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9日 星期六

大清民国的免费医疗 北京曾领先世界

—404热文:近代北京免费医疗,持续到民国结束

免费医疗一直是医疗改革乃至整个社会讨论的热点,目前,不管是对全民的普遍免这就是说,内、外城官医院为官办,民众在院看病均享受免费治疗。 所有普通民众,包括女性和儿童,均可到内、外城官医院免费就诊。除门诊外,官医院也收治住院病人,按规定饭食费由病人自己承担,但遇到特殊情况时,警察机构也承担部分病人的饭食费用。住院死亡者由警察厅和主治医生验明后,交由亲属领回葬埋;如无亲属具领葬埋,由医院报告警察厅,发给棺木送往外城义地埋葬,并进行标志以便识别。

费医疗甚或是对特定低收入群体的免费医疗都难以实现。但考察近代北京的历史,免费医疗却曾以某种形式存在过一段时间。

一、免费医疗的创设

清末以前,北京人看病一般是到医生家中或开设的医馆看病,有钱人家也可请医生到家中。清廷所设太医院颇具规模,但主要面对皇室和高官,普通民众难以企及。对于广大平民,政府没有专门的官立医疗机构,一些社会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医疗也多是面向鳏寡孤独者,且大都是临时性的。

清末,政府面临内忧外惠,开始实施“新政”改革。当时,新政的推动者认为,“立国以强民为本,而强民以重医为先”,我国传统的中医,因有其不能普及的弊端,所以应向西方学习,设立现代医院,使中西兼备,“各具专长,同收实益”。1906年8月,清廷设立内城官医院,地址在东城钱粮胡同;由于创设内城官医院“颇著成效”,1908年6月,民政部又奏请在外城宣武门外梁家园设立外城官医院。这便是公认的北京最早建立的近代官立医院。内、外城官医院初设时归民政部直辖,1910年改归北京地方警察机构内、外城巡警总厅分别管辖,1913年1月由合并后的京师警察厅接管。

内、外城官医院开创了我国官立医院免费医疗的先河,其最大特点是不再专侍皇室贵族,而是服务于普通民众,更侧重面对广大贫民。1910年改归内、外城巡警总厅分别管辖后,两厅共同制定的〈内外城官医院章程》第一条即规定:“本院系民政部奏请设立,纯属官立性质,所有来院诊治之人,概不收费,惟住院诊治者饭食费须由本人自备”。这就是说,内、外城官医院为官办,民众在院看病均享受免费治疗。

所有普通民众,包括女性和儿童,均可到内、外城官医院免费就诊。除门诊外,官医院也收治住院病人,按规定饭食费由病人自己承担,但遇到特殊情况时,警察机构也承担部分病人的饭食费用。住院死亡者由警察厅和主治医生验明后,交由亲属领回葬埋;如无亲属具领葬埋,由医院报告警察厅,发给棺木送往外城义地埋葬,并进行标志以便识别。这一点类似于传统慈善机构对无钱安葬的贫困民众施舍棺木。

经费是内、外城官医院运作最重要的基础,因属官办又具有慈善性质,其所需经费、药品,全由政府负担,从国内外购买的各种中西医料,经过各省处税务关卡也一律免税。按照规定,内、外城官医院经费按月从京师警察厅请领,由内务部拨给,月终报销预算决算,并详细列表报京师警察厅呈内务部。民国最初几年,内、外城官医院每月经费预算各为2000元,每院全年24000元。实际上,随着就诊人数的增加和物价上涨,原有经费预算已不敷使用,1917年时,内城官医院全年实际经费增至30974元,外城官医院经费增至29960元,至1922年时,内、外城官医院所需经费又有所增加,仅1月份财政部就发放内、外城官医院现金及兑换券各2935元。

