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俄羅斯、以色列和有關平民的戰爭法


(2023年11月3日)
作者:Scott Ritter(退役美國海軍陸戰隊情報官,前聯合國武器檢查員)

哈馬斯10月7日襲擊加沙附近的以色列軍事基地和定居點後,人們就合法自衛以及以色列使用武力回應攻擊的合法性問題進行了許多討論。

不可避免地,這種討論會導致人們將俄羅斯在特別軍事行動中的行為與以色列迄今為止在加沙問題上的行為進行比較。馬里烏波爾的具體例子經常被拿來與以色列在加沙正在進行的行動進行比較。雖然現在對這兩場戰鬥進行直接比較還為時過早,但我們可以審視俄羅斯和以色列為各自軍事行動辯護所依賴的國際法基礎。可悲的是,以色列被發現不足。

俄羅斯援引《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的單獨和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作為其發起軍事行動的理由。

第51條內容如下:
「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俄羅斯總統弗拉基米爾.普京在宣佈啟動特別行動的演講中提出了先發制人的理由,詳細說明了北約東擴對俄羅斯的威脅,以及烏克蘭針對頓巴斯俄語人民正在進行的軍事行動。

普京宣佈,北約和烏克蘭「除了我們今天被迫使用的選擇之外,沒有給我們(俄羅斯)留下任何其他選擇來保衛俄羅斯和我們的人民。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立即採取大膽行動。頓巴斯的兩個人民共和國已向俄羅斯求助。在此背景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經俄羅斯聯邦委員會許可,並執行與頓涅克人民共和國和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的友好互助條約,2月22日經聯邦議會批准,我決定實施特別軍事行動。」

俄羅斯總統根據適用於第51條的預期集體自衛原則提出了一項可認知的主張,指出頓巴斯地區講俄語的人口面臨著持續的、迫在眉睫的威脅,長達八年的殘酷轟炸已造成數以千計人民死亡。

就以色列而言,在為其在加沙持續進行的軍事行動辯護時,一再援引其固有的自衛權。但俄羅斯駐聯合國大使瓦西里.涅邊賈(Vassily Nebenzia)拒絕了這一說法,並宣稱,「作為佔領國,它[以色列]不具備這種權力。」

涅邊賈的論點建立在國際法院2004年撰寫的諮詢意見中。法院寫道:「《憲章》第51條承認在一國對另一國進行武裝攻擊的情況下存在固有的自衛權。然而,以色列並不聲稱針對其的襲擊應歸咎於外國。」

國際法院沒有說「以色列必須面對無數針對其平民的無差別和致命的暴力行為」,並補充說以色列「有權利,而且實際上有義務做出反應,以保護其公民的生命。」然而,國際法院認為,以色列採取的任何措施都必須「符合適用的國際法」。因此,就加沙和目前構成以色列領土的大部分土地而言,根據國際法可被視為「被佔領領土」,並指出以色列正在應對的威脅來自這片被佔領領土內部的,而不是外部,以色列不能基於任何「緊急狀態」的主張而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援引自衛權,以排除其佔領巴勒斯坦領土的不法性。

涅邊賈認為,以色列的安全權「只有在眾所周知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基礎上公正解決巴勒斯坦問題才能得到充分保障。」「我們不否認以色列打擊恐怖主義的權利,」大使指出,「但打擊的是恐怖分子,而不是平民。」

在確立了俄羅斯在與烏克蘭的衝突中,遵守了《聯合國憲章》第51條關於自衛的要求,符合國際法,而以色列由於其佔領國的地位,直接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無法援引第51條規定的合法自衛作為其行為的理由,現在的問題轉向俄羅斯或以色列是否以符合國際人道法規定的標準的方式執行各自的軍事任務。

區分合法戰爭行為與戰爭罪的關鍵考慮因素是「軍事必要性」的概念。根據定義,軍事必要性「允許採取為實現合法軍事目的實際上必要且國際人道法未禁止的措施。在武裝衝突的情況下,唯一合法的軍事目的是削弱衝突其他各方的軍事能力。」

在討論任何「軍事必要性」問題時,「區別」問題變得至關重要。「區別」的概念確保武裝衝突各方必須「始終區分平民和戰鬥人員、民用物體和軍事目標,並相應地將其行動僅針對軍事目標」。這一區別禁止「無差別的攻擊以及使用無差別的作戰手段和方法」,例如地毯式轟炸或缺乏特定軍事目的的砲擊。

「軍事必要性」和「區別」是國際社會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形式編纂構成戰爭罪的具體行為的核心原則,特別是第8條(戰爭罪)。這包括:
. 故意針對平民人口或未直接參與敵對行動的個別平民進行攻擊;
. 故意針對民用物體(即非軍事目標的物體)進行攻擊;
. 故意針對根據《聯合國憲章》參與人道援助或維持和平任務的人員、設施、物資、單位或車輛進行攻擊,只要他們有權獲得武裝衝突國際法規定的對平民或民用物體的保護;和
. 故意發動攻擊,明知此類攻擊會造成平民意外傷亡或民用物體損壞。

關於各自爭奪馬里烏波爾和加沙的戰鬥,俄羅斯和以色列都被指控從事違反上述所有行為的活動。俄羅斯與以色列在這方面的主要差異在於俄羅斯的軍事準則明確禁止所描述的行為。以色列的準則,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都包含它。

2006年黎巴嫩戰爭期間,以色列國防軍北方司令加迪.艾森科特實施了一項軍事戰略,旨在瞄準並摧毀整個平民區,而不是進行攻佔平民區所需的艱難而危險的地面戰鬥。這項策略的目標不僅是試圖減少以色列的傷亡——這項新方法的指定目的是讓全體平民對真主黨戰士的行動負責。艾森科特廢掉了國際法中區分軍事目標和民用目標的要求。這一新準則首先在西貝魯特 Dahiya 社區使用,該學說也因該地點而得名——「Dahiya」準則。

「Dahiya準則」特別呼籲蓄意以平民人口和民用基礎設施為目標,其特定目的是造成整個目標人口痛苦和嚴重困擾。其目標是同時消滅目標地區的任何敵人,恐嚇目標人口轉而攻擊武裝分子(在這裏是真主黨),並阻止其他人口中心支持真主黨。自2008年以來,「Dahiya準則」被廣泛用於針對加沙,造成數以千計平民死亡。從其定義和執行來看,「Dahiya準則」無異於國家恐怖主義,這意味著以色列軍隊透過執行這項政策,已成為恐怖主義的國家支持者。

隨著有關俄羅斯軍隊在馬里烏波爾戰役中表現的事實浮出水面,俄羅斯士兵的行為堪稱典範,他們冒著風險確保區分原則和軍事必要性得到自由運用並完全符合國際法的精神和文字。

人們不能對以色列國防軍和加沙提出類似的說法,那裡正在報復性地執行「Dahiya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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