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6日 星期四

永續發展目標(英語: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簡稱SDGs)2030年

 


永續發展目標標誌
聯合國提出的17個永續發展目標

永續發展目標(英語: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簡稱SDGs)是聯合國的一系列目標,這些目標於2015年底替換千年發展目標。這些目標將從2016年一直持續到2030年。這一系列目標共有169項細項目標。[1]

導入[編輯]

永續發展目標於2016年開始在全球推廣,此過程稱為「永續發展目標的在地化」。地球上的所有事物、人種、大學、政府、機構和組織,都共同致力於多個目標。各國政府必須積極尋求合作夥伴,同時將目標納入國家法律體系並將其立法,制定執行計畫與訂定預算。此外,低度發展國家需要高度發展國家的支持,因此國際間的協調極為重要。

變革世界的17個目標[2]

永續發展目標呼籲所有國家(不論該國是貧窮、富裕還是中等收入)行動起來,在促進經濟繁榮的同時保護地球。目標指出,消除貧困必須與一系列戰略齊頭並進,包括促進經濟增長、解決教育、衛生、社會保護和就業機會的社會需求,遏制氣候變化和保護環境。

目標[編輯]

截至2015年8月2日,共有193個國家贊同了以下17點目標以及其隨附的169項指標。[3][4]

17項目標[編輯]

17項永續發展目標如下:

  1. 消除各地一切形式的貧窮
  2. 消除飢餓,達成糧食安全,改善營養及促進永續農業
  3. 確保健康及促進各年齡層的福祉
  4. 確保有教無類、公平以及高品質的教育,及提倡終身學習
  5. 實現男女平等,並賦予婦女權力
  6. 確保所有人都能享有水及衛生及其永續管理
  7. 確保所有的人都可取得負擔得起、可靠的、永續的,及現代的能源
  8. 促進包容且永續的經濟成長,達到全面且有生產力的就業,讓每一個人都有一份好工作
  9. 建立具有韌性的基礎建設,促進包容且永續的產業發展,並加速創新
  10. 減少國內及國家間不平等
  11. 促使城市與人類居住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性
  12. 確保永續消費及生產模式
  13. 採取緊急措施以因應氣候變遷及其影響
  14. 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以確保永續發展
  15. 保護、維護及促進陸域生態系統的永續使用,永續的管理森林,對抗沙漠化,終止及逆轉土地劣化,並遏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16. 促進和平且包容的社會,以落實永續發展;提供司法管道給所有人;在所有階層建立有效的、負責的且包容的制度
  17. 強化永續發展執行方法及活化永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

隨附的169項指標項目[5][編輯]

