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9日 星期日

武昌起义



武昌起义示意图
《最新调查清国大地图革命动乱地注点》,此图为《东京日日新闻》报于1911年11月3日随报附赠之地图
起义旗帜:铁血十八星旗
武昌起义1911年10月10日农历辛亥八月十九)在中国武昌发生的一场旨在推翻清朝统治的兵变,也是辛亥革命的开端。黄花岗起义失败后,一部分革命党人(共进会文学社)决定把目标转向长江流域,准备在以武汉为中心的两湖地区发动一次新的武装起义。武昌起义的成功发动,使中国各地陆续响应革命党人推翻清朝的诉求,最终结束了中国两千年的帝制政体,建立了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是亚洲和中国走向民主共和的开端,在中国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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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起义背景

戊戌变法失败之后,激进革命主张被更多志士仁人认同。1900年7月,谭嗣同的挚友唐才常组织自立军,拟在长江沿岸武汉等五地同时发动勤王起义。事败,唐才常等12位起义领导人在汉口被捕,在武昌紫阳湖畔被斩首。
辛亥武昌起义前夕,中国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持续不断,革命党人不断发动武装起义。1906年,清廷抛出“预备立宪”,其实质却是加强了皇族的权力,广大立宪派对此极为不满;1908年慈禧太后光绪皇帝相继去世,年仅3岁的宣统皇帝溥仪继位,其父载沣摄政。1911年5月,清政府公布的内阁名单中满族人有九名(其中七名是皇族),汉族有四名。被称为“皇族内阁”。立宪派对此大失所望,有少数人参加了革命党。为取得外国的支持,以维护其统治。同年5月清廷将广东四川湖北湖南等地的商办的粤汉、川汉铁路收为国有,然后再卖给外国,又未能解决如何补偿民间损失,遂掀起了全国大规模的人民反抗运动——保路运动,并成立“保路同志会”,其中四川最为激烈。清廷急调动湖北新军入四川镇压,导致湖北兵力空虚,故革命党人决定发动起义。

[编辑]前期准备

文学社共进会两个革命团体在湖北新军中开展革命宣传工作,在新军中发展革命力量,积极准备起义。

[编辑]起义经过

[编辑]酝酿起义

1911年9月7日四川成都发生保路风潮成都血案,激起骚乱。清廷为扑灭保路风潮,派出渝汉铁路督办、钦差大臣端方率领部分湖北新军入川,协助四川清军镇压。湖广地区(湖北湖南)革命党人见清军湖北防御力量减弱,开始策动在武昌长沙伺机起事。9月14日文学社共进会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谭人凤居正等人的推动下联合,建立了统一的起义领导机关。9月24日在武昌胭脂巷11号召开联席会议,决定10月6日(农历八月十五日,有成语“八月十五杀鞑子”)湘鄂两省同时发难,发动起义。湖北方面初步决定刘公为总理,蒋翊武为军事总指挥,孙武为军务部长。

[编辑]南湖兵变

就在革命党人9月24日联席会议当天,驻扎在南湖的八镇炮标三营有几个士兵退伍,炮标士兵孟华臣(共进会代表)备了酒菜,饮酒猜拳,为之送行。值日的刘排长过来干涉,双方发生争执。管带赶来传孟华臣等跪下,重责军棍。士兵抢了军械,将营部砸烂,管带仓皇逃窜。孟华臣等从军械房拖出两尊大炮,可惜没有弹药。前来镇压的马队赶到,兵变士兵四下逃窜。
革命党人的活动被湖北当局察觉,开始加强警戒,湖广总督瑞澂宣布八月十五不放假,全城戒严,官兵皆不能离营外出,严禁以各种名义“会餐”,军营中秋联欢会,提前一天举行。戒严时期除值勤士兵可允携带少量子弹以外,所有弹药一律收缴,集中保管。另外,9月28日湖南共进会领导人焦达峰函告武昌起义指挥部,湖南准备未足,请展期10天。因此,起义日期推迟到10月16日。

