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之声中文网)”丰县八孩女子”案件在中国民间舆论中的讨论热度不断升高,人们对这一事件折射出的种种社会和制度弊端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深有感触。在社交媒体上被广为引述的一个说法是,在中国,买一个大活人受到的刑事处罚比买一只珍稀野生动物还要轻。真的是这样吗?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是针对拐卖一方。
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家一方,中国刑法中原本称对于”没有虐待行为”的买家”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中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来说,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单列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可以数罪并罚。就是说,如果是单一罪成,收买被拐者最高只会判刑3年。
德国的贩卖人口案件多涉及偷渡、黑工或强迫卖淫
德国人贩受何刑罚?
一些中国法律专家也认为,在拐卖人口罪量刑方面,对买方和卖方的最高刑罚明显不匹配,司法对买方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而且地方部门在执法中往往都是从轻、甚至不予处罚,因此建议应该提高对买方的量刑。
在德国,说起贩卖人口,主要涉及有组织的偷运人员(包括未成年人)非法入境,强迫从事卖淫或其它非法劳动。多由犯罪团伙跨境协同进行。过程中多伴随暴力、胁迫、性侵、限制人身自由等现象。因此法律也针对对这一链条的各个环节,只要参与相关活动,不论是买是卖,都要承担同等刑责。
德国刑法第232条对”贩卖人口”(Menschenhandel)的基本定义是”利用他人的个人或经济困难、以及与境外居留有关的无助境况,招募、运送、提供住宿或收留他人”,并以下列后续行为之一为目的:通过强迫其卖淫、工作、乞讨或从事刑事犯罪活动对受害者进行剥削;对受害者实施奴役或类似手段剥夺人身自由;非法摘取受害者器官。
符合上述罪状的被告可被处以6个月到5年徒刑。在此基础上,被告如果对受害人使用暴力、以威胁或欺骗使其就范、通过绑架或假借他人名义诱拐,量刑可提高至10年徒刑。此外如果受害人年龄不满18岁,施害人也可被处以最高10年监禁。
贩运人口的犯罪往往与其它多种违法行为有关联,包括组织偷渡、伪造证件、非法拘禁、强迫卖淫、黑工等等。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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