*本表格的指標項目是依照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翻譯的中文譯本列出。

目標指標
1、消除各地一切形式的貧窮1.1、到2030年,為所有地方的所有人消除極端貧窮,目前標準按照每天生活費不足1.25美元計算。
1.2、到2030年,所有年齡層的男女老少中按照國家定義的貧困人的比例,至少減少一半。
1.3、對所有的人,包括底層的人,實施適合國家的社會保護制度措施,到了西元2030年,範圍涵蓋貧窮與弱勢族群。
1.4、在西元2030年前,確保所有的男男女女,尤其是貧窮與弱勢族群,在經濟資源、基本服務、以及土地與其他形式的財產、繼承、天然資源、新科技與財務服務(包括微型貸款)都有公平的權利與取得權。
1.5、在西元 2030 年前,讓貧窮與弱勢族群具有災後復原能力,減少他們暴露於氣候極端事件與其他社經與環境災害的頻率與受傷害的嚴重度。
1.A、確保從各種來源中大量動員,包括增強發展合作、為開發中國家提供適當且可預測的方法,特別是最低度開發國家(LDCs),以實施計畫與政策來終結各種形式的貧窮。
1.B、依據考量到貧窮與兩性的發展策略,建立國家的、區域的與國際層級的妥善政策架構,加速消除貧窮行動。
2、消除飢餓,達成糧食安全,改善營養及促進永續農業2.1、在西元2030年前,消除飢餓,確保所有的人,尤其是貧窮與弱勢族群(包括嬰兒),都能夠終年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
2.2、在西元2030年前,消除所有形式的營養不良,包括在西元2025年前,達成國際合意的五歲以下兒童,並且解決青少女、孕婦、哺乳婦女以及老年人的營養需求。
2.3、在西元2030年前,使農村的生產力與小規模糧食生產者的收入增加一倍,尤其是婦女、原住民、家族式農夫、牧民與漁夫,包括讓他們有安全及公平的土地、生產資源、知識、財務服務、市場、增值機會以及非農業就業機會的管道。
2.4、在西元2030年前,確保可永續發展的糧食生產系統,並實施可災後復原的農村作法,提高產能及生產力,協助維護生態系統,強化適應氣候變遷、極端氣候、乾旱、洪水與其他災害的能力,並漸進改善土地與土壤的品質。
2.5、在西元2020年前,維持種子、栽種植物、家畜以及與他們有關的野生品種之基因多樣性,包括善用國家、國際與區域妥善管理及多樣化的種籽與植物銀行,並確保運用基因資源與有關傳統知識所產生的好處得以依照國際協議而公平的分享。
2.A、提高在鄉村基礎建設、農村研究、擴大服務、科技發展、植物與家畜基因銀行上的投資,包括透過更好的國際合作,以改善開發中國家的農業產能,尤其是最落後國家。
2.B、矯正及預防全球農業市場的交易限制與扭曲,包括依據杜哈發展圓桌,同時消除各種形式的農業出口補助及產生同樣影響的出口措施。
2.C、採取措施,以確保食品與他們的衍生產品的商業市場發揮正常的功能,並如期取得市場資訊,包括儲糧,以減少極端的糧食價格波動。
3、確保健康及促進各年齡層的福祉3.1、在西元2030年前,減少全球的死產率,讓每100,000個活產的死胎數少於70個。
3.2、在西元2030年前,消除可預防的新生兒以及五歲以下兒童的死亡率。
3.3、在西元2030年前,消除愛滋病、肺結核、瘧疾以及受到忽略的熱帶性疾病,並對抗肝炎,水傳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傳染疾病。
3.4、在西元2030年前,透過預防與治療,將非傳染性疾病的未成年死亡數減少三分之一,並促進心理健康。
3.5、強化物質濫用的預防與治療,包括麻醉藥品濫用以及酗酒。
3.6、在西元2020年前,讓全球因為交通事故而傷亡的人數減少一半。
3.7、在西元2030年前,確保全球都有管道可取得性與生殖醫療保健服務,包括家庭規劃、資訊與教育,並將生殖醫療保健納入國家策略與計畫之中。
3.8、實現醫療保健涵蓋全球(以下簡稱 UHC)的目標,包括財務風險保護,取得高品質基本醫療保健服務的管道,以及所有的人都可取得安全、有效、高品質、負擔得起的基本藥物與疫苗。
3.9、在西元2030年以前,大幅減少死於危險化學物質、空氣 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其他污染的死亡及疾病人數。
3.A、強化菸草管制架構公約在所有國家的實施與落實。
3.B、對主要影響開發中國家的傳染以及非傳染性疾病,支援疫苗以及醫藥的研發,依據杜哈宣言提供負擔的起的基本藥物與疫苗;杜哈宣言確認開發中國家有權利使用國際專利規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中的所有供應品,以保護民眾健康,尤其是必須提供醫藥管道給所有的人。
3.C、大幅增加開發中國家的醫療保健的融資與借款,以及醫療保健從業人員的招募、培訓以及留任,尤其是LDCs與SIDS。
3.D、強化所有國家的早期預警、風險減少,以及國家與全球健康風險的管理能力,特別是開發中國家。
4、確保有教無類、公平以及高品質的教育,及提倡終身學習4.1、在西元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的男女學子都完成免費的、公平的以及高品質的小學與中學教育,得到有關且有效的學習成果。
4.2、在西元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的孩童都能接受高品質的早期幼兒教育、照護,以及小學前教育,因而為小學的入學作好準備。
4.3、在西元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的男女都有公平、負擔得起、高品質的技職、職業與高等教育的受教機會,包括大學。
4.4、在西元2030年以前,將擁有相關就業、覓得好工作與企業管理職能的年輕人與成人的人數增加x%,包括技術與職業技能。
4.5、在西元2030年以前,消除教育上的兩性不平等,確保弱勢族群有接受各階級教育的管道與職業訓練,包括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以及弱勢孩童。
4.6、在西元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的年輕人以及至少x%的 成人,不管男女,都具備讀寫以及算術能力。
4.7、在西元2030年以前,確保所有的學子都習得必要的知識與技能而可以促進永續發展,包括永續發展教育、永續生活模式、人權、性別平等、和平及非暴力提倡、全球公民、文化差異欣賞,以及文化對永續發展的貢獻。
4.A、建立及提升適合孩童、身心障礙者以及兩性的教育設施,並為所有的人提供安全的、非暴力的、有教無類的、以及有效的學習環境。
