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1日 星期一

美国制服部队(英:Uniformed servi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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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制服部队
Uniformed Servi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ark of the United States Army.svg Emblem of the United States Marine Corps.svg Emblem of the United States Navy.svg Mark of the United States Air Force.svg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Space Force.svg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svg Seal of the USPHS Commissioned Corps.jpg NOAA Commissioned Corps.png
美国八大制服部队部门的徽章
建立1775年6月14日,​247年前[1]
军事部门
领导
总统 乔·拜登
联邦部会首长
军力
服役年龄17岁入伍需经父母同意;18岁则为志愿服役。陆军第一次入伍最大年龄为34岁;海军陆战队为29岁;海军为34岁;空军为39岁;海岸警卫队为27岁。[2]
现役人数1,281,900人(第3位
备役人数811,000人
军费
预算6490亿美元(2018年)[3]
占GDP百分比3.2%(2018年)[3]
工业
本国供应商美国国防承包商列表
外国供应商见上表
相关
历史美国军事史
主要军事行动
军衔

美国制服部队(英语:Uniformed services of the United States)指的是美利坚合众国所拥有的八支联邦制服部队。它根据美国法典第10卷任命军官,随后又根据美国法典第10卷、第14卷第32卷第42卷进行组织和构成。[4][注 1]

制服部队[编辑]

美国联邦政府所辖八支制服部队按照优先权排序如下:[5]

  1. 美国陆军
  2. 美国海军陆战队
  3. 美国海军
  4. 美国空军
  5. 美国太空军
  6. 美国海岸警卫队
  7. 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
  8.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军官团


每支制服部队都受美国联邦行政部门及对应的文职内阁阁员管理。

管理机构[编辑]

美国国防部[编辑]

美国国防部内部的优先顺序由“国防部指令1005.8”决定,而并非由美国国会创建的日期决定。

美国国土安全部[编辑]

在1967年之前,海岸警卫队归美国财政部管辖;1967年至2002年期间,海岸警卫队归美国交通部管辖;2002年之后,海岸警卫队归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但是在战争期间,其管辖权可以转移至美国国防部下的海军部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编辑]

该军官团由美国军医总监领导。

美国商务部[编辑]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军官团于1917年5月22日成立,最初的名称为“美国海岸与地理测绘军团(United States Coast and Geodetic Survey Corps)”,隶属于美国海岸与地理测绘局。1965年7月13日,该军团从美国海岸与地理测绘局转移至环境科学服务管理局,并因此改名为“环境科学服务管理局军官团”。当环境科学服务管理局在1970年10月3日废除并成立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后,“环境科学服务管理局军官团”也改名为“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军官团”。虽然该军团的名称历经三次变革,但其一直是美国商务部的一部分。

法定定义[编辑]

美国联邦八支制服部队的法定定义依据为10 U.S.C. § 101(a)(5)

“制服部队”的定义为——

  1. 军队;
  2. 隶属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的军官团;
  3. 以及隶属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军官团。

构成美军的六支制服部队则由10 U.S.C. § 101(a)(4)定义。

“军队”包括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太空军和海岸警卫队。

美军[编辑]

美国六支制服部队属于美军,其中五支属于美国国防部管辖;而美国海岸警卫队则归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并且海岸警卫队具有军事和执法双重职能。美国法典第14卷指出,海岸警卫队在任何时候都是军队的一部分,因此它成为唯一一支不归国防部管辖的军事力量。但是在宣战状态下,美国总统国会可指示海岸警卫队交由海军部运作。[6]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军官团也遵照军法运作,但并不完全适用《统一军法典》;惟有上述两支制服武装在行政命令下军事化,或在其细节等同军队时方可。[7]

美军预备部队的全体成员都是美国军队的预备役军人。美国国民警卫队美国陆军美国空军的另一支预备役部队,由国民警卫队部队组成。国民警卫队根据美国法典第32卷及州政府授权而成立,分为美国陆军国民警卫队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后来成为国民警卫队的民兵部队于1607年在当时的弗吉尼亚殖民地[8][9]由陆军或空军的一位四星上将担任部门最高管理者。[8]在联邦的指挥和控制下,国民警卫队将全权交由地理作战司令官(Geographic Combatant Commander)或智能作战司令官(Functional Combatant Commander)负责。美国国民警卫队作为美国陆军和美国空军的预备役部队,可以在战时或国家紧急状态的情况下,由联邦政府征召为现役部队。[8]

非军事制服部队[编辑]

