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3日 星期六
2021年3月4日 星期四
美前议长:让党派思想远离我们武装部队
作者:
上周,我写了一篇专栏文章,内容是最近美国海军一份关于调查和制止军中歧视的报告,其誓词荒诞无稽。
基于看到的报告,我错误地断言,这个誓词被整个美国海军采纳。事实证明,誓词只适用于“海军一号特遣队”(Task Force One navy)的领导层,该部队6月召开会议,并发布了这份报告。
美国海军上周向我们保证,这一誓词从未打算强加给海军中的每一位水手,它更多地代表了特遣队领导层思考的“指导方针”,不能与水手们保护和捍卫《美国宪法》不受国内外敌人侵犯的誓言相提并论。
当然,这让我松了一口气。然而,誓词的用词仍然带有党派的、充满政治色彩的、批判性理论的胡言乱语,这在我们的无党派武装部队中没有立足之地。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党派性的伪公义竟然出自一个由两名海军少将、一名部队指挥官、一名现役上尉和一名文职专家顾问组成的高级特遣部队领导小组。
誓词如下:
“我保证拥护并承认海军中每一位水手的所有生活经历和交叉身份( intersectional identities)。我承诺参与持续的自我反省、教育和知识分享,以改善自我和社区。我保证成为建立健康、包容和团队导向环境的榜样。我保证建设性地分享从上述活动中获得的所有经验和信息,为全海军改革的发展提供信息。”
正如我上周的文章中所写的那样,这份报告的重点并不是让美国海军成为一支更有效的作战力量,从而更好地准备保卫美国。相反,它发出了一个信号,表明分裂的、激进的思想已经渗透进了我们的军队。
海军对我的专栏文章反应迅速,促使我更深入地研究报告全文及其建议。这只会让我更生气,因为这份令人恶心的誓词也包括在内。
这份报告几乎所有56条建议都是完全合理的,可能会提高海军招募和留住最优秀人员的能力,从而使其成为一支更有凝聚力和杀伤力的战斗部队。“交叉”一词是激进左派的术语,它试图让所有美国人相信,美国是一个系统性的种族主义、性别歧视、仇视同性恋、有仇外心理的不可救药的邪恶国家,但这一术语在文件中没有出现。简而言之,这个虚假的誓词与原本合法的报告几乎没有关系。这是我长期以来看到的最糟糕的推广工作。
例如,对海军来说,在少数族裔社区进行研究和更好地广告宣传是非常有意义的。虽然在某些方面,现役海军的人口结构已经比美国其它地区更为多样化(19%的现役军人是黑人,而美国人口黑人比例只有大约13%),但军种的军官大多是白人和男性。
这错失了建立一支更全面、更有经验的军官队伍的机会。正如报告所建议的那样,应该为征募和入伍的妇女、拉美裔和美国青年做出同样的努力。
这也意味着,扩大海军奖学金项目,帮助那些没有钱注册和完成军官训练的新兵和现役水手,是一个很好的主意。缺乏财富或不富裕不应该阻止美国人在军队最高层服役。相反,服兵役应该为任何愿意为保护我们的国家而战斗和牺牲的美国人创造机会,建立繁荣、有意义的职业生涯,而不管他们的背景如何。
沿着这个思路,为波多黎各和其它美国领土的潜在新兵探索类似的学术能力测试 (SAT)也是一个好主意。(尽管对某些社区的成员简单地暂停一些对官员能力评级测试的要求的建议似乎令人担忧。)
许多为招聘、晋升和留用工作注入更多透明度和数据跟踪的建议也值得考虑。
最后,很明显,在我们的武装部队或美国社会的任何地方,都不应该容忍任何形式的歧视。正如报告标题所表明的那样,海军(以及所有军队)必须团结一致。任何军衔的军人,如果在种族、民族、性别或任何其它方面有歧视或制造分裂的行为,必须迅速报告、调查,如果发现有罪,必须予以惩罚。
因此,即使这一誓词不会强加给海军中的每一位水手,它仍然是不适当的和有害的。
沟通发生在被动接受的时候,而不是强加的时候。对任何关注现代美国政治的人来说,这个誓词显然是左派伪公义的精英们使用的分裂性政治语言,而不是普通美国人使用的实用语言。它在我、保守派媒体和国会议员中引发的深刻负面反应,破坏了特遣队报告及其建议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我希望海军,以及美国军方的每一个部门,都能注意到这种未能与所有美国人沟通的情况,并改正方向。
原文:Keeping Partisan Ideology Out of Our Armed Forces发表于英文大纪元。
作者简介:
美国共和党籍政治人物纽特‧金里奇(Newt Gingrich),曾在1995年至1999年担任众议院议长,2012年作为总统候选人参选。
2014年1月19日 星期日
请善待被遗忘的国民党抗战老兵
一代抗战老兵,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是为祖国而抗日的,其英勇事迹可歌可泣,后人永世不能忘记。但是,同样是抗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与其它士兵相比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不仅如此,其绝大多数在后来的岁月里命运多舛,饱受人间□辱,遭遇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他们在刚刚解放时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被枪决不少人。还活着的,少校以上军衔的是“历史反革命罪”入狱,少校以下军衔的一般按照“现行反革命罪”在当地,由革命群众监督劳动。一直延续到1979年才摘掉“反革命、地富反坏右、阶级敌人、反动军官、妄想复辟资本主义……”等帽子。歧视长达30年之久,并且,殃及自己子女的命运。
