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3年年底,美国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对象约为6000余万人,占美国人口总数的1/4。其中,退伍军人2700万,退伍军人的家属子女3500万。每年,美国约有20万军人退出现役,其中军官占10%左右。在退伍军人的服务工作方面,美国已经形成了联邦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社会团体参与监督、其他部门互相配合的运行体系。
基本情况
1.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美国负责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部门是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它成立于1989年,前身是退伍军人管理局。退伍军人事务部是联邦政府的第二大部,总部人员编制4000人,仅次于美国国防部,2003年在全国共有人员22万,占整个联邦政府雇员的1/7。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的工作直接请示总统。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在全美50个州设58个办事处,各办事处主任均由部长任命。作为派出执行机构,各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的退伍军人服务工作。
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全部支出,包括退伍军人的各项福利,都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财政预算,这些经费通过立法来保证。因此,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是稳定的,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逐年增加。2003年该部预算近600亿美元。其中,250亿用于医疗服务;330亿用于福利补贴;1.32亿用于国家公墓;5亿用于设施建设维护;3.2亿用于行政开支。
2.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职能:该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并组织落实。总部设有3个职能局:医疗局,负责退伍军人的医疗服务工作;福利局,负责给退伍军人发放伤残补偿和退休金、进行教育培训资助管理、提供住房贷款担保、提供人生保险;公墓局,负责管理国家公墓及退伍军人的丧葬事务。
3.州政府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州政府也多设立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在执行联邦政府法律的同时,还制定一些适合于本州的优惠政策,以保障本州退伍军人的权益,吸引退伍军人到本州就业和生活。
4.相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与退伍军人事务部工作紧密相关的,是国防部和劳工部。退伍军人事务部与这两个部门密切配合,当涉及退伍军人的服役资料时,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以从与国防部的接口调用所需资料;劳工部则向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供市场空缺职位信息,并协助退伍军人就业。
5.有关退伍军人协会等社会团体情况:美国有不少退伍军人社会团体。比较知名的是美国退伍军人协会。该会经国会批准,于1919年成立,目前有会员300万人,在各地有55个分会。协会的开支靠会员缴纳的会费。协会的宗旨是评估退伍军人办事处的工作质量,游说国会议员,为退伍军人争取应得的利益和福利,同时也开展一些互济互助活动。目前,这些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的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合作关系良好,起着监督和桥梁作用。
法律制度
美国退伍军人法律制度建设由来已久,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与他们边战争、边退伍、边立法的历史有直接关系。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制度框架,从军人入伍开始设计,直到进入墓地。军人退伍之后,在享受国家法定福利方面,士兵和军官没有等级差别。 从美国独立战争开始,就制订了对参战伤残人员进行补偿的政策。内战期间,补偿金制度开始扩大补助范围,家属能够得到补助;一战结束后,由于补偿金太少,曾引起军人骚动,1930年退伍军人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抗议,造成死亡2人的血案;二战期间,美国政府吸取了教训,于1944年正式通过了《美国军人法》,该法成为保障美国退伍军人权益的基本依据。后来,经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美国国会又对《美国军人法》不断做出修正和完善。
主要制度有:
1.教育培训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现役、预备役及退伍军人,也包括在战争中死亡、伤残及战俘人员的家属子女。其主要规定是:军人入伍即可自愿参加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每人每月交纳100美元,最高到1200美元为止。他们可以在军队中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也可在退伍后享受36-45个月的学历教育(必须在退伍10年内完成),国家给予的教育培训补助金共3.5万美元。在战争中死亡、因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的子女,可在26岁之前享受教育资助;配偶可在军人死亡或伤残8年以内享受教育资助。这项法律从1944年开始实施,一直延续至今。
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各派出机构,不直接操作教育培训,而是审核和发放教育培训补助,并委托州退伍军人办事机构审核评估学校的资质。上哪所学校则由退伍军人自己选择。在这些学校里,指定专人负责与退伍军人事务部联系,报告退伍军人的学习等有关情况。