4.B、在西元2020年以前,將全球開發中國家的獎學金數目增加x%,尤其是LDCs、SIDS與非洲國家,以提高高等教育的受教率,包括已開發國家與其他開發中國家的職業訓練、資訊與通信科技(以下簡稱ICT),技術的、工程的,以及科學課程。
4.C、在西元2030年以前,將合格師資人數增加x%,包括在開發中國家進行國際師資培訓合作,尤其是LDCs與SIDS。
5、實現兩性平等,並賦予所有婦女權力5.1、消除所有地方對婦女的各種形式的歧視。
5.2、消除公開及私人場合中對婦女的各種形式的暴力,包括人口走私、性侵犯,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剝削。
5.3、消除各種有害的做法,例如童婚、未成年結婚、強迫結婚,以及女性生殖器切割。
5.4、透過提供公共服務、基礎建設與社會保護政策承認及重視婦女無給職的家庭照護與家事操勞,依據國情,提倡家事由家人共同分擔。
5.5、確保婦女全面參與政經與公共決策,確保婦女有公平的機會參與各個階層的決策領導。
5.6、依據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以下簡稱 ICPD)行動計畫、北京行動平台,以及它們的檢討成果書,確保每個地方的人都有管道取得性與生殖醫療照護服務。
5.A、進行改革,以提供婦女公平的經濟資源權利,以及土地與其他形式的財產、財務服務、繼承與天然資源的所有權與掌控權。
5.B、改善科技的使用能力,特別是ICT,以提高婦女的能力。
5.C、採用及強化完善的政策以及可實行的立法,以促進兩性平等,並提高各個階層婦女的能力。
6、確保所有人都能享有水及衛生及其永續管理6.1、在西元2030年以前,讓全球的每一個人都有公平的管道,可以取得安全且負擔的起的飲用水。
6.2、在西元2030年以前,讓每一個人都享有公平及妥善的衛生,終結露天大小便,特別注意弱勢族群中婦女的需求。
6.3、在西元2030年以前,改善水質,減少污染,消除垃圾傾倒,減少有毒物化學物質與危險材料的釋出,將未經處理的廢水比例減少一半,將全球的回收與安全再使用率提高x%。
6.4、在西元2030年以前,大幅增加各個產業的水使用效率,確保永續的淡水供應與回收,以解決水饑荒問題,並大幅減少因為水計畫而受苦的人數。
6.5、在西元2030年以前,全面實施一體化的水資源管理,包括跨界合作。
6.6、在西元2020年以前,保護及恢復跟水有關的生態系統,包括山脈、森林、沼澤、河流、含水層,以及湖泊。
6.A、在西元2030年以前,針對開發中國家的水與衛生有關活動與計畫,擴大國際合作與能力培養支援,包括採水、去鹽、水效率、廢水處理、回收,以及再使用科技。
6.B、支援及強化地方社區的參與,以改善水與衛生的管理。
7、確保所有的人都可取得負擔的起、可靠的、永續的,以及現代的能源7.1、在西元2030年前,確保所有的人都可取得負擔的起、可靠的,以及現代的能源服務。
7.2、在西元2030年以前,大幅提高全球再生能源的共享。
7.3、在西元2030年以前,將全球能源效率的改善度提高一倍。
7.A、在西元2030年以前,改善國際合作,以提高乾淨能源與科技的取得管道,包括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更先進及更乾淨的石化燃料科技,並促進能源基礎建設與乾淨能源科技的投資。
7.B、在西元2030年以前,擴大基礎建設並改善科技,以為所有開發中國家提供現代及永續的能源服務,尤其是LDCs與SIDS。
8、促進包容且永續的經濟成長,達到全面且生產力的就業,讓每一個人都有一份好工作8.1、依據國情維持經濟成長,尤其是開發度最低的國家,每年的國內生產毛額(以下簡稱GDP)成長率至少7%。
8.2、透過多元化、科技升級與創新提高經濟體的產能,包括將焦點集中在高附加價值與勞動力密集的產業。
8.3、促進以開發為導向的政策,支援生產活動、就業創造、企業管理、創意與創新,並鼓勵微型與中小企業的正式化與成長,包括取得財務服務的管道。
8.4、在西元2030年以前,漸進改善全球的能源使用與生產效率,在已開發國家的帶領下,依據十年的永續使用與生產計畫架構,努力減少經濟成長與環境惡化之間的關聯。
8.5、在西元2030年以前,實現全面有生產力的就業,讓所有的男女都有一份好工作,包括年輕人與身心障礙者,並實現同工同酬的待遇。
8.6、在西元2020年以前,大幅減少失業、失學或未接受訓練的年輕人。
8.7、採取立即且有效的措施,以禁止與消除最糟形式的童工,消除受壓迫的勞工;在西元2025年以前,終結各種形式的童工,包括童兵的招募使用。
8.8、保護勞工的權益,促進工作環境的安全,包括遷徙性勞工,尤其是婦女以及實行危險工作的勞工。
8.9、在西元2030年以前,制定及實施政策,以促進永續發展的觀光業,創造就業,促進地方文化與產品。
8.10、強化本國金融機構的能力,為所有的人提供更寬廣的銀行、保險與金融服務。
8.A、提高給開發中國家的貿易協助資源,尤其是LDCs,包括為LDCs提供更好的整合架構。
8.B、在西元2020年以前,制定及實施年輕人就業全球策略,並落實全球勞工組織的全球就業協定。
9、建立具有韌性的基礎建設,促進包容且永續的工業,並加速創新9.1、發展高品質的、可靠的、永續的,以及具有災後復原能力的基礎設施,包括區域以及跨界基礎設施,以支援經濟發展和人類福祉,並將焦點放在為所有的人提供負擔的起又公平的管道。
9.2、促進包容以及永續的工業化,在西元2030年以前,依照各國的情況大幅提高工業的就業率與GDP,尤其是LDCs應增加一倍。
9.3、提高小規模工商業取得金融服務的管道,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包括負擔的起的貸款,並將他們併入價值鏈與市場之中。
9.4、在西元2030年以前,升級基礎設施,改造工商業,使他們可永續發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大幅採用乾淨又環保的科技與工業製程,所有的國家都應依據他們各自的能力行動。
9.5、改善科學研究,提高所有國家的工商業的科技能力,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包括在西元2030年以前,鼓勵創新,並提高研發人員數,每百萬人增加x%,並提高公民營的研發支出。
9.A、透過改善給非洲國家、LDCs、內陸開發中國家(以下簡稱LLDCs)與SIDS 的財務、科技與技術支援,加速開發中國家發展具有災後復原能力且永續的基礎設施。
9.B、支援開發中國家的本國科技研發與創新,包括打造有助工商多元發展以及商品附加價值提升的政策環境。
9.C、大幅提高ICT的管道,在西元2020年以前,在開發度最低的開發中國家致力提供人人都可取得且負擔的起的網際網路管道。