二、免费医疗实施的效果

内、外城官医院设立伊始就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据统计,在1906年内城官医院最初开办的5个月里,就医者达到三四万人,徐世昌称:“考之舆论,咸谓该监督等择方审慎,用药精良,务体人情,不染官司,是以就医愈众,全济愈多,受诊之人以辩证之明,起疴之速,且有登报致谢者,此医院开办渐著成效之实在情形也”。就诊人数不断增加,至1907年,仅秋季三个月内城官医院就诊人数就已达到30700人。正是由于内城官医院诊治效果明显,“每季诊治人数均逾数万”,“凡内城商民人等皆得邀博济之仁荷诊治之便,糜不欢欣鼓舞”,但广阔的外城,距内城较远,感染疾病者不便到内城官医院就诊,每当春夏交替时令不正时,外城病人尤多,因此1908年民政部又上奏请求开设外城官医院。

外城官医院开设后,两所官医院一内一外,共同发挥救治民众的作用。1908年6月,内、外城官医院每季度就诊人数皆有数万人之多,1909年全年就诊人数更是高达288467人次,而当年北京内、外城总人数还不到80万,可见前往就诊人数比例之高。所以,当时的民众认为内、外城官医院的设立“于卫生大有裨益,人皆称便”。

民国后,由于多种公、私立医院的建立,分散了就诊人数,内、外城官医院每月就诊人数比清末略有下降,但为适应民众所需,内、外城官医院开设了多种医疗种类,以1918年5月统计就诊为例:内科4217名,外科2794名,妇科2182名,儿科2141名,眼科569名,耳科275名,喉科115名,花柳科97名,共计12390名。据此推测,全年仍有10万次左右的民众前去就诊,这个数字刚好与北京的贫困人口比例相近。因为实施免费医疗,贫困民众从中获益最多,所以当时的报纸曾评价其“于兹数载,贫民颇以为佳”。

北洋政府后期,财政困难,影响政府多个机构运行。但当局对免费医疗比较重视,内、外城官医院在1927年8月合并前受到时局影响较少,前往就诊人数一直保持稳定。如1927年3月3日,内、外城官医院中西医共诊治病人595人,3月30日,共诊治586人。

三、免费医疗的发展

1914年京都市政公所成立,“鉴于市内贫民日众,遇有疾病医药维艰,而公立医院尚待扩充”,于1916年在香厂筹设仁民医院,但至1917年5月因事停办。为满足就诊需要,改善就诊条件,京师警察厅向其请求暂借仁民医院地址,扩充外城官医院及西医诊察所,所有医药仍“概不取资,以恤贫病”。由此,外城官医院便逐步由宣武门外梁家园搬至此地。因内、外城官医院实行免费医疗,“贫民之因病求医者,皆在该院诊治”,1927年8月京师警察厅为节省经费,被迫将内城官医院归并外城一处,但考虑到城内外贫苦民众众多,“一旦失此诊病之所,极感不便”,很快在市政公所的帮助下,又在内城官医院旧址重开。

1928年6月,北平特别市政府成立,下设8个职能分局,京师警察厅改为公安局,原有卫生行政职能大部划给为卫生局。卫生局几经变化,1933年成立卫生处后,将内、外城官医院改组为市立医院,在原香厂外城官医院旧址办理,外设东郊、西郊、南郊、北郊、北城、内城6个诊疗所及妓女检治所。市立医院开办后的8个月中,门诊量可日达二三百人,如果各所皆算在内,在500人以上。自1935年7月至1936年6月止,市立医院及各诊疗所共收治门诊患者158211名,住院患者234名。

改为市立医院后,并未延续内、外城官医院“概不收费”的政策,从1934年5月开始,所有民众不管是到市立医院还是各诊疗所就诊、住院,都“应缴各费”,但“赤贫者得免缴一部或全部”。1940年1月1日,又修订各项收费政策,补助医院,如初诊每人收挂号费1角,复诊5分,特别挂号1元,月诊1元;手术费每次1元至10元;X光透视每人每次2元,治疗每人每次5元至10元等。之后,所有挂号、诊治、医药费等均不断上涨,至1949年1月前,初诊、复诊、特诊挂号费已增至0.6元、0.4元、8元,并且卫生局准备将其分别增至5元、4元、15元,对于贫病患者的医药手术费依然减半或免费。