2.住房贷款制度:这项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退伍军人。每位军人退伍后,都可以向政府申请住房贷款,国家可为每人提供6万美元的住房贷款担保,保额为24万美元。这笔钱可以保证买到普通中等住房。如果是在战争中伤残的人员,政府还额外支付4.8万美元,用于修建残疾人专用设施。
3.医疗制度:医疗制度的服务对象是退伍军人中的伤残人员,这些人可以终生免费到退伍军人专门医院就诊。非伤残的退伍军人也可在这些医院就诊和体检,但要自付20%的医疗费。战争中死亡人员的子女,在26岁以前可免费在这些医院就诊。目前全美有退伍军人专门医院163家,康复中心206所,福利院43所,疗养院137所,其工作人员(包括医生和护士)近18万,都是联邦政府的雇员。每年有近500万退伍军人到上述医院就诊。
4.保险制度:美国目前为退伍军人设有两类性质的保险。一类是专为战争中伤残的退伍军人建立的保险,由退伍军人事务部管理,保险金额根据伤残的程度而定;另一类是为现役军人建立的人身保险,一般以军人团体的形式参保,自愿加入。98%的现役军人参加了此项保险,每月交16.25美元保险金,保额为25万美元。军人退伍后,可以将这项保费转入由政府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营,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评估、监督和审查保险公司的操作。商业保险公司不图在退伍军人保险项目上赚钱,而是以能被政府选中承担这个项目为荣。此外,公司的风险也不大,因为当战争来临,军人有死亡危险时,政府会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补偿。
每个退伍军人再退出现役尚未找到工作期间,都可以享受36个星期的失业保障。这项福利使退伍军人在找工作过程中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证。退伍军人失业保险福利金平均每周325美元,最多可得到405美元。在退伍军人找到工作后,他们将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5.退役金及退休金制度:在退役金方面,正常退役军人通常只能领取一次性退役金。退役金的计算方法是:年薪的10%乘以军龄,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美元。美军还规定,服役6年至20年的少校以下军官和士兵,凡自愿退役者,可申请领取自愿退役鼓励金或特殊退役金。如服役18年的少校每年可领取2万多美元的自愿退役鼓励金,领取自愿退役鼓励金的最高年限为36年。退休军人的退休金则是终生性德,并同现役军人的基本工资一样随物价浮动,且根据个人的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服役期,退休金将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如军龄满24年、27年和30年者,其退休金分别可达最后3年平均月薪的54%、64.5%和75%。退休军人除按月领取退休金外,还可享受现役军人的大部分福利待遇。
6.丧葬及公墓制度:此项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退伍军人。只要愿意,每位退伍军人都可以安葬在国家公墓,丧葬事务免费。在美国,墓地和安葬费用是很昂贵的,国家为退伍军人提供丧葬服务,是为了表彰他们为国家作出的贡献。目前,退伍军人事务部直接管理着120个国家公墓,已有200万退伍军人安葬在这些公墓里。
启发与思考
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及服务体系虽然比较完备,但这个体系过于庞大,机构比较臃肿,特别是医疗机构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
与美国相比,我国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管理体制、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经济状况,我们不能简单照搬和盲目效仿美国退伍军人服务工作。但是,从军队的功能和军队建设的规律来看,各国军队的退伍服务事务都有相似之处。美国退伍军人服务情况,给我们如下思考:
1.美国退伍军人的服务工作,在联邦政府占据着重要而特殊的地位。由于美国军队在国内外的“特殊”作用,使美国政府对退伍军人的服务事务高度重视。在美国,有法定的退伍军人节日,军人和退伍军人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关怀。联邦政府通过立法保证退伍军人享受相应的优待,设立专门机构执行国家为退伍军人服务制定的相关法律,雇用众多的人员处理退伍军人服务事务,投入充足的资金保障服务的各项开支。这不仅安慰了历次战争中退伍的老兵,也吸引了更多的青年参军入伍,加速了美国军队建设的良性循环。
2.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整体性强、重点突出。美国军人,从入伍、退伍直到死亡,都受到法律体系的覆盖。法律定位在让所有的退伍军人有医保、有房住、有人身保险、有安葬地,并通过资助其受教育,解决就业问题,具有整体性,且官兵一律平等。在考虑了绝大多数健康的退伍军人一般性问题的同时,法律对在战争中死亡、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给于重点保障。
3.美国法律为退伍军人创造一系列条件,使其就业完全市场化。美国政府不负责安排退伍军人的工作,退伍军人的就业完全市场化。法律已经保障了所有退伍军人都能受到高等教育,退伍军人在就业时已基本具备了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竞争能力。与此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在同等情况下,退伍军人优先就业、企业录用退伍军人可以得到减税、国家可为退役军人先付半年工资等一系列政策。例如,联邦政府规定在招聘录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退伍军人可以加5分,伤残退伍军人可以加10分。加之美国社会经济发展比较稳定,失业率较低,也使正常的退伍军人比较容易在市场上找到工作。
4.科技的高度发展,保障了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高效率。美国退伍军人服务工作,有强大的信息化系统的支持。在退伍军人事务部的每个办事处,都可以查询任何一位退伍军人的全部资料。例如,在费城办事处的法规申诉部,就有160个接线员每天接听3000多个电话,解答退伍军人的各项法律咨询。这些接线员可以将疑难问题转接34为专家,由他们负责解答。退伍军人信息化电子系统,包括退伍军人相关法律、项目报批审核程序、退伍军人个人资料等等。这些系统与国防部、劳工部相互联网,资源共享。各办事处主任还可以通过电脑屏幕,观察每个工作人员解答问题的数量、时间、顾客满意率,以评估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基本情况