10、減少國內及國家間不平等10.1、在西元2030年以前,以高於國家平均值的速率漸進地致使底層百分之40的人口實現所得成長。
10.2、在西元2030年以前,促進社經政治的融合,無論年齡、性別、身心障礙、種族、人種、祖國、宗教、經濟或其他身份地位。
10.3、確保機會平等,減少不平等,作法包括消除歧視的法律、政策及實務作法,並促進適當的立法、政策與行動。
10.4、採用適當的政策,尤其是財政、薪資與社會保護政策,並漸進實現進一步的平等。
10.5、改善全球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的法規與監管,並強化這類法規的實施。
10.6、提高開發中國家在全球經濟與金融機構中的決策發言權,以實現更有效、更可靠、更負責以及更正當的機構。
10.7、促進有秩序的、安全的、規律的,以及負責的移民,作法包括實施規劃及管理良好的移民政策。
10.A、依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對開發中國家實施特別且差異對待的原則,尤其是開發度最低的國家。
10.B、依據國家計畫與方案,鼓勵官方開發援助(以下簡稱ODA)與資金流向最需要的國家,包括外資直接投資,尤其是LDCs、非洲國家、SIDS、以及LLDCs。
10.C、在西元2030年以前,將遷移者的匯款手續費減少到小於3%,並消除手續費高於5%的匯款。
11、促使城市與人類居住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性11.1、在西元2030年前,確保所有的人都可取得適當的、安全的,以及負擔的起的住宅與基本服務,並改善貧民窟。
11.2、在西元2030年以前,為所有的人提供安全的、負擔的起、可使用的,以及可永續發展的交通運輸系統,改善道路安全,尤其是擴大公共運輸,特別注意弱勢族群、婦女、兒童、身心障礙者以及老年人的需求。
11.3、在西元2030年以前,提高融合的、包容的以及可永續發展的都市化與容積,以讓所有的國家落實參與性、一體性以及可永續發展的人類定居規劃與管理。
11.4、在全球的文化與自然遺產的保護上,進一步努力。
11.5、在西元2030年以前,大幅減少災害的死亡數以及受影響的人數,並將災害所造成的GDP經濟損失減少y%,包括跟水有關的傷害,並將焦點放在保護弱勢族群與貧窮者。
11.6、在西元2030年以前,減少都市對環境的有害影響,其中包括特別注意空氣品質、都市管理與廢棄物管理。
11.7、在西元2030年以前,為所有的人提供安全的、包容的、可使用的綠色公共空間,尤其是婦女、孩童、老年人以及身心障礙者。
11.A、強化國家與區域的發展規劃,促進都市、郊區與城鄉之間的社經與環境的正面連結。
11.B、在西元2020年以前,致使在包容、融合、資源效率、移民、氣候變遷適應、災後復原能力上落實一體政策與 計畫的都市與地點數目增加x%,依照日本兵庫縣架構管理所有階層的災害風險。
11.C、支援開發度最低的國家,以妥善使用當地的建材,營建具有災後復原能力且可永續的建築,作法包括財務與技術上的協助。
12、確保永續的消費與生產模式12.1、實施永續消費與生產十年計畫架構(以下簡稱10YEP),所有的國家動起來,由已開發國家擔任帶頭角色,考量開發中國家的發展與能力。
12.2、在西元2030年以前,實現自然資源的永續管理以及有效率的使用。
12.3、在西元2030年以前,將零售與消費者階層上的全球糧食浪費減少一半,並減少生產與供應鏈上的糧食損失,包括採收後的損失。
12.4、在西元2020年以前,依據議定的國際架構,在化學藥品與廢棄物的生命週期中,以符合環保的方式妥善管理化學藥品與廢棄物,大幅減少他們釋放到空氣、水與土壤中,以減少他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的不利影響。
12.5、在西元2030年以前,透過預防、減量、回收與再使用大幅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12.6、鼓勵企業採取可永續發展的工商作法,尤其是大規模與跨國公司,並將永續性資訊納入他們的報告週期中。
12.7、依據國家政策與優先要務,促進可永續發展的公共採購流程。
12.8、在西元2030年以前,確保每個地方的人都有永續發展的有關資訊與意識,以及跟大自然和諧共處的生活方式。
12.A、協助開發中國家強健它們的科學與科技能力,朝向更能永續發展的耗用與生產模式。
12.B、制定及實施政策,以監測永續發展對創造就業,促進地 方文化與產品的永續觀光的影響。
12.C、依據國情消除市場扭曲,改革鼓勵浪費的無效率石化燃料補助,作法包括改變課稅架構,逐步廢除這些有害的補助,以反映他們對環境的影響,全盤思考開發中國家的需求與狀況,以可以保護貧窮與受影響社區的方式減少它們對發展的可能影響。
13、採取緊急措施以因應氣候變遷及其影響13.1、強化所有國家對天災與氣候有關風險的災後復原能力與調適適應能力。
13.2、將氣候變遷措施納入國家政策、策略與規劃之中。
13.3、在氣候變遷的減險、適應、影響減少與早期預警上,改善教育,提升意識,增進人與機構的能力。
13.A、在西元2020年以前,落實UNFCCC已開發國家簽約國的承諾,目標是每年從各個來源募得美元1千億,以有意義的減災與透明方式解決開發中國家的需求,並盡快讓綠色氣候基金透過資本化而全盤進入運作。
13.B、提昇開發度最低國家中的有關機制,以提高能力而進行有效的氣候變遷規劃與管理,包括將焦點放在婦女、年輕人、地方社區與邊緣化社區。
14、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以確保永續發展14.1、在西元2025年以前,預防及大幅減少各式各樣的海洋污染,尤其是來自陸上活動的污染,包括海洋廢棄物以及營養污染。
14.2、在西元2020年以前,以可永續的方式管理及保護海洋與海岸生態,避免重大的不利影響,作法包括強健他們的災後復原能力,並採取復原動作,以實現健康又具有生產力的海洋。
14.3、減少並解決海洋酸化的影響,作法包括改善所有階層的科學合作。
14.4、在西元2020年以前,有效監管採收,消除過度漁撈,以及非法的、未報告的、未受監管的(以下簡稱IUU)、或毀滅性魚撈作法,並實施科學管理計畫,在最短的時間內,將魚量恢復到依據它們的生物特性可產生最大永續發展的魚量。
14.5、在西元2020年以前,依照國家與國際法規,以及可取得的最佳科學資訊,保護至少10%的海岸與海洋區。
14.6、在西元2020年以前,禁止會造成過度魚撈的補助,消除會助長IUU魚撈的補助,禁止引入這類補助,承認對開發中國家與開發度最低國家採取適當且有效的特別與差別待遇應是世界貿易組織漁撈補助協定的一部分。
14.7、在西元2030年以前,提高海洋資源永續使用對SIDS與LDCs的經濟好處,作法包括永續管理漁撈業、水產養殖業與觀光業。
