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1日 星期六

生物武器公约

 生物技术领域快速增长,科学不断进步,为预防和治愈许多疾病开拓了前景,但同时也增加了新的致命性疾病的发展机会。DNA重组技术和基因直接操作技术突飞猛进,随之也带来了一种可怕的前景--可能开发出不但使已经绝迹了的疾病死灰复燃,而且是现有疫苗、抗生素和其他治疗方法都无法对付的“人造病原体”。有无数的发酵、医疗和研究设施,有能力制造生物制剂。

此外,在若干恐怖分子车间里还发现了生物毒素蓖麻毒。与炭疽不同,炭疽可以用抗生素来治疗,而蓖麻毒则没有解药,比针头还小的微量蓖麻毒就足以置人于死地。使用类似材料来故意引发传染病,其致命程度可相当于一次核爆炸,如果不是更为严重的话。最严重的假设情况是,仅用一克制成武器的天花病毒进行袭击,便可造成10万至100万人死亡。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971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第26届大会通过,1972年4月10日在华盛顿、伦敦、莫斯科开放签署。1975年3月26日生效,无限期有效。

  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国际惯例之一。1899年海牙第2公约附件和第2宣言及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对此均有明确规定。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却不断发展并在战争中多次使用,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切,成为裁军谈判的重要议题。1969年,英国提出关于禁止生物作战方法的公约草案。1971年9月28日,美、英、苏等12国向联大提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草案。公约由序言和15条正文组成。序言重申缔约国坚持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关于在战争中禁止使用生物武器的原则和目标。公约规定:

1. 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生产、储存和取得其类型和数量超出预防、保护和其他和平用途范围的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以及为敌对目的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此类制剂或毒素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2. 禁止将任何生物制剂、毒素、武器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生物制剂、毒素、武器或运载工具。

3. 缔约国必须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尽快将此类制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用途。

4. 任何缔约国如发现其他缔约国有违约行为,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控诉,由安理会负责调查处理。

5. 申明本公约参加国确认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公认目标,并为此进行谈判,以促进早日就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销毁化学武器等有效措施达成协议。

6. 缔约国承诺促进并充分交换关于生物制剂和毒素使用于和平目的方面的设备、材料和科技情报。

  公约缔结后举行过五次审议会议和多次政府专家会议,讨论修改部分条款和加强核查机制。第六次会议将于2006年举行。

 

生物武器(Biological weapon)

 

美国E120生物(细菌)炸弹
美国E120生物(细菌)炸弹剖面图

生物武器(英语:Biological weapon),又称生物制剂(英语:Biological agent)、生物战剂(英语:Biological warfare agent),是指细菌病毒原生动物寄生虫真菌,可以有目的地用作生物恐怖主义生物战中的武器[1]。生物武器的施放装置包括炮弹炸弹火箭弹导弹等的弹头和航空布撒箱、喷雾器、气溶胶发生器、装载媒介物(鼠、蚊、蜱等)的容器等。用生物杀死有生力量和毁坏植物的武器统称为生物武器。

历史[编辑]

在人类战争史上,细菌武器的使用由来已久。据文献记载,最早使用细菌武器的案例系公元前1200年,赫梯人将带菌的尸体抛射到敌方土地上。1349年,金帐汗国札尼别军队围攻克里米亚半岛上的卡法城时,由于城坚难摧,攻城部队又受到由中国向西蔓延的鼠疫大流行的影响[来源请求],他们便把鼠疫病死者从城外抛到城内,结果使保卫卡法城的许多士兵和居民染上鼠疫,不得不弃城西逃。城内原有的意大利商人逃回欧洲,成为欧洲黑死病流行的源头。18世纪北美洲庞蒂克战争期间,英军司令第一代阿默斯特男爵杰弗里·阿默斯特曾下令向当地原住民赠送有天花病毒的礼物,试图通过散播病毒的方式消灭当地反抗势力,但效果不得而知。

第一次世界大战壕沟战,部分士兵阵亡,因事先都作好预防,将兵大体搬出沟集中掩埋处理,大幅减少疫疾爆发的可能。

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军曾以中国东北的平房地区作为满洲第731部队的驻地,针对冻伤、病原体毒力回归等课题开展一系列人体实验,借此改良用于侵华战争及其他战线的生物武器。在赤道也有731部队的热带实验所。