[编辑]领导层被破坏

10月9日,共进会领导孙武等人在汉口俄租界宝善里配制炸弹时不慎引起爆炸。俄国巡捕闻声而至,搜去革命党人名册、起义文告等,拘捕刘同、李淑卿等6人,随即引渡湖北当局。刘公、孙武逃入汉口法租界。湖广总督瑞澂下令关闭四城,四处搜捕革命党人。文学社领导起义军事总指挥蒋翊武决定立即于10月9日晚12时发动起义,以南湖炮队炮声为号。但武昌城内戒备森严,负责向南湖炮队传达命令的邓玉麟因途中艰辛,直到深夜12点过后才赶到南湖炮队,此时士兵们都已经入睡,无法动员,营代表徐万年只好临时决定推迟起义。由于刘同招供,武昌小朝街85号(张廷辅家)文学社总部暴露,当日晚彭楚藩刘复基在小85号被捕,蒋翊武逃脱,杨宏胜在运送弹药的路上被捕,另外还有张廷辅、陈宏诰牟鸿勋等30余人被捕,10月9日起义计划落空。10月10日晨彭刘杨三人在督署东辕门被斩首。
10月10日白天,清军警大肆搜捕新军中的革命党人,下令新军官兵一概不得出营,并劝谕党人自首。

[编辑]起义第一把火

武昌起义军炮兵
彭刘杨三烈士的鲜血,浇剧了革命烈火,革命党人矢志报仇,决心拼死一战。10月10日傍晚6点左右,驻守武昌城北门外塘角的第21混成协炮11营辎重队士兵李鹏升,点燃草料库,举火为号,发动起义,临近的工程队也点火响应,起义士兵向武昌城内楚望台军械库进发。

[编辑]意外第一枪

10月10日晚七时许,陆军第八镇工程第八营后队二排哨长(长)陶启胜查夜,发现多人不在营中,又看见棚正目(长)金兆龙、程正瀛正抱枪仰卧,就厉声问道:“干什么?想造反?”金兆龙对陶排长不满,对骂道:“造反就造反!你能怎样?”并和陶启胜扭打起来。士兵程正瀛过来帮金兆龙,举枪将陶击毙[1] ,前队队官黄坤荣、司务长张文涛、八营代理管带阮荣发先后赶来弹压,相继被程正瀛击毙。军营大乱。这时第八营正目(长)共进会总代表熊秉坤立即鸣笛集合,正式宣布起义,向楚望台进发。

[编辑]起义行动

武昌城内的第十五协29标的蔡济民和30标的吴醒汉亦率领部分起义士兵冲出营门,赶往楚望台。陆军测绘学堂全部学生赤手空拳,奔向楚望台。守库的第八镇工程第八营左队士兵起而响应。尔后,武昌城内外各标营的革命党人也纷纷率众起义,并赶向楚望台。起义人数多达3000多人,起义士兵强制第八营左队队官吴兆麟任革命军临时总指挥。
10月10日晚上10点30分,起义军分三路进攻总督署和旁边的陆军第八镇司令部。并命已入城之炮兵第八标在中和门蛇山占领发射阵地,向督署进行轰炸。起初,起义军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指挥,加上兵力不够,进攻受挫。晚12点后,起义军再次发起进攻,并突破敌人防线,在督署附近放火,以火光为标志,蛇山与中和门附近的炮兵向光处发炮轰击。

[编辑]民国西施

起义军攻打都府,湖广总督瑞澂师爷张梅生建议死守,而瑞澂的汉人小妾廖克玉,同情革命党,死劝瑞澂离开总督府,去长江上的楚豫号兵轮上指挥镇压。瑞澂离开总督府上舰,反而指挥失灵,清军大乱。辛亥革命之后,廖克玉受到宋教仁的接见,被称为“民国西施”。
第八镇统制张彪仍旧在镇司令部顽抗。起义军经过反复的进攻,终于在天亮前占领了镇司令部。张彪退出武昌,整个武昌在起义军的掌控之中。