14.A、提高科學知識,發展研究能力,轉移海洋科技,思考跨政府海洋委員會的海洋科技轉移準則,以改善海洋的健康,促進海洋生物多樣性對開發中國家的發展貢獻,特別是SIDS與LDCs。
14.B、提供小規模人工魚撈業者取得海洋資源與進入市場的管道。
14.C、確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UNCCLOS)簽約國全面落實國際法,包括現有的區域與國際制度,以保護及永續使用海洋及海洋資源。
15、保護、維護及促進領地生態系統的永續使用,永續的管理森林,對抗沙漠化,終止及逆轉土地劣化,並遏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15.1、在西元2020年以前,依照在國際協定下的義務,保護、恢復及永續使用領地與內陸淡水生態系統與他們的服務,尤其是森林、沼澤、山脈與旱地。
15.2、在西元2020年以前,進一步落實各式森林的永續管理,終止毀林,恢復遭到破壞的森林,並讓全球的造林增加x%。
15.3、在西元2020年以前,對抗沙漠化,恢復惡化的土地與土壤,包括受到沙漠化、乾旱及洪水影響的地區,致力實現沒有土地破壞的世界。
15.4、在西元2030年以前,落實山脈生態系統的保護,包括他們的生物多樣性,以改善他們提供有關永續發展的有益能力。
15.5、採取緊急且重要的行動減少自然棲息地的破壞,終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在西元2020年以前,保護及預防瀕危物種的絕種。
15.6、確保基因資源使用所產生的好處得到公平公正的分享,促進基因資源使用的適當管道。
15.7、採取緊急動作終止受保護動植物遭到盜採、盜獵與非法走私,並解決非法野生生物產品的供需。
15.8、在西元2020年以前,採取措施以避免侵入型外來物種入侵陸地與水生態系統,且應大幅減少他們的影響,並控管或消除物種。
15.9、在西元2020年以前,將生態系統與生物多樣性價值納入國家與地方規劃、發展流程與脫貧策略中。
15.A、動員並大幅增加來自各個地方的財物資源,以保護及永續使用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
15.B、大幅動員來自各個地方的各階層的資源,以用於永續森林管理,並提供適當的獎勵給開發中國家改善永續森林管理,包括保護及造林。
15.C、改善全球資源,以對抗保護物種的盜採、盜獵與走私,作法包括提高地方社區的能力,以追求永續發展的謀生機會。
16、促進和平且包容的社會,以落實永續發展;提供司法管道給所有人;在所有的階層建立有效的、負責的且包容的制度16.1、大幅減少各地各種形式的暴力以及有關的死亡率。
16.2、終結各種形式的兒童虐待、剝削、走私、暴力以及施虐。
16.3、促進國家與國際的法則,確保每個人都有公平的司法管道。
16.4、在西元2030年以前,大幅減少非法的金錢與軍火流,提高失物的追回,並對抗各種形式的組織犯罪。
16.5、大幅減少各種形式的貪污賄賂。
16.6、在所有的階層發展有效的、負責的且透明的制度。
16.7、確保各個階層的決策回應民意,是包容的、參與的且具有代表性。
16.8、擴大及強化開發中國家參與全球管理制度。
16.9、在西元2030年以前,為所有的人提供合法的身分,包括出生登記。
16.10、依據國家立法與國際協定,確保民眾可取得資訊,並保護基本自由。
16.A、強化有關國家制度,作法包括透過國際合作,以建立在各個階層的能力,尤其是開發中國家,以預防暴力並對抗恐怖主義與犯罪。
16.B、促進及落實沒有歧視的法律與政策,以實現永續發展。
17、強化永續發展執行方法及活化永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財務17.1、強化本國的資源動員,作法包括提供國際支援給開發中國家,以改善他們的稅收與其他收益取得的能力。
17.2、已開發國家全面落實他們的ODA承諾,包括在ODA中提供國民所得毛額(以下簡稱GNI)的0.7%給開發中國家,其中0.15-0.20%應提供該給LDCs。
17.3、從多個來源動員其他財務支援給開發中國家。
17.4、透過協調政策協助開發中國家取得長期負債清償能力,目標放在提高負債融資、負債的解除,以及負責的重整,並解決高負債貧窮國家(以下簡稱HIPC)的外部負債,以減少負債壓力。
17.5、為LDCs採用及實施投資促進方案。
技術17.6、在科學、科技與創新上,提高北半球與南半球、南半球與南半球,以及三角形區域性與國際合作,並使用公認的詞語提高知識交流,作法包括改善現有機制之間的協調,尤其是聯合國水平,以及透過合意的全球科技促進機制。
17.7、使用有利的條款與條件,包括特許權與優惠條款,針對 開發中國家促進環保科技的發展轉移、流通及擴散。
17.8、在西元2017年以前,為LDCs全面啟動科技銀行以及科學、科技與創新(以下簡稱STI)能力培養機制,並提高科技的使用度,尤其是ICT。
能力建置17.9、提高國際支援,以在開發中國家實施有效且鎖定目標的能力培養,以支援國家計畫,落實所有的永續發展目標,作法包括北半球國家與南半球國家、南半球國家與南半球國家,以及三角合作。
貿易17.10、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的架構內,促進全球的、遵循規則的、開放的、沒有歧視的,以及公平的多邊貿易系統,作法包括在杜哈發展議程內簽署協定。
17.11、大幅增加開發中國家的出口,尤其是在西元 2020 年以前,讓 LDCs 的全球出口占比增加一倍。
17.12、對所有 LDCs,依照 WTO 的決定,如期實施持續性免關稅、沒有配額的市場進入管道,包括適用 LDCs 進口的原產地優惠規則必須是透明且簡單的,有助市場進入。
制度議題
政策與制度連貫17.13、提高全球總體經濟的穩定性,作法包括政策協調與政策連貫。
17.14、提高政策的連貫性,以實現永續發展。
17.15、尊敬每個國家的政策空間與領導,以建立及落實消除貧窮與永續發展的政策。
多邊合作17.16、透過多邊合作輔助並提高全球在永續發展上的合作,動員及分享知識、專業、科技與財務支援,以協助所有國家實現永續發展目標,尤其是開發中國家。
17.17、依據合作經驗與資源策略,鼓勵及促進有效的公民營以及公民社會的合作。
資料、監督及責任17.18、在西元2020年以前,提高對開發中國家的能力培養協助,包括LDCs與SIDS以大幅提高收入、性別、年齡、種族、人種、移民身分、身心障礙、地理位置,以及其他有關特色的高品質且可靠的資料數據的如期取得性。
17.19、在西元2030年以前,依據現有的方案評量跟GDP有關的永續發展的進展,並協助開發中國家的統計能力培養。