有旅日华人说,当日本人清楚地知道中国的近代历史后弹冠相庆。原因是:当年他们发动侵华战争的时候,凡是抗过日的中国军人,后来都没有好下场。甚至不用日本人出动一兵一卒,这边成千上万人在严酷的斗争中互殴,命亡身残了。尤其是中国国军,日本人叫“中国政府军”的一群中国国军抗战将士,命运更是凄惨。可以说是:“一生倒霉。”其它人后来还有“平反昭雪、恢复名誉”,而国军抗战将士一生无望。
而那些被国军赶回去的日本士兵,在抗战结束后(侵华日军老兵在日本还有25万人),每月有日本天皇的“恩给”,大体上是十几万日圆;相当于一个日本大学生刚刚工作所领到的工资。“恩给”加上“定年”(退休工资),使日本老兵的生活应该好于一般的日本国民。如果战死者的遗孀一直未婚,也可以领到“恩给”。但是,留在大陆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却迟迟没有受到重视和扶助。他们大多在贫病交加中,离开了这个世界,很多人最大的愿望是获得一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纪念章。
即便同样是国军的台湾抗日老兵,也有“终生俸”,最少的每月也有6万台币,约人民币15000元,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优厚待遇。台湾省实施的“终生俸制度”,可以一次领取,也可每月领取。一次性领完的人,还可以每月领取“生活费”。北京生活着一位“原国军少校”,他1952年一次性全部领取完了一笔巨款。数年前,他和一位大陆女性结婚,搬到北京居住。现在,他每个月领取的生活费是5000元人民币,由台北方面每月邮寄。
中国国军抗战英雄在大陆的凄惨和不公平遭遇,是中国现代史上沉重的一页。曾几何时,他们是浴血奋战在抗日疆场、大刀向鬼子头上砍去的民族英雄;是精忠报国、一寸山河一寸血的中华壮士;是视死如归、跨出国门打出国威军威令敌胆寒的炎黄铁汉。但是,因为他们是“国军,”因为他们为之捍卫的是中华民国,所以,他们打鬼子的功劳只能被尘封在看不见的历史深处,他们的悲壮、也是中国的悲壮也从未出现在激励后人的教科书中。现今,实事求是地客观地评价中国抗战史,以及公平、公正的对待那些浴血奋战的国军抗战老兵,不仅关乎尊重和承认历史史实的问题,也是对人们的良知、道德和胸襟的考验。
请善待被遗忘的国民党抗战老兵
89岁年出生的抗战老兵李钧曾说:“我参加的是国军军统,虽然参加抗日战争,但是,并不光彩。如果光彩的话,为什么逮捕我?并且锒铛入狱12年呢?我至今没有国家发的抗战胜利证章,没有一分钱的参战抚恤金,没有一分钱的退休金,没有医疗保障。”是啊,67年不光彩,这在一个人的人生当中是绝对漫长的。这更是一段“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悲惨人生。
然而更可悲的是:今天,无数中国人之间仍然延续着仇恨;博物馆里面没有他们,历史里没有他们,文学艺术他们还不是正面形象、影视剧里他们还是被消灭的对象、教科书里他们还是罄竹难书的敌人、他们还代表着罪恶……这些被仇恨的对象已经垂垂老矣,也许再过几年,我们连这些具体的仇恨对象都没有了。
在西方,无论政治派别为谁,只要是参加过二战的老兵都受到极大尊崇,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充实的养老金,在美国军人和国家利益是款绑在一起的,因此,他们要把“阵亡的将士从战场上抢回来”。仅此,足以见得国家和士兵的关系。即使是在日本,那些昔日的侵略者也及大地享受着天皇的恩宠,不仅如此,这些人的姓名几乎全部在靖国神社内。日本政要年年参拜靖国神社,是为未来战争的兵源做动员准备。而唯独中国的国军将士受到冷落。他们之中几乎没有人得到抗日战争胜利证章,没有人有战争抚恤金、伤残补助。
1951年4月,民政部发文确认,对于在与日寇作战受伤致残的国民党军队指战员,在与将匪军断绝关系,无反人民罪的,可以按照革命残废军人的标准予以抚恤。1958年3月,又发文称,只有参加辛亥革命的烈士才算烈士,但不再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该文称,“至于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对在抗战中为国家赴难和民族利益而壮烈牺牲的尚“不需要”和“不应该,”对苟且活着的、其中还参加过内战的,就更“不需要”、“不应该”了。这个文件直到目前仍然有效。
如今,他们绝大多数生存在乡村或城镇某个角落,战争的创伤使他们大都病痛缠身,有些还丧聪失明,生活无法自理。对于尚健在的“国军”抗战老兵来说,困苦的泪水在拷问社会的良知,给予这个特殊群体一份认可与临终温情,慰藉他们饱经磨难的心灵,已是刻不容缓了。与有关部门的冷漠相比,倒是民间对“国军”抗战老兵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同情。近几年,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关注“国军”抗战老兵的民间志愿者组织。他们四处寻找“国军”抗战老兵,发现尚存活于世的老兵均处于毫无尊严可言的窘迫生活之中。