1.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美国负责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部门是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它成立于1989年,前身是退伍军人管理局。退伍军人事务部是联邦政府的第二大部,总部人员编制4000人,仅次于美国国防部,2003年在全国共有人员22万,占整个联邦政府雇员的1/7。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的工作直接请示总统。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在全美50个州设58个办事处,各办事处主任均由部长任命。作为派出执行机构,各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的退伍军人服务工作。
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全部支出,包括退伍军人的各项福利,都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财政预算,这些经费通过立法来保证。因此,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是稳定的,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逐年增加。2003年该部预算近600亿美元。其中,250亿用于医疗服务;330亿用于福利补贴;1.32亿用于国家公墓;5亿用于设施建设维护;3.2亿用于行政开支。
2.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职能:该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并组织落实。总部设有3个职能局:医疗局,负责退伍军人的医疗服务工作;福利局,负责给退伍军人发放伤残补偿和退休金、进行教育培训资助管理、提供住房贷款担保、提供人生保险;公墓局,负责管理国家公墓及退伍军人的丧葬事务。
3.州政府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州政府也多设立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在执行联邦政府法律的同时,还制定一些适合于本州的优惠政策,以保障本州退伍军人的权益,吸引退伍军人到本州就业和生活。
4.相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与退伍军人事务部工作紧密相关的,是国防部和劳工部。退伍军人事务部与这两个部门密切配合,当涉及退伍军人的服役资料时,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以从与国防部的接口调用所需资料;劳工部则向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供市场空缺职位信息,并协助退伍军人就业。
5.有关退伍军人协会等社会团体情况:美国有不少退伍军人社会团体。比较知名的是美国退伍军人协会。该会经国会批准,于1919年成立,目前有会员300万人,在各地有55个分会。协会的开支靠会员缴纳的会费。协会的宗旨是评估退伍军人办事处的工作质量,游说国会议员,为退伍军人争取应得的利益和福利,同时也开展一些互济互助活动。目前,这些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的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合作关系良好,起着监督和桥梁作用。
法律制度
美国退伍军人法律制度建设由来已久,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与他们边战争、边退伍、边立法的历史有直接关系。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制度框架,从军人入伍开始设计,直到进入墓地。军人退伍之后,在享受国家法定福利方面,士兵和军官没有等级差别。 从美国独立战争开始,就制订了对参战伤残人员进行补偿的政策。内战期间,补偿金制度开始扩大补助范围,家属能够得到补助;一战结束后,由于补偿金太少,曾引起军人骚动,1930年退伍军人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抗议,造成死亡2人的血案;二战期间,美国政府吸取了教训,于1944年正式通过了《美国军人法》,该法成为保障美国退伍军人权益的基本依据。后来,经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美国国会又对《美国军人法》不断做出修正和完善。
主要制度有:
1.教育培训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现役、预备役及退伍军人,也包括在战争中死亡、伤残及战俘人员的家属子女。其主要规定是:军人入伍即可自愿参加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每人每月交纳100美元,最高到1200美元为止。他们可以在军队中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也可在退伍后享受36-45个月的学历教育(必须在退伍10年内完成),国家给予的教育培训补助金共3.5万美元。在战争中死亡、因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的子女,可在26岁之前享受教育资助;配偶可在军人死亡或伤残8年以内享受教育资助。这项法律从1944年开始实施,一直延续至今。
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各派出机构,不直接操作教育培训,而是审核和发放教育培训补助,并委托州退伍军人办事机构审核评估学校的资质。上哪所学校则由退伍军人自己选择。在这些学校里,指定专人负责与退伍军人事务部联系,报告退伍军人的学习等有关情况。
2.住房贷款制度:这项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退伍军人。每位军人退伍后,都可以向政府申请住房贷款,国家可为每人提供6万美元的住房贷款担保,保额为24万美元。这笔钱可以保证买到普通中等住房。如果是在战争中伤残的人员,政府还额外支付4.8万美元,用于修建残疾人专用设施。