外部連結

全民醫保(英語:Universal healthcare/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Universal coverage/Universal care)

 全民醫保(英語:Universal healthcare/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Universal coverage/Universal care)是一種為特定國家或地區,確保所有居民都能獲得醫療衛生照護的系統。它的總體目標是為所有居民,或者僅針對那些缺乏經濟能力者,直接提供(或是協助他們取得)醫療衛生服務,最終的目的是改善民眾的健康。[1]

全民醫療衛生並不意味著所有人及全部的病例都受到覆蓋,而是所有人都可取得醫療衛生的服務。一些醫療系統由政府提供經費辦理,而另外一些則是所有公民都被要求去購買私營醫療保險。全民醫療衛生可經過三個關鍵點來確定:覆蓋哪些人、覆蓋哪些服務、以及覆蓋多少費用。[2] 世界衛生組織(簡稱為WHO)將它描述為一種公民可在不致引發財務困難的情況之下而獲得的醫療衛生服務。[3]WHO秘書長把全民醫療衛生的覆蓋描述為「公共衛生所提供的服務中,最強而有力的單一概念」,因為它統一「所有的服務,並以一種全面,綜合的方式去提供」。[4] 全民醫療衛生的目標之一是建立一種保護系統,提供人們以平等的機會,讓他們享有最高水準的醫療衛生服務。[5]

聯合國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目標之中,會員國們同意在2030年前達成全球均受到全民醫療衛生覆蓋的目標。[6]

歷史[編輯]

早在1883年,德國就根據《疾病保險法(Sickness Insurance Law)》向國民醫療保險制度邁進一步。工業生產單位被要求為低薪工人提供工傷和疾病保險,這個系統由僱員和雇主透過"疾病基金"共同管理,疾病資金是從工人的工資中扣繳,加上雇主的配合款所組成。這種社會醫療保險模式在1883年建立,是現代世界第一個全民醫療保險[7],以當時普魯士宰相俾斯麥來命名。其他國家很快開始仿效。在英國,《1911年國民保險法》為受薪階提供初級照護服務(但不包括專科或住院護理),覆蓋大約全國三分之一的人口。俄羅斯帝國在1912年建立類似的體系,其他工業化國家也跟著仿效。到1930年代,幾乎整個西歐和中歐國家都建有類似的系統。日本於1927年制定僱員醫療保險法,並在1935年和1940年之間做更進的進一步擴展。在1917年俄國革命之後,蘇聯於1920年建立完全是公立和中央集中管理的醫療體系。[8][9] 但這系統在當時沒覆蓋到農村居民,因此還不算是真正的全民系統。

從1939年到1941年,紐西蘭在透過一系列的步驟,把全民醫療衛生系統建立。[10][11]澳大利亞昆士蘭州於1940年代引進免費的公立醫院系統。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地開始建立全民醫療衛生系統。1948年7月5日,英國設立國民保健署(簡稱為NHS)。北歐五國瑞典(1955年)[12]冰島(1956年)、[13] 挪威(1956年)、[14]丹麥(1961年)、[15] 和芬蘭(1964年)隨後引進全民醫療衛生。[16] 然後,日本(1961年)引進,和加拿大的分階段引進,首先從1962年的薩斯喀徹溫省開始,然後是1968年至1972年間把加拿大所有其他地區納入。[10][17] 蘇聯於1969年擴大全民醫療衛生,把農村居民加入。[10][18]義大利於1978年設立Servizio Sanitario Nazionale(國家衛生服務局)。澳大利亞的全民醫療保險始於Medibank系統的設立,而後建立澳洲醫療保險這個全民醫療衛生系統。

從1970年代到2000年代,南歐和西歐國家開始推動全民醫療衛生(其中大多數是在以前的醫療保險計劃基礎之上建立),以覆蓋整體人口。例如,法國以其1928年的國家醫療保險系統為基礎,隨後立法,讓越來越多比例的人口被保險所覆蓋,直到2000年,所剩下沒保險的1%人口也被納入。[19][20] 此外,一些亞洲國家也引進全民醫療衛生系統,包括韓國(1989年)、新加坡(1993)、台灣(1995年)、以色列(1995年)、和泰國(2001年)。

