业的限制去选择学校和专业。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具体负责这项教育和培训政策的实施,协调联邦和各州的各部门共同协作。

       他为退伍军人制定教育和职业规划,指导联邦相关机构搜集信息为退伍军人提供便利;有权更改授权的教育机构名单,教育和培训机构包括:所有的公立、私有小学、中学、成人教育、商业学校和学院、科学和技术机构、职业学校、中专、师范学校、大学和其他的教育机构,也包括提供实习和在职培训的商业机构、由联邦授权的学院、大学和国家教育部门监管下的附属机构等。如果这些机构没有使退伍军人获得实质的进步,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就可以中止对这些机构的经费支持;局长定期审核辅助教育和培训机构工作的部门,指导其更好地提供硬件和各种所需装备;同时,也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军人提供学费,以及试验费用、书本学习用品费、医疗费,但每人每学年最多不可超过500美元。当教育和培训机构不具备能力改善教育资源从而更好为退伍军人服务时,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应支付这些费用。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单身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可得到50美元的生活补贴,有配偶的每人每月75美元。在职接受教育和培训的退伍军人应得到工作单位的补贴。但是如果参加教育和培训的退伍军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学业,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有权要求其退还书籍和学习装备,或者以现金方式返还所有的补贴。
        (三)给退伍军人的住房、农场和商业资产购买和建设的贷款优惠
         退伍军人购买房产,修缮、改造住房,或者为农场正常有效运转而购买土地、家畜、设备、机械、工具,修理改善设备,或者购买获利性事业相关所需,均可以向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申请贷款,局长指派一些机构去审核贷款要求,决定是否通过贷款抵押,如果通过,由局长担保不超过50% 的款项,总担保数额不超过2000美元。由局长担保的贷款第一年的利息由局长在专项拨款外支付,利息每年不超过4% ,偿还期限不应超过20年。
        贷款除了退伍军人个人可以申请贷款之外,办理退伍军人安置事务的相关机构、组织也可申请。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有权通过法律法规规范退伍军人贷款事务,也可授权下级人员去批准执行贷款事项。
        (四)对退伍军人的就业保障
        为了给退伍军人提供最多的就业机会,在与美国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下,退伍军人安置服务局成立,为退伍军人提供就业咨询和安置服务。该局由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任主席,人员由全国选择性服务系统局长、联邦安全局局长和与美国就业服务相关的部门的人员组成。退伍军人安置服务局局长有直接的权利和责任实行相关就业政策,可以授权任命一个行政部长成为退伍军人就业服务的长官。所有联邦机构都应该为退伍军人安置服务局提供所需记录、数据和信息,而且应全力与该局合作,为退伍军人提供就业机会。管理美国就业服务的联邦机构应把退伍军人就业作为一项独立工作来做。退伍军人安置服务局要估测有效运行所需的款额,包括每年的工资、租金、印刷装订费、旅行费、通信费。估测的款额应作为美国就业服务机构年预算中一个专门的账目,不得他用。战争人力委员会应从目前的拨款中拨出足够的钱去实施对退伍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美国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每个州指派一名退伍军人就业代表。该名代表应是光荣退役的美国军人,任命之时应至少在美国居住两年,有良好的诚信。任命由退伍军人安置服务局批准,向该局负责,与各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官员配合工作,负责监管退伍军人在当地就业局的登记注册;帮助获得公共领域和私有企业的就业信息;促进退伍军人就业;与雇主和退伍军人组织保持定期联系以便在退伍军人和雇主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尽可能帮助退伍军人改善工作环境和待遇。
       另外,法案还规定了失业退伍军人的再安置补贴事宜。自1940年9月16日之后服役的军人,凡现役不涉及忠诚问题,服役超过9天,或由于伤残而退役,均有权每周得到失业再安置补贴,每周的补贴至少要3美元,但应比周工资少20美元。自己有独立的商业、贸易、职业,自我雇佣,他们也有权得到失业再安置补贴,如果最近一个月的所得少于100美元,补贴数额是100美元与所得的差额。补贴发放开始于法律颁布后三个月的第一个周日,不得晚于退伍后两年。补贴发放时间最多不超过52周。死亡退伍军人未发放的补贴不可计入遗产评估和债务偿还中。补贴由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支付。 
        法案明确规定了失业退伍军人享有再安置补贴的资格问题。无正当理由自动放弃合适的工作,或由于自身失误被解职,拒绝接受公共就业局推荐的工作,或放弃参加职业培训,因劳工纠纷使工厂停工而失去工作,这些退伍军人将不能得到失业再安置补贴,时间最长为四周。关于“合适的工作”,不包括由罢工或其他劳工纠纷导致的职位空缺,以及工资、工作时间、或其他工作条件相较同类明显恶劣的工作。
        (五)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
        退伍军人管理局作为一个战争时期的核心机构,有资格在人事、装备、供给、物资方面享有优先权。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与战争和海军局、美国公共健康服务部门的领导者有同样的权威,他与联邦和州各个机构部门达成协议,有权共用现有设施。每个州的机构部门都有一名局长的代表,协助履行局长的职责。局长可以授权他的下属或合作机构部门的人员行使他的权利和职责,但所有人员都不可以疏忽大意或故意去欺骗美国,要保证对国家的忠诚。局长可以定期向财政部长确认拨给联邦合作机构的行政费用是否到位,定期向社会安全局确认拨给各州的合作机构的行政费用是否到位。社会安全局向财政部汇报经费支出情况,额外超出的部分由财政部再行支付。拨给合作机构和个人的经费如果没有用于为退伍军人提供便利,理应被收回再计入财政部的专项拨款中。
        (六)退伍军人享受优惠资格审核
        由军事法庭宣判免去职务的军人,或是因拒绝履行军事义务、不遵从具有法律效力的军事命令而被免职的军人,或是当逃兵,均不可享有退伍军人的优惠政策。战争部部长、海军部部长和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经过协商,指导在战争和海军部门分别建立审查局,由五人构成,任务是通过自身行动,或访问以前的军官、士兵、士兵家属,审查士兵们离职的原因。除非是军事法庭的审判,否则审查局有权根据调查结果改变、修正士兵的离职原因。审查局中应有两人从战争与海军医疗卫生部或公共健康服务部门中挑选,任务是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审查,有权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或撤销军人伤残鉴定,从而进行补偿。
        蓄意接受无权获得的补贴的退伍军人将被取消得到进一步补贴的资格。不正当增加自己的补贴额,以及谎报所得工资和其他物质援助的退伍军人,疏忽大意或故意欺骗美国,对国家不忠的退伍军人,都将会因行为不当而受到或不多于1000美元罚款或被拘留不超过1年的惩罚。
       总之,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规定的给与退伍军人的优惠政策由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全权负责实施,全国相关的各机构部门全力配合,国家大力扶植这项工作的开展,在财政等各方面给与支持,确保退伍军人得到实实在在的益处。