3.医疗制度:医疗制度的服务对象是退伍军人中的伤残人员,这些人可以终生免费到退伍军人专门医院就诊。非伤残的退伍军人也可在这些医院就诊和体检,但要自付20%的医疗费。战争中死亡人员的子女,在26岁以前可免费在这些医院就诊。目前全美有退伍军人专门医院163家,康复中心206所,福利院43所,疗养院137所,其工作人员(包括医生和护士)近18万,都是联邦政府的雇员。每年有近500万退伍军人到上述医院就诊。
4.保险制度:美国目前为退伍军人设有两类性质的保险。一类是专为战争中伤残的退伍军人建立的保险,由退伍军人事务部管理,保险金额根据伤残的程度而定;另一类是为现役军人建立的人身保险,一般以军人团体的形式参保,自愿加入。98%的现役军人参加了此项保险,每月交16.25美元保险金,保额为25万美元。军人退伍后,可以将这项保费转入由政府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营,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评估、监督和审查保险公司的操作。商业保险公司不图在退伍军人保险项目上赚钱,而是以能被政府选中承担这个项目为荣。此外,公司的风险也不大,因为当战争来临,军人有死亡危险时,政府会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补偿。
每个退伍军人再退出现役尚未找到工作期间,都可以享受36个星期的失业保障。这项福利使退伍军人在找工作过程中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证。退伍军人失业保险福利金平均每周325美元,最多可得到405美元。在退伍军人找到工作后,他们将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5.退役金及退休金制度:在退役金方面,正常退役军人通常只能领取一次性退役金。退役金的计算方法是:年薪的10%乘以军龄,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美元。美军还规定,服役6年至20年的少校以下军官和士兵,凡自愿退役者,可申请领取自愿退役鼓励金或特殊退役金。如服役18年的少校每年可领取2万多美元的自愿退役鼓励金,领取自愿退役鼓励金的最高年限为36年。退休军人的退休金则是终生性德,并同现役军人的基本工资一样随物价浮动,且根据个人的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服役期,退休金将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如军龄满24年、27年和30年者,其退休金分别可达最后3年平均月薪的54%、64.5%和75%。退休军人除按月领取退休金外,还可享受现役军人的大部分福利待遇。
6.丧葬及公墓制度:此项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退伍军人。只要愿意,每位退伍军人都可以安葬在国家公墓,丧葬事务免费。在美国,墓地和安葬费用是很昂贵的,国家为退伍军人提供丧葬服务,是为了表彰他们为国家作出的贡献。目前,退伍军人事务部直接管理着120个国家公墓,已有200万退伍军人安葬在这些公墓里。
启发与思考
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及服务体系虽然比较完备,但这个体系过于庞大,机构比较臃肿,特别是医疗机构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
与美国相比,我国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管理体制、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经济状况,我们不能简单照搬和盲目效仿美国退伍军人服务工作。但是,从军队的功能和军队建设的规律来看,各国军队的退伍服务事务都有相似之处。美国退伍军人服务情况,给我们如下思考:
1.美国退伍军人的服务工作,在联邦政府占据着重要而特殊的地位。由于美国军队在国内外的“特殊”作用,使美国政府对退伍军人的服务事务高度重视。在美国,有法定的退伍军人节日,军人和退伍军人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关怀。联邦政府通过立法保证退伍军人享受相应的优待,设立专门机构执行国家为退伍军人服务制定的相关法律,雇用众多的人员处理退伍军人服务事务,投入充足的资金保障服务的各项开支。这不仅安慰了历次战争中退伍的老兵,也吸引了更多的青年参军入伍,加速了美国军队建设的良性循环。
2.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整体性强、重点突出。美国军人,从入伍、退伍直到死亡,都受到法律体系的覆盖。法律定位在让所有的退伍军人有医保、有房住、有人身保险、有安葬地,并通过资助其受教育,解决就业问题,具有整体性,且官兵一律平等。在考虑了绝大多数健康的退伍军人一般性问题的同时,法律对在战争中死亡、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给于重点保障。
3.美国法律为退伍军人创造一系列条件,使其就业完全市场化。美国政府不负责安排退伍军人的工作,退伍军人的就业完全市场化。法律已经保障了所有退伍军人都能受到高等教育,退伍军人在就业时已基本具备了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竞争能力。与此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在同等情况下,退伍军人优先就业、企业录用退伍军人可以得到减税、国家可为退役军人先付半年工资等一系列政策。例如,联邦政府规定在招聘录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退伍军人可以加5分,伤残退伍军人可以加10分。加之美国社会经济发展比较稳定,失业率较低,也使正常的退伍军人比较容易在市场上找到工作。
4.科技的高度发展,保障了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高效率。美国退伍军人服务工作,有强大的信息化系统的支持。在退伍军人事务部的每个办事处,都可以查询任何一位退伍军人的全部资料。例如,在费城办事处的法规申诉部,就有160个接线员每天接听3000多个电话,解答退伍军人的各项法律咨询。这些接线员可以将疑难问题转接34为专家,由他们负责解答。退伍军人信息化电子系统,包括退伍军人相关法律、项目报批审核程序、退伍军人个人资料等等。这些系统与国防部、劳工部相互联网,资源共享。各办事处主任还可以通过电脑屏幕,观察每个工作人员解答问题的数量、时间、顾客满意率,以评估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