[编辑]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成立

汉阳汉口的革命党人闻风而动。10月11日晚,驻防汉阳兵工厂等处的士兵祝制六胡玉珍率众起义,占领汉阳10月12日汉口光复。起义军掌控武汉三镇后,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成立,黎元洪被推举为都督,改国号为中华民国,并号召各省民众起义响应。
10月12日,起义军发布了《宣布满清政府罪状檄》、《布告全国电》、《电告汉族同胞之为满洲将士者》、《布告海内人士电》、《致满清政府电》等,在这些文告中揭露了清政府镇压人民,行同虎狼,厘金杂税,搜括民膏等八大罪状。起义军宣布改国号为中华民国,废除清朝宣统年号,改用黄帝纪元,宣统三年改为黄帝纪元4609年。军政府建立参谋部、军务部、政事部、外交部。以咨议局大楼为办公地,以十八星旗为军旗。为维护和发展工商业,军政府还发布了安民和免税等公告,抨击清朝苛政,豁免恶税。宣布除盐、酒、烟、糖、土膏各税捐外,所有统捐局卡一律永远裁撒;除海关外,所有税关,一律永远裁撤。
起义爆发时,黎元洪新军21混成协统领,在武汉地区清军中地位仅次于最高领导人张彪。早在起义前,革命党人内部便有推举黎元洪为都督的建议。[2]10月11日晨,革命党的蔡济民王文锦等在黄陂一带找到黎元洪的时候,他正在其参谋刘文吉宅内隐匿不出。据朱树烈1945年10月所记《回忆辛亥首义》载,[2]
向黎从容正色而言日:‘黎老师在此,我等侦察确实,毋庸讳言,我等皆公之学生,今日举动,实我公平日教育之所致,对我公绝无残害之理,请公速出,主持大计,不要畏惧,不必怀疑。’
黎闻之始出。有徐君寿林已将黎平日所乘棕色马拉来,不待回答,即拥黎上马。先到楚望台,临时指挥吴兆麟向黎报告云满督及统制张彪,业经义军击走,督署已焚,各重要机关均有兵占领,嗣后领导主持,非公莫属。黎云:‘汝辈事太闹大了’。连说不已,大众拥黎至阅马场咨议局……
到阅马场,下马进咨议局,黎身穿灰色长夹袍,黄皮马靴,赤面黑须,神色庄严。
黎元洪在起义前后的立场是不赞成革命的。被推举为都督后,他仍十分犹豫,提出都督当为刚出狱的革命党人刘湘(刘公)胡瑛担任。此语一出,一时起义军内部谣言四起,甚至谣传黎元洪绝食自杀。直到黎元洪为了制止起义军方面的顾忠伟残杀满人的行为而传出一道口令称“忽得滥杀旗人,革命党是文明的,顾某如此胡闹,是野蛮行为,余不取也”,关于黎绝食自杀的传闻才告平息。此后,在都督府召开的一次会议上,由于黎元洪态度消极,朱树烈以举刀自杀相逼,黎元洪方才郑重表示:[2]
黎元洪起立云:朱君树烈,今夜举动,是义勇,不是粗暴,言论是正大,不是噪安,元洪极端赞成,极端钦佩。并在会议席上表示:‘凡经元洪划诺判行者,决心负责办理,完成革命大业,从此次会议起,嗣后不但与诸君同生,并与诸君共死,如食其言,元洪非我汉族黄帝子孙也!
武昌起义产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草案《鄂州约法》。11月初,宋教仁居正刘公孙武等商议,认为仅有政府组织法还不够,尚需有一个根本法类型的法规。众人推宋教仁起草。宋教仁早年喜爱研习法律,曾入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研究各国宪法和政治制度,因而他为鄂军政府草拟的约法(定名为《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简称《鄂州约法》),是一个三权分立的法律,共7章60条。规定“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行政权由“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行使,立法权属“议会”,司法权则归“法司”。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的政权根本法。它首次正式规定人民依法享有民主权利,享有“自由保有财产”和“自由营业”的权利。

