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1日 星期六

生物武器公约

 生物技术领域快速增长,科学不断进步,为预防和治愈许多疾病开拓了前景,但同时也增加了新的致命性疾病的发展机会。DNA重组技术和基因直接操作技术突飞猛进,随之也带来了一种可怕的前景--可能开发出不但使已经绝迹了的疾病死灰复燃,而且是现有疫苗、抗生素和其他治疗方法都无法对付的“人造病原体”。有无数的发酵、医疗和研究设施,有能力制造生物制剂。

此外,在若干恐怖分子车间里还发现了生物毒素蓖麻毒。与炭疽不同,炭疽可以用抗生素来治疗,而蓖麻毒则没有解药,比针头还小的微量蓖麻毒就足以置人于死地。使用类似材料来故意引发传染病,其致命程度可相当于一次核爆炸,如果不是更为严重的话。最严重的假设情况是,仅用一克制成武器的天花病毒进行袭击,便可造成10万至100万人死亡。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971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第26届大会通过,1972年4月10日在华盛顿、伦敦、莫斯科开放签署。1975年3月26日生效,无限期有效。

  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国际惯例之一。1899年海牙第2公约附件和第2宣言及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对此均有明确规定。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却不断发展并在战争中多次使用,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切,成为裁军谈判的重要议题。1969年,英国提出关于禁止生物作战方法的公约草案。1971年9月28日,美、英、苏等12国向联大提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草案。公约由序言和15条正文组成。序言重申缔约国坚持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关于在战争中禁止使用生物武器的原则和目标。公约规定:

1. 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生产、储存和取得其类型和数量超出预防、保护和其他和平用途范围的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以及为敌对目的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此类制剂或毒素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2. 禁止将任何生物制剂、毒素、武器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生物制剂、毒素、武器或运载工具。

3. 缔约国必须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尽快将此类制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用途。

4. 任何缔约国如发现其他缔约国有违约行为,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控诉,由安理会负责调查处理。

5. 申明本公约参加国确认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公认目标,并为此进行谈判,以促进早日就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销毁化学武器等有效措施达成协议。

6. 缔约国承诺促进并充分交换关于生物制剂和毒素使用于和平目的方面的设备、材料和科技情报。

  公约缔结后举行过五次审议会议和多次政府专家会议,讨论修改部分条款和加强核查机制。第六次会议将于2006年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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