改为市立医院后,普遍的免费医疗未延续,且各种诊疗、药费不断增高,但对贫民的免费医疗一直持续至民国结束。需要注意的是,贫民要在市立医院享受免费医疗,必须由所在官署开具实系贫民的证明。新中国成立后,该医院多次易名(工农兵医院、万明医院等),今称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

近代的免费医疗是当时政府为应对危机立国强民下的“惠民善政”,具有较强的慈善救助性质,它的开设不仅是效仿西方医政,促进近代医疗行业的发展,更是当局政府从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出发“曲施救济,惠及穷黎”的政策实施,其目的仍离不开思想教化和社会控制。但近代北京对贫困民众所进行的免费医疗一直持续到民国结束,对于救助北京的贫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阿波罗网评论员王笃然表示,在近代北京推行免费医疗制度的同时,世界各国的医疗服务体系也在逐步发展,但全面实行免费医疗的国家仍然较少。

英国直到1948年才成立了国民健康服务(NHS),提供普遍免费医疗服务。在此之前,医疗服务主要由慈善机构和私人医生提供。

美国在20世纪初期,医疗服务主要由私人医生和医院提供,患者自付医疗费用。1965年通过《社会保障法》建立了Medicare和Medicaid系统,但这也不是完全免费的医疗服务。

德国1883年实施了《健康保险法》,为工人提供医疗保险,但需工人和雇主共同分担费用。

日本20世纪初期主要依赖私人医生和医院,1922年通过《健康保险法》为工人提供医疗保险。二战后逐步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1958年实现全民覆盖,但患者需承担部分费用。

其他欧洲国家在20世纪初期普遍没有全面免费医疗。二战后,各国逐步建立社会医疗保险或国家医疗服务体系,提供免费或低成本医疗服务。

总体来看,近代北京在推行免费医疗服务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尤其是面对贫困民众时提供的无偿医疗服务,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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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京师警察厅制.京师警务一览图表.出版地址不详,1917年.

[2]京都市政公所编.京都市政汇览.北京:京华出版社,1919年.

[3]蔡恂.北京警察沿革纪要.北京:北京民社,1944.

[4]杨米人,路工,清代北京竹枝词:十三种.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

[5]吴廷燮、北京市志稿•民政志。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

[6]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1906-1910).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

[7]王康久,远古-1948北京卫生大事记•补遗.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8]王康久,远古-1948北京卫生大事记,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

[9]谢阳谷.百年北京中医.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 方寻  来源:北京市档案馆 

2024年6月28日 星期五

美帝爲什麽沒有身份证?

 

身份证(香港、澳门、新加坡作身份证,台湾作身分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多数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它将作为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大量新技术的出现允许身份证包含生物识别信息于其中,如照片、面部特征、手掌特征、虹膜扫描识别或指纹识别。其他通常出现在身份证上(或数据库中)的信息包括:全名、住址、职业民族(在多民族国家中)、血型凝血因子

身份证通常包含持证者的身份证号码,但也有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身份证号码。除了身份证外,驾驶执照护照在一些国家也可以用作身份证明。

历史[编辑]

中国于唐朝时已出现身份证的雏形,朝廷发给官员“鱼符”,以木头或金属精制而成的。其形状像鱼,分左右两片,上凿小孔,以便系佩,上面刻有官员姓名、任职衙门及官居品级等。

给各层次结构民众使用的身份证于明朝出现,称为“牙牌”,刻有持牌人的姓名、职务、履历以及所在的衙门,不但官员会使用,并开始向中下层次结构发展。某些府邸出入的人不论贵贱都要佩带[1]。传统的纸版配照片式身份证已经很少,现代身份证多是采取高技术的智能卡形式,具备由计算机进行扫描和阅读的能力。