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与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军官团的成员通常穿着的制服与美国海军海岸警卫队的制服相同,但是制服上的领花、徽章、纽扣等细节表明了它们的特殊性。军官团成员的薪资福利与武装部队同军衔同梯次成员相同。此外,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还受到《美国服役军人就业与复业权利法案》和《美国服役人员民事救助法案》(以前称《士兵与水兵民事救济法》)的保护。同时,所有七支制服部队成员都要受到美国法典第10卷第1408章,即《服役人员前配偶保护法案(Uniformed Services Former Spouses Protection Act)》的约束。

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与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军官团仅由军官组成,并没有准尉士官军衔。虽然军官团为非军事制服部队,但是可以在某些时候经由总统下令转为军事化。[10]由于他们是军官,因此如果交战时被敌军捕获,他们是可以根据《日内瓦公约》而享受战俘待遇。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的前身美国海岸与地理测绘局最初在“美国海岸与地理测绘军团”使用军官作为测绘人员的缘由是当他们在战场从事调查工作时被捕,他们可以依据《武装冲突法》而不被视为间谍被审判或处刑。

1965年7月13日,环境科学服务管理局成立后,“美国海岸与地理测绘军团”改名为“环境科学服务管理局军官团”。而当1970年10月3日成立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后,“环境科学服务管理局军官团”也改名为“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军官团”。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的成立可以追溯到依据美国国会在1798年通过的《患病或残疾海员救济法案》而成立的“海员医院系统”;1871年起,该组织转变为军事组织模式。[11][12]

相关条目[编辑]

美国情报体系(英United States Intelligence Community,缩写: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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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政府机构
美国情报体系
United States Intelligence Community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Intelligence Community.svg
美国情报体系徽章
US Intelligence Community Logo blue.gif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Intelligence Community.svg
机构概要
成立时间1981年12月4日,​40年前
机构类型情报联盟
机构驻地 美国华盛顿特区
机构首长国家情报总监埃夫丽尔·海恩斯
上级机构美国总统
授权法源第12333号行政命令
网站https://www.intelligence.gov/

美国情报体系,或称美国情报圈(英语:United States Intelligence Community缩写IC[1]是由美国政府内16个独立机构组成的联合组织,这些独立机构进行各类情报活动,以支持美国外交政策国家安全。美国情报体系旗下的情报机构包括情报机构军事情报组织联邦行政机关内的民事情报与调查办公室。美国情报体系由国家情报总监领导,并由其向美国总统汇报。

美国情报体系内各情报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搜集与制作国内外情报,为军事计划做贡献,并进行间谍活动。美国情报体系是根据时任美国总统里根于1981年12月4日签署的第12333号行政命令所成立。[2]

根据《华盛顿邮报》在2017年的一篇报道,美国情报体系在10,000个地区拥有1,271个政府机构与1,931个私营公司。这些组织从事着反恐国土安全及情报工作,雇佣854,000名持有绝密证件的雇员。[3] 根据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在2008年发表的一份报告,私人承包商在美国情报体系占人力资源的29%;而占用情报人力预算的49%。[4]

名称来源[编辑]

“情报体系”一词由美国中将沃尔特·比德尔·史密斯于1950年至1953年担任中央情报总监时首次使用。[5]

机构宗旨[编辑]

情报是情报机构根据政府领导人的问题和要求来搜集、分析和分发的信息。情报是一个广义上的术语,它包括:

搜集、分析、制作敏感信息以提供给政府决策人、军事领导人及国会议员;通过反间谍活动来保护这个过程及最终得到的信息;执行总统批准的秘密行动。美国情报体系致力于搜集原始情报、分析数据背景,为各级情报需求人员(从战场上的士兵到华盛顿的总统)生成及时和相关的内容;为重要问题提供宝贵的意见。[6]

第12333号行政命令向美国情报体系提出了六项主要目标:[7]

  1. 搜集总统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其他行政部门官员履行职责时所需的资讯。
  2. 制作和传播情报。
  3. 搜集有关针对美国的情报、国际恐怖主义或并麻醉药品活动以及其他外国势力、组织、个人或其代理人针对美国的敌对活动信息并进行防范行动。
  4. 为支持美国在海外的外交政策目标并使美国政府作用不明显或不公开而策划并执行的特殊活动,并负责支持这些活动;但这些活动不得影响美国国内政治进程、舆论、政策及媒体。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交活动、征集和制作情报,以及有关的支持活动。
  5. 美国境内外的管理及协助活动必须获得授权。
  6. 其他美国总统可能不时提出的情报活动。

机构介绍[编辑]

机构成员[编辑]

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徽章。
美国情报体系旗下各成员组织的徽章。

美国情报体系由美国国家情报总监领导,他同时负责管理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美国情报体系包括18个成员机构。[8]