[编辑]在川鄂军的起义

另,端方率湖北新军第八镇第十六协第三十一标及三十二标一部入川镇压四川起义,至四川资州11月27日新军哗变,端方为军官刘怡凤所杀。

[编辑]阳夏保卫战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震惊了朝廷,清政府迅速作出反应。10月12日,清政府撤销瑞澂职务,命他带罪立功,暂时署理湖广总督;停止永平(今河北卢龙县)秋操,令陆军大臣荫昌迅速赶赴湖北,所有湖北各军及赴援军队均任其节制;令海军提督萨镇冰率领海军和长江水师,迅速开往武汉江面。14日,清政府编组一,二、三军,以随荫昌赴湖北的陆军第四镇及混成第三协、十一协为第一军,荫昌为军统(也称总统);以陆军第五镇为第二军,冯国璋为军统;以禁卫军和陆军第一镇为第三军,载涛为军统。三军迅速向汉口附近集结。
面对这一形势,湖北军政府于10月15日决定首先扫荡汉口敌军,然后向北推进,以阻止清军南下。从10月18日出战汉口,到11月27日汉阳失陷,前后战斗41天,史称“阳夏战争”、“阳夏保卫战”、或汉口、汉阳保卫战。
在这41天之中,湖南陕西江西山西云南浙江贵州江苏安徽广西福建广东四川等省市,先后独立。关内十八省中只剩下甘肃河南直隶山东四省效忠清朝。故阳夏保卫战对于辛亥革命的成功,具有重大的意义。
汉阳失陷后,黄兴退到武昌,起义军政府即召开军事会议,黎元洪主持。黄认为汉口汉阳已失,武昌难以固守,主张率领鄂湘两军转移攻取金陵。黄的主张被多数人反对,参谋范腾霄说:“汉阳既已不守,武昌又拟放弃,试问还有什么能力可以攻取金陵,如果湘鄂两军尚可用,则武昌当然可守。”范一席话使大家热烈鼓掌,会议决定死守。会议结束后,黄兴偕李书诚汤化龙胡瑞霖陈登山和黄中垲等乘船东去。

[编辑]后继影响

10月22日, 焦达峰与陈作新率湖南新军最先响应武昌起义,攻占长沙,次日建立湖南军政府,被推举为都督。10月28日, 湖南军政府派出"援鄂军"从长沙出发支援武昌。10月30日, 清政府以宣统帝名义下诏“罪己”,并开放党禁,赦免党人。11月1日, 清政府令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清军占领汉口。11月27日,清军占领汉阳
12月1日,蒋翊武吴兆麟与袁世凯军签订停战协议。12月2日,苏浙联军攻克南京。12月12日,起义的十四省代表齐集南京开会。12月17日, 各省代表会改举黎元洪为大元帅,黄兴为副元帅。同日荆州府光复。
武昌起义胜利后的短短两个月内,湖南陕西广东等十五个省纷纷宣布脱离清政府宣布独立。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成立,孙中山被推举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退位,清朝灭亡。

[编辑]其他

孙中山立像,位于武汉纪念武昌起义的“首义广场”。背后是武昌起义次日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旧址。该建筑原为湖北咨议局,建于1900年,现为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
为纪念武昌起义创建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政府以该事件的发生日期-10月10日国庆日(双十节),每逢国庆时均有一定规模,如烟火阅兵游行等庆祝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双十节作为“辛亥革命纪念日”在大陆予以纪念。大陆各地一般均有纪念活动。2011年10月9日,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礼堂隆重举行。

[编辑]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文献

2011年10月6日 星期四

德国小镇上的老兵风采

 

Rui xi

话说Weilburg这样一个只有一万多人的小镇,又偏居于陶努斯自然保护区的边缘,实在是谈不上有什么特别引人瞩目的地方。可是也许是因为曾经作为Nassau公国首都的荣耀传统,也许是因为现任市长席克先生特别有政治热情,小镇上经常闹出一些不小的动静。这不,17日这个周六下午,本来安静的小镇又特别热闹,广场上聚集了很多身穿迷彩服的德国大兵。

正在诧异为什么来了这么多军人?正好在路口遇到了我的老朋友,城市博物馆的Ralf。只见他也穿着迷彩服,带着个小军帽,比平时帅气了很多。一问,原来,这里马上要举办全德国的退役军人技能大赛颁奖大会(Deutsche Reservistenmeisterschaft 2011, in Daaden und Weilburg)。

