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役军人协会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宪法》中,“结社自由”四个字,金光闪烁!
众所周知,民办非企业组织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组成形式,它是区别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独立的第三方组织。“政府、市场、非盈利组织”三足鼎立的格局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发展社会形态的共同趋势。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实际上,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申请直接登记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中国退役军人协会”,具有令人信服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我国正在改革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登记制度,而政治类、人权类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上是平等的。
2012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达了上述观点,同时还表示:今年七月起,非官方组织将在广东等地“松绑”,可以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2012年7月4日,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再次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这意味着上述三类社会组织将可直接登记。
这说明,对于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可以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一事,中央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可以。而我们申请登记的“中国退役军人协会”属于上述三类社会组织——侧重于社会服务类(服务于本协会会员——退役军人),故,理应“可以直接登记”!
2,世界各国军队退役人员都有民间自发地组成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退役军人协会”的权利。
俗话说得好:“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军人为国家为人民奉献了自己最美好的青春和时光,最后还是要回到地方,这是军队这个特殊群体的性质所决定了的,而且,绝大多数回到地方的退役军人都必将独自面对现代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种种压力和困难,独自承受着无助的挫折和失败。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各国政府都作出了努力,同时,也鼓励民间自发地组成各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退役军人协会”,帮助解决问题。比如美国就有“美国退役军人协会”、“美国残疾退役军人协会”、“美国女军人退役协会”等等。各国各地的退役军人协会都同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为退役军人的福祉提供了组织保障。
我们申请直接登记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中国退役军人协会”,其目的也是要同国际接轨,民间社会组织加强同政府联系,更好地服务于中国退役军人。显然,世界各国都可行的经验,在我们中国也应该是可行的!
3,从“不是组织的组织”变更为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中国退役军人协会”直接登记,这应该是改革在深入、历史在前进——可行!
据了解,深圳自2008年起已经率先对社会组织管理进行探索,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类社会组织实行“无主管登记”。2010年2月,北京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中关村园区的社会组织设立可以直接向民政局登记,不再需要挂靠。2010年6月,成都开展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工商经济类和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登记时,申请人可直接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今年初,北京民政局将试点推广到全市,规定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四大类组织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我们知道,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主要是根据主体特点和功能来划分的。现在,民政部提出社会组织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可以直接登记,这样的分类是根据服务类型来划分的。根据服务类型分类有助于打破目前对社会组织一刀切的双重管理体制僵局。我们也知道,其实政府并非全盘放开双重管理体制,这次放开的三个领域正好是目前政府忙不过来,而社会又有很大需求的领域,因此政府对社会组织是“选择性限制、选择性发展”;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是从之前的“严审批、宽监管”向“宽审批、严监管”转变。
另据了解,截至2010年,我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约4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5万个,基金会2600多个。而据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估计,在中国至少有300万未登记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中国的社会组织中,近九成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
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退役军人,战友们平时就已经通过写信、电话、手机短信、网上通信等方式保持着经常联系:召之即来,来之即有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如果对这“不是组织的组织”给以“直接登记”了,则政府对退役军人这一个特殊群体,就更加便于沟通、管理;如果不给登记,“不是组织的组织”依然客观存在,依然在自发运作。为此,我们殷切期望“中国退役军人协会”能够得到直接登记,使退役军人有一个温暖的“家”,同时又可加强政府同“退役军人协会”的合作互动,完全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多好哇——显然,对我们申请的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中国退役军人协会”进行直接登记,可行!
综上所述,从中央政策看、从国际经验看、从民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发展趋势看,都说明对于我们申请的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中国退役军人协会”进行直接登记是可行的。为此,我们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特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中国退役军人协会”!