机构名称上级机构隶属部门成立年份
中央情报局 (CIA)不适用独立机构1947年
美国国家安全局 (NSA) / 中央安全署 (CSS)[注 1]国防部1952年
美国国防情报局 (DIA)国防部1961年
美国国家侦察局 (NRO)国防部1961年
美国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 (NGA)国防部1996年
美国陆军军事情报兵团 (MIC)美国陆军国防部1962年
美国海军情报局 (ONI)美国海军国防部1882年
美国空军第16航空远征特遣队 (16AF)美国空军国防部1948年
海军陆战队情报办公室 (MCIA)美国海军陆战队国防部1978年
第七太空三角翼部队 (DEL 7)美国太空军国防部2020年
国务院情报与研究局 (INR)国务院1945年
国土安全部情报与分析办公室 (I&A)国土安全部2007年
海岸警卫队情报处 (CGI)美国海岸警卫队国土安全部1915年
联邦调查局情报处 (IB)联邦调查局司法部2005年
国家安全情报办公室(ONSI)美国缉毒局司法部2006年
能源部情报与反情报办公室 (OICI)能源部1977年
财政部恐怖主义与金融情报办公室 (TFI)财政部2004年

机构项目[编辑]

美国情报体系主要统筹两个独立的项目:

  • 国家情报项目(英语:National Intelligence Program,缩写:NIP),以前称之为“国家外交情报项目”(National Foreign Intelligence Program),是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后经修订)成立。该计划指的是情报界的所有计划、项目和活动,以及任何由国家情报总监与美国总统指定的美国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联合指定的其他情报计划。但这个计划不包括军事部门仅限于美军策划和实施战术军事行动时获取情报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情报总监负责指挥和监督国家情报计划,但是这个作用非常有限。
  • 军事情报项目(英语:Military Intelligence Program,缩写:MIP)指的是军事部门为搜集情报而采取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但其仅限于为美军策划和实施战术军事行动时。该计划由国防部分管情报工作的副部长指挥和监督。2005年,美国国防部将“联合军事情报项目”(Joint Military Intelligence Program)与“战术情报与相关行动项目”(Tactical Intelligence and Related Activities)整合成军事情报计划。

由于国家情报项目和军事情报项目在处理军事方面情报时职责有所重叠,因此将情报计划分配给两个项目时会出现问题。

机构结构[编辑]

IC Circle.jpg

美国情报体系整个组织是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后经修订)和“第12333号行政命令”所成立;而其法定组织关系则是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的修订案《情报改革与恐怖主义预防法》(2004年)所建立。尽管国家情报体系将自己视为其成员之间的“联邦”,但因为缺乏明确、统一的领导和管理体系,因此美国情报体系更像是其成员之间的松散“邦联”。在2004年之前,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除了负责中央情报局之外,还负责整个美国情报体系。对这个安排的一个主要批评就是,由于中情局局长对美国情报体系除中情局之外的成员单位没有或只有很少的预算管理权,因此他对其他成员单位几乎没有有效管理。

而在2004年通过《情报改革与恐怖主义预防法》后,国家情报总监成为美国情报体系的管理者。美国情报总监的法定职责有:

  1. 掌控“国家情报计划”的预算;
  2. 为美国情报体系建立目标、优先事项和指导计划;
  3. 负责管理和指挥国际情报人员的任务;
  4. 搜集、分析、制作和分发国际情报。

但是事实上,除了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国家情报总监并没有权力指挥或监督美国情报体系各成员单位;同时除了自己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之外,国家情报总监也没有权力解雇或聘任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都向自己上级部门负责人汇报,而其上级部门的负责人多为美国内阁阁员,他们都有权直接向美国总统汇报。依照法律,只有中情局局长向国家情报总监汇报。

鉴于近年来美国情报体系多次提供的情报准确性出现问题,美国社会对美国情报体系的情报准确率以及他们如何确保国家安全等工作提出了质疑。特别是“911委员会”(美国国家恐怖袭击事件委员会)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委员会”(美国关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情报力量委员会)接连出现问题,国家情报总监的管理能力和权力,以及美国情报体系整体结构都在美国社会造成了激烈讨论。

协同合作[编辑]

以前美国情报体系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信息流通受到旨在基于安全和隐私顾虑而限制信息汇集政策的限制;而现在,美国情报体系尝试依据《2004年情报改革与恐怖主义预防法》法案内容及政策框架,以及“第13354号行政命令”和“第13388号行政命令”规定的信息共享命令和2005年《美国国家情报战略》等来实现和促进各成员单位在技术、战略、程序、文化层面等合作的先进化。这些案例包括:利用维基程序开发的基于安全信息相关的百科网站情报百科;设立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美国国家反恐怖主义中心计划管理信息共享环境信息共享委员会

机构预算[编辑]

监管部门[编辑]

美国国会两院情报委员会

相关条目[编辑]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