各地情形[编辑]

英国[编辑]

英联邦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首次发行了强制的身份证,但在1919年时取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又重新引入身份证,但在战争结束7年后的1952年又废除了,原因是广大公众对Willcock v Muckle案件的愤怒到达了高潮,此案件中Clarence Henry Willcock在违规驾驶时被警察拦下后拒绝出示他的身份证。尽管他输了官司,然而法院一致认同他的观点,即身份证存在是不适当的。

尽管如此,还是有些国务大臣建议重新引入身份证制度,在各式各样的理由下,2003年,那时的国务大臣大卫·布兰基特说英国政府打算引进一种基于生物技术的国内身份证计划,同时使用数据库记录居民的人口,而这将在2013年前强制实行。英国内政部认为这种身份证可打击国际恐怖分子活动,35%的恐怖分子使用虚假的身份旅行。最近以来,政府也声称这种身份证将帮助阻止非法移民,“健康旅行”,骗取津贴以及偷窃身份,并且生物护照也将让英国国民更易到美国旅行。

美国[编辑]

美国目前还没有真正的全国身份证,这是由于全国范围内都没有这样的联邦机构拥有足够司法权可以发布给所有美国公民身份证。所有立法机构都尝试创建一个这样的机构,但是都失败了,主要原因是来自于自由意志主义者和保守派政治家的强烈反对,他们把这种全国性的身份证看作是极权主义者控制社会的象征,自由派人士也反对,原因在于身份证会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特别是投票权,因为不少的少数族裔公民并无持有身份证。

然而,由于各种需要身份认证的需要,现时美国的社会安全号码以及驾驶执照的功效已经变成了跟身份证差不多。地方车管所(DMV)也可以为没有驾照的人发State ID来作为证件。而2005年,美国Real ID法案通过后,美国也有关于全国性身份证的争论。

中华民国[编辑]

中华民国95年第六代国民身份证正面样张
中华民国94年第六代国民身份证背面样张

中华民国的身份证称为“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依《中华民国户籍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户籍国民年满十四岁者,应申请初领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申请发给。国民身份证、户口名簿,灭失或丢失者,应申请补领。”

第五代身份证是1985年起所换发,但因发行多年,已严重被伪造用以犯罪。在2000年初起就开始研议更换新身份证,原先身份证上有象征华人图案,由于“龙”宗教上有敏感性,故被一些信奉亚伯拉罕诸教等人士所反对。

经过数年设计,正式版本于2004年定稿。原预定于2005年7月起全面换发,但因为中华民国法律《户籍法》第八条有规定请领及补发身份证需要按捺指纹,被质疑侵犯人权,因此司法院大法官采取紧急处分权决定暂缓,并于同年9月的大法官会议做成司法院释字第603号解释,裁定《户籍法》中按捺指纹的规定违失效。

后于同年12月21日起开始换发第六代中华民国身份证,至2006年12月31日换发完毕。此次换发新身份证与以往不同的是,不再以颜色区分性别,但对于照片的规定严格许多;也因为有强制露出耳朵的规定,被部分耳朵缺损(小耳症等)人士所抗议。

行政院原定于2020年10月开始换发第七代数字身份证[2],受疫情影响而延后。而原定于2021年1月到6月澎湖县、新竹市及新北市进行小规模试行换发作业,7月启动全面换发作业,惟因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多有疑虑,因此行政院在2021年1月21日决议暂缓推动,待制定数字身份识别证专法后再行办理。[3]

中华民国国军原本是以“军人补给证”做为军用身份证件,1969年改成中华民国军人身份证

马来西亚[编辑]