2001年美国炭疽攻击事件中,包含武器级炭疽粉剂的邮件最先抵达美国传媒公司,导致罗伯特·史蒂文斯因肺炭疽丧生。

随着微生物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致病微生物不断被发现,可能成为生物战剂的物种也在不断增加。近些年来,人类利用微生物遗传学和遗传工程研究的成果,运用基因重组技术界限遗传物质重组,定向控制和改变微生物的性状,从而有可能获得效价更高的生物战剂。

当今生物武器的发展与使用虽已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唯一可与核武对抗的武器、生物武器不论在量产成本上、性能上还是威慑力上都有着核武器和化学武器所不能比拟的优势,因此不能无视某些国家铤而走险,秘密进行研究开发的可能性。

基本特征[编辑]

袭击人的生物剂一般具有下列特征:感染剂量低,毒性高;潜伏期一般较短,发病率高;具有高度传染性;可通过多种途径,尤其是通过呼吸道途径致人感染或中毒;造成失能或死亡的几率高;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如免疫血清疫苗抗菌素;在环境中稳定性一般较高;(在早期)难以检测或鉴定;易于生产和运输。因此,已知被发展、生产、储存或用作生物武器的病原微生物及其产物种类就成为生物恐怖袭击的首选之物。

袭击农业的生物剂一般具有下列特征:一般对人体无害;潜伏期短或很长,发病率高;具有高度传染性,在环境中稳定性高;一般可能有疫情背景,难以迅速与自然暴发的疫情区别开来;受影响的行业领域多,损失巨大。突出代表为禾柄锈菌(Puccinia graminis)。

种类[编辑]

生物武器的核心为生物战剂。根据传染性、病原体种类等区分方法可将生物战剂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

(1)按战术效果区分:

致死性战剂:指致死率在10%以上的生物战剂,例如:天花病毒炭疽芽孢杆菌类鼻疽假单孢菌鹦鹉热衣原体

失能性战剂:指致死率在10%以下的生物战剂,例如:贝纳氏立克次体(Q热)、委内瑞拉马脑炎病毒土拉弗朗西斯杆菌(土拉杆菌病/野兔热)与布鲁氏杆菌(布氏杆菌病)。

(2)按病原微生物形态与病理区分*:

细菌类战剂:主要有炭疽芽孢杆菌霍乱弧菌鼠疫耶尔森氏杆菌土拉弗朗西斯杆菌猪布鲁氏杆菌等。

病毒类战剂:主要有天花病毒黄热病毒基孔肯雅病毒登革热病毒埃博拉病毒等。

真菌类战剂:主要有粗球孢子菌副球孢子菌荚膜组织胞浆菌杜氏组织胞浆菌等。

立克次体类战剂:主要有普氏立克次体(流行性斑疹伤寒)、立氏立克次体(落基山斑疹伤寒)、贝纳氏立克次体等。

衣原体类战剂:目前所发现的具有实际军用价值的衣原体类战剂仅有鹦鹉热衣原体

  • 毒素原被视为生物战剂,现已将其划入化学战剂的范畴。

(3)按作战对象区分:

反人员战剂:以人类为主要对象的战剂,例如:炭疽芽孢杆菌天花病毒贝纳氏立克次体等。

反畜牧业战剂:以牲畜为主要对象的战剂,例如:非洲猪瘟病毒口蹄疫病毒新城疫病毒等。

反农业战剂:以农作物为主要对象的战剂,例如:稻梨孢苛养木杆菌致病疫霉等。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Biological Agents.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Labor: OSHA. [2012-05-31].

外部链接[编辑]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eapon of Mass Destruction,缩写:W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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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英文Weapon of Mass Destruction,缩写WMD)又称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或者核生化武器,是大规模范围屠杀及破坏毁灭的区域战略武器,针对的目标不一定局限于特定军队及人民。一般而言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具严重毁灭与不可逆性,一旦轻率使用,就会遭到强烈的国际谴责、制裁和对地球生物环境造成灾难性后果。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一词最早出现于1937年,但是今天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一般指以下四种(总称为CBRN):

历史[编辑]

1937年德国西班牙内战中针对非军事目标进行战略轰炸,“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一词就是在这时被提出的,最早只是指这种轰炸行为。在冷战中,“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指的就是核武器。由于核武器的威力要比生物或化学武器都巨大,一些人认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应该只包括核武器。