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的名称:中国退役军人协会。
二、申请登记“中国退役军人协会”的理由:
1,组织起来,为了更加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2,组织起来,为了集中有特长的退役军人建立乐队、歌咏队、舞蹈队、书画队等,定期活动并进行非营利性演出,使我们的老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3,组织起来,为了使退役军人之间更易于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照顾、互相帮助,以达解困克难、健康长寿之目的;
4,组织起来,为了更便于回顾当初风华正茂的光荣从军岁月,发扬优良传统,一旦国家有难,我们这些老退役军人将毫不犹豫地重新拿起枪杆,奋勇保卫祖国。
特此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中国退役军人协会”,请予以直接登记!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局 长:王建军
副局长:李 勇、廖 鸿、贾晓九、刘忠祥、刘振国、安 宁。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100721。
pxmf@mca.gov.cn ,010-58123114; 010-58123778。
中国退役军人协会(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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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6 日
附件 1,《中国退役军人协会章程》;
附件2,发起人名单。
附件1:中国退役军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中国退役军人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时组织本协会会员或学习新知识,或交心谈心,或歌舞娱乐,或观光旅游,努力为本协会会员排忧解难,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是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汉南二村1号,电话:027-84716263.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乐队、歌咏队、舞蹈队、书画队等,定期活动并进行非营利性演出。
(三)关心、爱护、体贴本协会会员,问寒问暖,互相帮助,解困克难,健康长寿。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人每月10元);
(五)向本协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检查本协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及本协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协会的财务;
(三)当本协会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者建议。
(五)负责指导本协会单位会员的监事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2012年12月6日发起人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退役军人协会 2012年12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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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中国退役军人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时组织本协会会员或学习新知识,或交心谈心,或歌舞娱乐,或观光旅游,努力为本协会会员排忧解难,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是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汉南二村1号,电话:027-84716263.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乐队、歌咏队、舞蹈队、书画队等,定期活动并进行非营利性演出。
(三)关心、爱护、体贴本协会会员,问寒问暖,互相帮助,解困克难,健康长寿。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人每月10元);
(五)向本协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检查本协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及本协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协会的财务;
(三)当本协会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者建议。
(五)负责指导本协会单位会员的监事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2012年12月6日发起人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退役军人协会 2012年12月6 日
附件2, 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天津、新疆、山东、陕西、河南、四川、重庆、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福建、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区、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100名退役军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直接登记《中国退役军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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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琳、于淑敏(女)、高全云、李凤山、高 峰、刘一斌(女) 、李金友、邓桂明、崔俊来、王新军、苏新华、庄德胜、夏晓宴、贾成旺、李永江、许吕兴、张 鹏、 朱振起、 曲世涛、王俊峰、孙利光、孙广臣、冯振华、 刘述真、 宁秀阳、曹春鹤、徐胜春、高 成、苏哲峰、李建中、李志强、绕国辉、秦水彦、郭修寨 、王 骥、支润卿、彭秀荣、王继元、许培厚、张 明、张 军、向可春、李觉明、卢关龙 、刘亚洲、俞群清、荆本汉、丁焕庆、周昌林、许银泉、周 思、顾礼高、张 刚、黄素杰(女) 、 翟会鹏 、彭请泉 、黄敬良、沈 清、魏锦明 、金如福、杨登明、唐 健、肖银仕 、刘德章、李吉华(女)、 张钦泉 、孔德大、肖枝榜 、洪班群、陶权力、刘公宽、丁六辅、杜维仁、杨三德、周昌坤、汪东臣、李朝华、王志超、刘登富、童康明、夏永平、张悦仁、吕伙来、周元发、田光华、 叶启元 、胡小仿、万齐华、李运华、白辉华、谢保州 、熊运裕 、吴添铭、江时请、朱怀新、刘 新、王文忠、 何 恩、李廷章、龙治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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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琳、于淑敏(女)、高全云、李凤山、高 峰、刘一斌(女) 、李金友、邓桂明、崔俊来、王新军、苏新华、庄德胜、夏晓宴、贾成旺、李永江、许吕兴、张 鹏、 朱振起、 曲世涛、王俊峰、孙利光、孙广臣、冯振华、 刘述真、 宁秀阳、曹春鹤、徐胜春、高 成、苏哲峰、李建中、李志强、绕国辉、秦水彦、郭修寨 、王 骥、支润卿、彭秀荣、王继元、许培厚、张 明、张 军、向可春、李觉明、卢关龙 、刘亚洲、俞群清、荆本汉、丁焕庆、周昌林、许银泉、周 思、顾礼高、张 刚、黄素杰(女) 、 翟会鹏 、彭请泉 、黄敬良、沈 清、魏锦明 、金如福、杨登明、唐 健、肖银仕 、刘德章、李吉华(女)、 张钦泉 、孔德大、肖枝榜 、洪班群、陶权力、刘公宽、丁六辅、杜维仁、杨三德、周昌坤、汪东臣、李朝华、王志超、刘登富、童康明、夏永平、张悦仁、吕伙来、周元发、田光华、 叶启元 、胡小仿、万齐华、李运华、白辉华、谢保州 、熊运裕 、吴添铭、江时请、朱怀新、刘 新、王文忠、 何 恩、李廷章、龙治荣。
以上是 22省(区、市)百名退役军官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直接登记“中国退役军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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