马来西亚身份证被称为“大马卡”(马来西亚人通常称为“IC”)。《1959年马来西亚国民注册法令》(英语:Laws of Malaysia Act 78 - NATIONAL REGISTRATION ACT, 1959)规定,年满12岁拥有马来西亚国籍马来西亚公民需在3个月内到国民登记处申请并领取身份证,刚出生的且符合资格注册公民的婴儿想成为马来西亚公民也需要到国民登记处申办出生证以及儿童大马卡(儿童身份证)。

马来西亚于2001年发行大马卡,是全世界第一个使用“多用途智能卡”取代身份证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在身份证上使用微芯片技术的国家,马来西亚于1998年研发该技术,也是全世界第一个研发这项技术的国家,马来西亚政府拨款并透过国内的IRIS Corporation公司研发这项技术。自马来西亚推出使用此技术技术的身份证后,世界各国也纷纷推出类似的卡取代身份证。

马来西亚身份证为一张使用微芯片技术的多用途智能卡,持有身份证大马卡(儿童大马卡以及永久居留证除外)的民众可使用身份证缴付公共交通费、缴付过路费、缴付停车费、进行网络交易、到各大银行提款或存款、上网更新资料、电子钱包、记录健康资料(基本健康资料,例如血型等,加快医疗方面的诊断程序)、到商店购买并支付商品款项等等。此外大马卡身份证(永久居留证除外)里包含马来西亚护照资料,以方便移民局处理出入国事务。未来马来西亚政府也打算以身份证大马卡取代驾驶执照

马来西亚身份证(大马卡)上所可以看到的文字资料不多,其原因是因为所有资料已被记载在身份证上的芯片里面。该芯片在普通商店里所使用的政府授权机器读取的情况下只能获取非常基本的资料,其他重要资料则需要政府部门的特别机器才可读取,保护隐私也提供安全保障,避免资料被盗。

  • 正面:身份证号、芯片位置、姓名、地址、照片、另有防伪照片以及性别。
  • 背面:国民登记局局长签名,持有人的身份证号。

大马卡的类型会因该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

  • MyKad(大马卡):满12岁的普通马来西亚公民所使用的身份证。
  • MyKid(儿童大马卡):未满12岁的普通马来西亚公民所使用的儿童身份证。
  • MyTentera(军人大马卡):现服役于马来西亚武装部队的军人所使用的军人身份证。
  • MyPolis(警察大马卡):现在马来西亚皇家警察部队服务的警察所使用的警察身份证。
  • MyPR(永久居留证):拥有马来西亚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所使用的永久居留证,设计与普通身份证差距并不很大,但其颜色为红色。

根据马来西亚国籍法(英语:Malaysian Nationality Law)以及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英语: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如一位拥有马来西亚国籍的马来西亚公民得到他国的公民权英国例外),马来西亚联邦政府有权利在有通知的情况下立即下令剥夺该人的马来西亚国籍、马来西亚公民权,并停止该人的马来西亚身份证(大马卡)以及马来西亚护照。当该人再回国时也将不能以马来西亚公民之身份入境,但该人可以使用他国护照和他国公民的身份入境马来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国大陆居民身份证[编辑]

1984年4月6日,中国大陆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塑封而成,比较容易被伪造。

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此中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004年3月29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藏非接触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公安部表示,居民身份证更新换代工作将在2008年前全部完成。第二代身份证较第一代身份证做了很多改进。第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而且内置了数字芯片,采用了数字防伪措施,存有个人图像和信息,可以用机器读取。还采用了更大字库,目的在于解决人名地名中的冷僻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自2012年1月1日起,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如果已持有未登记指纹的旧证,登记后即换发新证。自2013年1月1日起,第一代身份证失效,居民只能使用第二代身份证。

除普通公民外,不具有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解放军离休干部等人士,则领取相应的身份证件。

香港身份证[编辑]