蘇聯解體之後,俄羅斯保留之前的全民醫療衛生體系,並將之改革[21],其他的前蘇聯國家,以及前東方集團國家也做同樣的事。

1990年代以後,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區非洲、和亞太地區的許多國家,包括開發中國家,都採取措施把國內人口納入全民醫療衛生的覆蓋範圍,其中包括擁有世界上最大的全民醫療衛生體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2] 和巴西SUS(英文譯名為:「Unified Health System」) [23](覆蓋率提高到人口的80%)。[24]印度引進一種由納稅人提供經費的地方分權式全民醫療衛生系統,這種系統把印度國內的死亡和營養不良的比率降低。[25]在2012年有一項研究,對前述地區中的國家在這方面的進展作審查,特別是針對其中的9個國家:迦納盧安達奈及利亞馬利肯亞印度印尼菲律賓、和越南[26][27]

經費籌措模式[編輯]

在大多數國家,全民醫療衛生是透過混合型的方式來籌措經費。稅收是經費的主要來源,但在許多國家/地區中,通常會加徵特別稅捐(向個人和/或雇主收取),或由個人對超出政府系統所涵蓋的部分作支付(透過直接或附加保險)。幾乎所有歐洲體系都是經由政府支付加上個人繳費的混合方式來籌集經費。[28]大多數全民醫療衛生系統的經費主要靠稅收(如葡萄牙[28] 西班牙、丹麥、和瑞典)。一些國家,例如德國、法國[29] 、和日本 [30],採用一種多付款人的系統,醫療衛生由個人繳納以及政府撥款來達成。但是,許多非公有資金來自受監管的非營利組織的疾病基金,這些基金的經費則來自雇主和僱員的繳款。這種繳費是強制性,依法需要繳納。醫療衛生經費方面,也區分為城市性和全國性兩種。例如,一種模式是大部分醫療衛生成本由城市當局負擔,專科醫療衛生服務由較大型單位(例如城市合作委員會或者國家政府)提供,或者是由其負擔經費,而藥品的費用是由國家級機構來支付。來自哥倫比亞大學梅爾曼公共衛生學院的健康經濟學家 謝禮·格利德,在她發表的一篇論文中說,全民醫療衛生體系會做溫和的所得重新分配,累進式醫療衛生經費籌措對總體貧富差距的影響有限。[31]

強制性保險[編輯]

通常需要經過立法,才能強制人民購買保險,但有時保險是由政府提供。有時,可在多個公共和私人基金中選擇,取得標準服務(例如在德國),有時只有單一公共基金(例如在加拿大)。瑞士的醫療衛生是透過強制性保險達成。[32][33]

在一些由私營保險和全民醫療衛生同時並存的歐洲國家中,例如德國、比利時、和荷蘭,會利用風險補償池資金,把各疾病基金之間的逆向選擇問題盡可能平衡。因此,投保人口主要是健康,較年輕的基金必須支付補償金,而投保人口年齡較大,健康較弱的基金,將從補償池獲得補償。這樣,疾病基金之間會有費率價格競爭,把風險較高的投保者剔除對於基金並無任何好處,因為它們可透過風險調整後的論人計酬支付方式獲得補償。基金不得挑選和選擇投保者,或者拒絕承保,它們必須專注在價格和服務上的競爭。在某些國家/地區,基本覆蓋範圍是由政府所設定,不得更改。[34]

愛爾蘭曾經採用VHI保險公司的"社區評級"系統,實際上就是單一支付者醫療衛生系統(或稱共同風險池系統)。政府隨後開放市場,讓其他保險公司參與和VHI競爭,但並未設置風險補償金池。這種做法導致外國保險公司進入愛爾蘭,並向擁有相對比較健康受保人的市場區塊提供價格便宜得多的醫療保險,賺取利潤,而VHI則蒙受失去市場的後果。愛爾蘭政府後來重新導入社區評級,建立風險補償金池,至少有一家主要的主要保險公司,譬如英國的BUPA因此從愛爾蘭市場退出。

波蘭,縱然人民已經購買醫療保險,仍必須向國家支付平均月薪資的一定百分比。[35]根據勞動契約工作的人按薪資的固定百分比支付,而自僱者則根據全國性固定費率支付。失業者由勞動部提供保險覆蓋。

經濟學家所提出的其他解決方案,包括有單一支付者系統或其他方式,以確保醫療保險能覆蓋全民,例如要求全民購買保險,或者要求保險公司不得拒保,或是採取針對不同個人收取不同保費的做法。[36][37]

單一支付者系統[編輯]

單一支付者醫療衛生系統,由政府,而非私人保險公司支付所有醫療衛生費用。[38] 這種系統可與私營組織(如加拿大)簽訂醫療衛生服務合同,也可擁有和僱用醫事人員(如同在採用《健康與社會護理法》之前的英國)。因此,"單一支付者" 只說籌措經費的機制,指的是由單一政府機構,從單一基金提供經費去做的醫療衛生服務,並未指出醫療衛生服務提供的方式,或是醫生為誰工作。雖然通常是國家擁有基金,但某些形式的單一支付者使用的是公私混合的做法。

經由稅收籌措經費[編輯]

在透過稅收籌措經費時,個人繳納各種稅收作為醫療衛生服務的財源。除非地方政府徵收並保留稅收收入,否則這些收入通常被彙整,用在全國人民身上。一些國家(尤其是英國、加拿大、愛爾蘭、紐西蘭、義大利、西班牙、巴西、葡萄牙、和北歐五國)選擇直接從稅收中撥出經費到醫療系統。其他採用醫療保險制度的國家,可把收來的稅金透過社會保障為那些無力支付的人,透過直接支付醫療費用,或者代他們支付保險費的方式,讓他們獲得保障。