比赛从9月16日到18日,这期间还在附近的小镇Daaden进行角逐。别看是退役军人的比赛,这可是全国级别的军事盛会呢,国防部官员、很多将军、州长都来到了小镇上。德国的退役军人很多,退役军人可以自愿加入德国退役军人协会,这个协会属于国防部,每隔一年举办一次退役军人竞技大赛,比赛设置有十个赛点,参加比赛的团体(5人一组)和个人要进行定向前进、射击、并跑到各个赛点完成规定的任务。3天的比赛要决出团体和多个个人单项胜负。退役军人协会的老兵们平时会针对这个退役军人竞技大赛的比赛项目进行训练。

今年的退役军人竞技大赛在黑森州Daaden和Weilburg举办。Daaden是个地广人稀的小镇,适合进行军事比赛。可是要说召开有800多军人参加的颁奖大会,庆功聚餐,就找不到个合适的场地了。在Weilburg开颁奖会的建议还是Ralf提出来的,他去问市长Schick先生是否可能?Schick市长一口答应了。又经过军队方面的层层汇报批准,最后,2011年的退伍军人技能大赛变成由Daaden和Weilburg共同举办。于是17日下午,人们就看到了开头的情景。Ralf作为倡议者和“东道主”,活动之前可忙坏了。

Ralf碰到我特别高兴,他知道我经常给《华商报》写文章,问我能不能在中文报纸上报道这个活动?我说那我可得问问总编,Ralf说“没关系,我先帮你办个记者证,等一下颁奖的时候你就可以进来看啦。”(德国人其实也很灵活噢)。

其实,虽然有Ralf这样一个老兵朋友,但生活中见过的德国军人可真不多。这次活动一下见到这么多身着军装的人,感觉到他们十分有序、友好。首长过来必定会毕恭毕敬地敬礼,集合也颇为迅速而整齐。别看是退役军人,绝对的军人风范。这样一个全国性的活动,来采访的军队记者、电视台摄像都不少。不过,老兵们对于忽然有个中国面孔挂着Presse牌子,还是格外好奇。他们特别高兴地和我攀谈起来,一位现供职于黑森州统计局的老兵对我说,他虽然没去过中国,可是接待过中国军人来访。还热情地给我名片说“将来在数据方面有什么需求,可以找我”。

在这样的大赛上常常有感人的故事发生,今年两位自从1967年分别的战友,44年之后在竞技大赛上重逢,当年意气风发青年,如今都已是雪白胡须,相见格外惊喜。

这个活动使我印象最深的是德国国防部对退伍军人的管理。我的哥哥以前在国内当过兵,虽然退伍后偶尔有战友聚会,可都是自发的,叙旧而已。没听说过国家还管退伍军人,更没可能还有全国性的技能比赛这样的活动了。一位对德国部队体制略有了解的朋友说,德国的这种管理,实际上是将退伍军人纳入了“预备役”,如果有任何紧急情况,这些退伍老兵可以立刻组织起来。而且退伍军人协会的日常管理者都是老兵志愿者,像Ralf作为整个wetzlar附近地区的老兵协会的会长,没有任何报酬,花很多业余时间组织活动,日常事务管理等都是义务的。所以协会平时并不花多少国家的钱,然而却将这些受过系统训练的老兵管理得井井有条。他们可以在国家需要的时候重新负担起军人的职责,这是多么庞大的一个队伍!

更有意思的是,一方面退役军人协会是自愿的,退役军人完全可以不参加这个协会;另外一方面,即使是没有当过兵的人,如果想加入退役军人协会也是允许的,只不过个别的活动不能参加(比如这次比赛),没有军装,但大部分活动都是可以参加的。

像德国人做所有事情都充满前瞻性和计划性一样,在对退役军人协会的管理上我们同样看到了这一点。这样的管理模式,也许真值得中国借鉴呢。

小镇上的老兵风采 - 华商报

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条例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