第一次将核武器、生化武器和化学武器并称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在1991年的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中,该决议提到“因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所引起的对和平和安全的威胁”,然后特别指出核武器、生化武器和化学武器属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提到了三个相关的国际条约:

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回应[编辑]

事实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特别是核武器)很少被用于战场,因为一旦使用就意味着对方也将以类似的武器回击,最终的后果是无可设想的,伤害规模之大足以摧毁整个人类文明。冷战中这就被称为“确保相互毁灭”,也是冷战最终没有演变为美国苏联之间真正的战争的原因。

一般而言,大多数人不欢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担心一旦落入危险的领导人或恐怖份子手中,所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很多国家人士都在推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以及对现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销毁。

德国核生化防护车在模拟区演习

各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情况[编辑]

各国核武发展状况图
  核不扩散条约中的五个核武国家
  拥有核武但未曾广泛使用过的国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其他已知核武国家(印度巴基斯坦)
  其他被假定有核武的国家(以色列)
  曾经因各种原因而拥有核武的国家(白俄罗斯哈萨克南非乌克兰)
  被怀疑正发展核武或有核计划的国家
  曾经尝试发展核武或有核计划的国家
  没有核武的国家

南非曾经开发过自己的核武(图中绿色部分),但因各种原因而弃核武器。白俄罗斯,乌克兰和哈萨克均为前苏联加盟国,苏联解体后大量核武器被遗留在这些国家,后大部分被销毁个别被转让给俄罗斯。日本德国则保有研发制造核武器的技术能力,且日本亦拥有核武器的原料,韩国台湾也曾研发过核武器,伊朗叙利亚则被认为可能在研发核武器。

2000年,美国科学家联盟曾经发布报告,认为以下几个国家可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俄罗斯:该国是世界上拥有最多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家,该国拥有8000枚核武器。到1997年,俄罗斯共拥有4万吨化学武器。根据《化学武器公约》,俄罗斯有义务销毁其所拥有的1%的化学武器,该国已经在2002年期限之前完成此项工作,但是要求经济和技术支援,并请求延长2004年和2007年的销毁期限。该国已签属《核不扩散条约》。

美国:美国拥有7200枚核武器,2002年美国和俄罗斯同意将核武器数量削减到2200枚;2003年美国拒绝了俄罗斯关于进一步削减核武器数量到1500枚的提议。美国还未批准《全面禁止核子试验条约》,并正致力于开发小型核武器。1997年4月批准了《化学武器公约》,原本在2004年4月前销毁所有化学武器的承诺并没有兑现,至今销毁了大约22%的化学武器。美国政府宣称要在2007年前销毁所有化学武器,但因环境原因可能无法实现。美国在1975年3月批准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而在两年之前美国就已经销毁所有生化武器。不过美国陆军依然保存少量样本,用于进行对抗生化武器的研究。

法国法国拥有300枚核武器,于1997年加入《全面禁止核子试验条约》,但是在之前一年法国曾进行过一次核子试验,遭到国际舆论的抨击。法国否认拥有化学武器,并于1995年加入《化学武器公约》,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该国已签属《核不扩散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核武器数量有较大争议,较多人认可的约为270枚核武器,但这数字未得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64年进行首次核子试验,是《全面禁止核子试验条约》的签署国之一,该国否认拥有和发展化学与生化武器,并在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96年加入《化学武器公约》。该国已签属《核不扩散条约》。

英国:英国拥有210枚核武器,以及大量化学武器——最多时可能达6万吨。但是其中大部分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已经逐步销毁。到1980年代英国已经完全放弃了化学武器。1975年3月英国签署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该国已签属《核不扩散条约》。

以色列:以色列从未正式承认或否认拥有核武器,但是据一般推测,该国拥有80~400枚核武器,并怀疑拥有化学和生化武器。以色列还未签署《核不扩散条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签署了《化学武器公约》,但未能经过议会批准。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在2003年宣称已经拥有核武器,美国等世界各国都相信,该国已经拥有少量核武器,大多数专家认为,朝鲜已拥有10枚核武器。2003年朝鲜宣布退出《核不扩散条约》。

印度:印度已研发成功有核武器,目前数字未获证实,人们估计约有100枚核武器。该国目前并未签署《核不扩散条约》。

巴基斯坦:该国被认为已拥有核武器,数量目前尚不明确,人们估计约有110~120枚核武器。该国目前也未签属《核不扩散条约》。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