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我们为国参战退役军人要求成立《中国参战退役军人协会》。此协会属于民办非企业的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为保持和延续战友们生死与共的战斗友情,充实和丰富战友们的老年生活,增强身心健康,做到活到老学到老,保持和发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传统,战友们采取自愿加入协会的方式,组织和团结起来,相互关心爱护、相互学习帮助,努力为国家的繁荣昌盛,为国家的和谐安宁,为民族的早日振兴贡献余热再立新功。中国参战退役军人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努力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聘请巳退休的原国防部部长或副部长担任本协会主席。协会本身还有专门的章程,现将申请书和协会章程报送贵部,请批复为盼!
2014年 月 日
2、中国参战退役军人协会筹委会代表签名
中国参战退役军人协会章程
第3条、本会组织老兵战友联谊,不组织参与其他任何组织的派别活动,恪守我国宪法与党的纪律。
第4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退役军人政策,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2)建立各战役学术研究会,撰写各战役记实、回忆录,开展纯学术性战争历史研讨,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听党指挥,战无不胜的光辉业绩;宣传参战军人为国家的尊严、领土完整做出的特殊贡献;宣传参战军人“一不怕苦,二不怕死” 、“舍小家,为国家” 的大无谓精神,激励现役军人为祖国的安宁和世界和平勇立新功,还原历史,扬我国威,壮我军威;昭示后人,今天的美好生活来自不易,为教育后代做有理想、勇于奉献的义务宣传员,为社会稳定发展贡献余热,为实现中国强国强军梦共同努力。
(3)关心、爱护、体贴本会会员,互相帮助,解困克难,健康长寿。
第6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7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参战退役军人及遗属,参战军人烈属;自愿申请加入本会;遵守本会宗旨与章程;愿意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8条会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多缴不限。
第9条 会员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监督批评与建议权;(3)、对本会经费有参与管理与监督权;(4)、有自由退会权。
第10条 会员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2)、主动缴纳会费;(3)、积极参与本会活动;(4)、乐于奉献,为本会服务。
第11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12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13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和罢免监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4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15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16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7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8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9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20条 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1)监督、检查本协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及本协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2)监督、检查本协会的财务;
(3)当本会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者建议。
(5)负责指导本协会单位会员的监事会工作。
第21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2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23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24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2)各类捐赠;(3)政府拨款(4)经费存储利息。
第25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26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
第27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28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29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30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31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32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33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34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35条 本章程2014年 月 日经本会筹委会讨论通过。
第36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37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38条各省(市、区)地(市)县(区、市)成立相应组织,无条件执行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