        三、对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评价

        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奠定了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安置的法律基础,确保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能够在法令的指导下顺利进行。立法的手段得以充分应用,法案就退伍军人的各种问题,如医疗卫生、生活保险、抚恤金、生活津贴、职业教育训练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并且把解决具体问题如提供具体数目的生活津贴等写进了法律条款的里边,因而确保了联邦政府制定的对退伍军人各种保障措施得以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贯彻实施。“所谓复员军人问题,战后从来没有成为一个问题。” “战后年代有种种意想不到的事情,但这样不费气力就把这么一大批退伍人员安置妥当,也许是最出乎意外的。” “原因就在于《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颁布使数百万人享受了优厚的待遇。”因此可以说,“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颁布,奠定了美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法律基础,促使美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对于加强二战后美国的国防事业和促进美国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退伍军人权利法案》是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保障的开端。二战后美国国会在该法案的实施过程中又进行补充和修订。1952年美国国会颁布法令(1952年的公法第550号),向参加朝鲜战争的美国退伍军人提供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资助。1966年美国国会经过长期辩论,通过决议,规定凡1955年1月31日后服役达6个月以上的美国公民,均可享受“退伍军人权利法案”中规定的各项待遇,把资助退伍军人接受教育训练作为联邦的永久性政策。《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及其随后相关法案的颁布实施,奠定了现代美国安置退伍军人的法律基础,有效地保障了二战后退伍军人的各种权益,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待遇,有效地促进了二战后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该法案把改善退伍军人的福利待遇同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法案中设专章规定退伍军人的教育问题,向退伍军人提供免费接受教育训练的机会,并向其提供学习用品和生活补贴。由于美国联邦政府注意在退伍军人的安置过程中把改善退伍军人的福利待遇同提高他们的职业教育素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有效地改善了退伍军人的福利待遇,又向退伍军人提供了条件非常优惠的教育训练的机会,使他们通过教育训练有效地提高了文化素养和职业技能,因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退伍军人的拥护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美国学者对该法案的历史作用普遍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如美国历史学家拉尔夫·德·贝茨认为:“联邦政府在这项计划中总共支出了一百四十五亿美元。尽管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复员军人的生活费,还是有相当多的金钱流进了学院和大学,这就使得该项计划成了在政府资助教育的历史上一项最具有深远意义的措施”。