香港身份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香港法例规定凡年满11岁或在香港逗留多于180天人士,皆需于年满11岁后或抵港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年满11岁的儿童所领取的身份证为儿童身份证,并必须于年满十八岁后更换为成人身份证。现在香港使用的身份证属第七代身份证-智能身份证,取代上一代旧有电脑证,并逐步失效。

智能身份证除了可以作一般出入境及身份认证用途外,还可以用作网上电子证书或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图书证。每张香港身份证上,均会在姓名一栏下面,印有中文电码,以方便政府或机构作输入姓名之用。

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未发出前入境事务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此收据具临时身份证的功能,但不能用作出入境香港之用。

澳门身份证[编辑]

澳门居民身份证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签发,是澳门居民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编辑]

由于中国大陆已普遍使用相应的居民身份证作为通用的身份证明文件,与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作为身份证明文件的通行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格式并不适配,中国公安部于2018年开始签发与居民身份证格式标准相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给常住中国大陆的港澳台居民申请,作为对应的在中国大陆使用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他国家/地区[编辑]

强制性身份证实施国及实施地区[编辑]

强制性身份证可能只是在一定年龄之后开始生效。条款中的“强制”一词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意义。通常,如果没有身份证,可能会被颁发一张罚款单,或者有些情况下,没有身份证会被拘留,直到身份被确认。

此外有:克罗地亚埃及希腊卢森堡泰国

非强制性身份证实施国[编辑]

澳大利亚(公民认证)、芬兰法国日本瑞典瑞士实行非强制性身份证。例如日本可获取个人编号卡,自由领取。

丹麦挪威冰岛没有官方的国家身份证。上述国家虽无公民身份证,但有其他形式的证件佐证就可以,如:护照、驾驶执照、社会保险账户、出生证明等。

公民身份证明用身份证[编辑]

一些企业或者政府部门为了某些社会目的而签发“身份证”(资质证明),这些“身份证”可以用来证明一些资格。比如在英国,计程车司机就必须携带“身份证”。

身份证支持方、反对方争论[编辑]

支持方[编辑]

支持身份证的人士指出:

  • 身份证是一个有用的行政工具来增加政府的行政效率。
  • 可以减少罪案,避免隐匿及顶替身份。
  • 国民私领域间的身份证利用,能减少核对身份的交易成本,促进社会繁荣。
  • 要求国民同时拥有身份证健保卡驾照户籍可以减少被冒名的几率,例如电信公司可以要求申请者提出双证件证明,这代表当只丢失一份证件,被冒名的风险不高。
  • 对于无法自行表明身份的人(如路边暴毙的死者),透过随身携带的身份证可以确知身份。
  • 执法人员可于街上抽查身份证时可得知被抽查者是否患有分离性身份识别障碍多重人格分裂,而当时其运作之人格并非其原人格;或可帮助寻回不能说出自己姓名之人士,如老人痴呆症患者。

反对方[编辑]

反对身份证的人认为:

  • 身份证可让政府以一纸证件让人民没有隐私权人格权
  • 政府对于身份证的使用方式能够使得政府对于公民的监视变得更为简易,比如在何种状况之下实行身份证制度,身份证相关的信息是否/如何存储于数据库中等等。
  • 在倚赖身份证的国家,人民通常必须以身份证作为人格表彰,不出示身份证将完全被拒绝于各种社会制度外,丧失人格主体性。
  • 身份证的许多方便性是建立在“多数国民都经常随身携带身份证”的条件上,但如果强制携带身份证,会造成国民痛苦与麻烦(例如身份证丢失率大增)。
  • 丢失与冒用身份证不可避免。

参考资料[编辑]

  1. ^ 陆容菽园杂记》:“凡在内府出入者,无论贵贱皆悬牌,以避嫌疑。”
  2. ^ 数字身份证2020年10月换发 拟导入驾照健保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社 2019年03月16日
  3. ^ 行政院拍板暫停數位身分證換發 訂定專法後再推[2021-01-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01).

参见[编辑]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