社會醫療保險[編輯]

在社會醫療保險體系中,會利用強制的方式,把從工人、自僱人士、企業、和政府籌集而來的經費匯總到一個或多個風險資金池中,作風險分攤之用。[39] 普魯士的奧托·馮·俾斯麥於19世紀率先引入全民醫療衛生制度之後,這種社會醫療保險模式也被稱為俾斯麥模式[40] 這些基金通常與公家和私人機構簽訂合同,透過他們提供特定的福利計劃。預防醫學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成本,或由這些基金提供,也可由政府的衛生部單獨承擔。在社會醫療保險中,許多功能可由半國營或者是非政府的疾病基金執行,或者在少數情況下,可由私人醫療保險公司執行。社會醫療保險已在許多西歐國家中實施,並且逐漸的,在東歐以及以色列,和日本等越來越多的國家/地區實施。[41]

私營保險機構[編輯]

在私營醫療保險系統中,保費是直接從雇主、協會、個人、和家庭支付給保險公司,這些公司把風險分散到所有投保者匯總而成的基礎裡面。私營保險機構包括營利性的商業公司、非營利性公司、和社區醫療保險公司。一般而言,與強制性的社會醫療保險計劃比較,加入私營保險機構的醫療保險屬於自願性。[42]

在一些實施全民保險的國家中,私營保險機構通常對某些會產生高昂費用的特殊身體狀況不會承保,而國家醫療衛生系統則會提供這種保障。例如,BUPA是英國最大的私人醫療保險公司之一,即使在其覆蓋範圍最廣的保單裡面[43],也有很長的一般除外不保項目清單,其中大多數則常規性的由英國保健署來承保。在美國,處理末期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 [44] 通常由政府,而非由保險業支付。擁有聯邦醫療保險中(優惠醫療保險)覆蓋的人屬於例外,患者透過額外自費支付給私營保險公司,透析費用由這些私營保險公司負擔。但是,已經罹患末期腎功能衰竭的人,通常無法購買到這種優惠醫療保險。[45] 在荷蘭,政府對主要保險業者立下業務競爭的規範(但受預算上限的限制),保險公司必須為所有投保人提供基本保障項目,但投保人可以選擇加保由保險業者提供的補充保險計劃。

印度經濟計劃委員會建議應該運用醫療保險的方式以實現全民醫療衛生保險覆蓋的目的。[46]

社區型的醫療保險[編輯]

如果對金融風險的保護機制需求不大的話,則有一種特殊形式的私人醫療保險-社區型的醫療保險。特定社區中的個人付款到集體醫療基金,他們在需要醫療服務時由基金支付費用。對基金的繳款金額無需與風險有關聯,通常在實施這類計劃的社區中,社區當地人的參與程度很高。

實施與比較[編輯]

幾個經合組織國家中每人平均醫療衛生費用支出,利用經過購買力平價指數調整過的美元來表達

全民醫療衛生體系,根據政府在提供護理和/或醫療保險方面的參與程度而有所不同。在某些國家/地區,例如加拿大、英國、西班牙、義大利、澳大利亞、和北歐五國,政府高度參與醫療衛生服務的啟用,或者是執行,患者能接受治療是因為有居住權,而不是因為買了保險。其他國家則具有更多元的執行方式,基於強制性醫療保險,保費則透過與薪資或收入相關的分擔費率,由雇主和保險受益人共同負擔。

有時,醫療保險基金是由保險費、僱員和/或雇主向受監管的疾病基金繳納(與薪資相關)的強制性費用、以及政府稅收的混合體。這些以保險做基礎的系統,會透過相互或是政府醫療保險機構,付款給私營或公家的醫療機構,通常付款標準會有嚴格的管理機制。在一些國家,例如荷蘭和瑞士,業務是透過私營,但經過嚴格監管的保險公司來執行,這些私營保險公司不得從強制性保險的項目中獲利,但可依賴出售補充保險來賺錢。

全民醫療衛生是一個廣泛的概念,有多種做法。這些計劃的共同點是某種形式的政府參與,目的是盡量在最低的標準之下,獲得最廣泛的醫療衛生涵蓋面。全民醫療衛生大多數是透過立法、設定法規、和徵收稅款來實施。立法和法規則指導該給誰服務,以及在什麼基礎上,提供什麼樣的照護。通常,所發生的一些費用由患者承擔,但大部分費用是靠強制性的保費和稅收來支付。有些系統是完全使用稅收來支付費用,在另一些國家,稅收被用於為非常貧困的人,或需要長期護理的人作支付。

提供全民醫療衛生的關鍵概念是對所有人口做醫療衛生的工作。這是一種針對提供給特定地理區域中具有共同需求(例如哮喘安寧照護緊急護理)的人口來組織醫療衛生的提供和分配資源(以及潛在的社會護理)的方法。這個系統關注的不是那些機構(如醫院、初級照護、社區衛生等),而是關注整體上具有共同點的人群,包括當前正在接受治療的人,以及尚未接受治療,但應該接受治療的人(即存在健康不平等的地方,請參考醫療保健公平性)。這種做法可促進整合性的醫療衛生的發展,以及更有效地利用資源。[47]

英國國家審計署在2003年發布一項國際比較報告,對10個已開發國家中不同的10個醫療衛生系統的相對成本和主要醫療衛生結果作比較(其中有9個全民系統與1個非全民系統(指美國))。[48] WHO在2004年發表對16個國家和地區的更廣泛的比較,每個國家都有全民醫療衛生。[49] 在某些情況下,政府的參與包括直接管理醫療衛生系統,但是許多國家使用的是公私合營的混合系統。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