      美国教育家埃德加·L 莫费特也认为:“各种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法案,使数百万未受教育的人享受了这种机会。调查结果表明,退伍军人依据职业教育法而就业的人因收入增加而多缴纳的所得税,远远超过了联邦政府的教育投资。我国著名的美国史研究专家张友伦先生对该法的历史作用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指出:“《美国军人权利法案》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减轻了就业的压力,而且为美国日后的和平建设培养了各个层次的人才。其意义十分重大,远远超出了法案制定者的最初期望。”法案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为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腾飞提供了充足的人才支持和强有力的智力保障。从1945年开始,美国高等院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批退伍军人涌入的浪潮。据统计,1945年大约有100万美国军人涌入了高等院校,1947年在各高等院校注册学习的退伍军人总数达115万人,占当年美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总数(233万人)的49%,自1946年到1948年的连续三年中,美国高等院校的注册学生中绝大多数人是退伍军人。到1956年该法案终止时,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美国退伍军人总共达2232000人。此外还有数百万退伍军人在高等院校通过职业培训获得了一技之长。
       另外,《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颁布实施刺激和带动了美国经济的飞跃。美国政府在全国各地兴建医疗卫生机构,大力发展房地产、汽车工业、大量增添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实验设备,因而大大地扩大了经济需求量,带动了美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据统计,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根据《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共向800余万退伍军人提供医疗卫生、失业救济、教育训练等方面的资助,资助的金额总数为55亿美元,是20世纪美国联邦政府最大的一次投资(主要是教育投资),但由于主要是把资助金用于发展医疗卫生机构和高等教育,因而对美国经济从战时向民用时期转变,以及美国经济在战后的恢复和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在美国退伍军人保障政策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伟大作用。不仅继承了原来制定的一些法令的做法,如向退伍军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津贴、提供各种优惠贷款、提供各种保险等,这样就保证了美国安置退伍军人政策的连续性,使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能够在较为成熟的法令的指导下进行。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美国的退伍军人保障内容。以此法案为正式开端,一系列对退伍军人的教育政策突破了物质保障的范围,进一步开拓了知识保障,从而使保障更有效,保障形式更加多样化,这为以后的退伍军人保障提供了范例和可以遵循的传统。到杜鲁门政府时期,更加重视对退伍军人的教育保障,上任伊始,他就指出,“做好对退伍军人的保障是国会立法和政府行政的首要目标……为因战争耽误了学习的退伍军人提供再教育的机会,这项工作虽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需要进一步深入。1945年12月28日,杜鲁门总统签署军人权利法案修正案(HR 3749 PL 79-268),1946年8月9日,签署了军人权利议案的教育福利金决议(S 2477 PL 79-679),1947年8月6日,签署在农场培训的法案,不断充实完善对退伍军人的教育保障政策。

        四、结语

        退伍军人如何安置,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它事关社会稳定,民心向背乃至国家政权的稳固。美国联邦政府有资助退伍军人的传统,从独立战争以来,经过内战、一战,美国政府对退伍军人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政策,到罗斯福总统时期,二战临近结束,军队复员提上日程,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凸现出来。同时,在经济萧条时期罗斯福政府实施了大量的社会保障政策,将关注的目光转向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观念被广泛接受。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加之罗斯福总统的个人因素,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出台。该法案就退伍军人的医疗、卫生、住房、教育、就业等问题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帮助退伍军人在二战后更好的适应平民生活,使数百万退伍军人受惠。该法案颁布实施后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奠定了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安置的法律基础,确保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能够在法令的指导下顺利进行。第二,它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为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腾飞提供了充足的人才支持和强有力的智力保障。第三,它刺激和带动了美国经济的飞跃。《退伍军人权利法案》是二战后美国退伍军人保障的开端,为退伍军人安置提供了范例和可以遵循的传统。它充分运用立法的手段保障退伍军人的生活。把改善退伍军人的福利待遇同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极大地丰富了美国的退伍军人保障内容。《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在退伍军人保障政策史上是一座里程碑,对世界各国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都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条例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