历史演进到今天,那些仅存的“国军”抗战老兵,带着遍体鳞伤,就像犯了弥天大罪,蜷缩在共和国无人问津的角落里,苟延残喘地消噬着风烛残年。如果有那一天,所有的省、市、县、乡、镇、村的领导,还有学生们,青年人们,在阳光灿烂的升旗仪式中,在义勇军进行曲的乐章中,给已经是耄耋之人的抗战将士的胸前挂上抗战胜利证章的话。那么,有多少亲历抗日战争的老战士会潸然泪下,有多少老战士会在晶莹的泪水中向国旗敬礼?这将不得而知。但是,那样的行为,应该会被永远载入我们中华民族上下几千年的历史史册!(文/风青杨)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了抗战牺特征的徐治帮等5名原国民党士兵为烈士。并按规定补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遗属待遇。很长时间以来大陆国民党抗战老兵的荣誉和待遇一直是空白,尽管陕西省政府解决的只是部分已经牺牲的国民党抗战士兵,但无疑也算是向前迈了一步。如今马上就是抗战胜利68年了,据统计直到今天,国军抗战将士在全国已不足2000人了。这些曾为国奋战且还活着的英雄们,也许更值得我们关注,几十年来我们一直欠他们一份致敬!如今也许是中国人善待英雄最后的机会了。
被国产抗战剧歪曲的正面战场
六十多年过去了,有谁清楚抗战期间国军总损失400多万人。而这400多万人甚至连姓名都没有留下。又有谁知道有206位国民党将军战死沙场,大型会战二十二次,重要战斗1117次,小型战斗28931次, 国民党空军有6164名飞行员血洒长空,2468架战机被击落。国民党海军全军复没,所有舰艇全部被打光。我们知道的只有初中课本上讲到,八路军有一位左权将军牺牲在太行山,这是我们党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最高级的将领。
如今流行于电视电影中的那些疯狂的国产抗日剧,歪曲历史的程度几乎快要拍成童话故事了。许多观众和包括抗战老兵说“八年打死的鬼子还没一部电视剧打死的多”。因“手撕鬼子”的情节广受争议的《抗日奇侠》却在多地成为收视冠军。对此离奇怪事抗战老兵姜开国说:“我不太敢看电视。其一,侵华日军太蠢,其实完全不是这样。他们很有战斗力,单兵作战能力远远高于中国士兵。他们是‘背水一战’,没有退路……其二,我从没有见过八路军、新四军作战,不好评论。在电视上我才知道,他们是英勇顽强、武器良好、一呼百应、有排山倒海之势的抗战队伍。”
几十年来关于如何看待正面战场,如何对待国民党抗日将士,歪曲它的最好办法便是只讲一面。以前讲到抗战时的国民党正面战场,有人只讲一触即溃;讲到国民党将士,只讲消极抵抗、个个畏死,这就不能解释为何毕竟还坚持了八年抗战直至胜利。而事实上呢,事实上也是这个样子吗?现在终于承认:“以国民党军队为主负责正面战场的大仗,如淞沪、析口、徐州、武汉等战役;以共产党军队为主负责敌后游击战,也打过两个大仗:平型关战役及百团大战。”《见胡锦涛05年“九三”讲话》。
国军抗日烈士待遇变迁
1950年,“国民党军官兵(包括空军)确因抗日阵亡者也包括在(烈士范围)内”
1951年,“国民党军队指战员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
1958年,“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
文革十年,许多国军抗日烈士纪念碑被推倒,陵墓被掘开
1979年,在邓小平过问下,佟麟阁将军被重新追认为“抗日阵亡革命烈士”
1980年,“不再为他们(国军抗日阵亡官兵)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
1983年,“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
1984年,“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的国军官兵可“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
1983年的政策沿用至今,期间各地对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从未中断
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二战老兵应站在国家荣誉的最高领奖台
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
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
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条例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来源: 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