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 星期六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
照片。 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的汉谟拉比法典石碑
卢浮宫石碑
已创建C。公元前 1792 年–1750 年(中期
地点
作者巴比伦国王谟拉比
媒体类型玄武岩 [1] [2]
主题法律、正义
目的辩论:立法法律报告判例
全文
 维基百科上的《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巴比伦法律文本,于公元前 1755 年至 1750 年编写。它是古代近东最长、组织最完善、保存最完好的法律文本它是用阿卡德语的古巴比伦方言写成的,据说是由巴比伦第一王朝的第六位国王汉谟拉比写的。文本的主要副本刻在2.25 m(7 英尺4 +1 ⁄ 2 英寸)高。

1901 年,这块石碑在位于今伊朗的苏萨遗址被重新发现,该石碑在其创作 600 年后曾在那里被当作掠夺品。文本本身被美索不达米亚抄写员抄写和研究了一千多年。该碑现藏于卢浮宫博物馆

石碑顶部浮雕着汉谟拉比和巴比伦太阳神和正义之神沙马什的浮雕图像。浮雕下方有大约 4,130 行楔形文字五分之一包含诗意风格的序言和尾声,其余五分之四包含通常所说的法律。在序言中,汉谟拉比声称他的统治是众神授予的,“以防止强者压迫弱者”。这些法律是诡辩的,表现为“如果……那么”条件句它们的范围很广泛,例如包括刑法家庭法财产法商法。  

现代学者对该法典的公平性和对法治的尊重以及古巴比伦社会的复杂性表示钦佩。关于它对摩西律法的影响也有很多讨论学者们很快就确定了这两个系列背后的“报复法” ——“以眼还眼”原则。此后,亚述学家之间的争论集中在该法典的几个方面:其目的、基本原则、语言以及与早期和晚期法律集的关系。

尽管围绕这些问题存在不确定性,但汉谟拉比在亚述学之外被视为法律史上的重要人物,并且该文件被视为真正的法典。美国国会大厦有汉谟拉比的浮雕肖像以及其他历史立法者的浮雕肖像。许多机构都有该石碑的复制品,包括纽约联合国总部柏林佩加蒙博物馆

背景[编辑]

汉谟拉比[编辑]

汉谟拉比统治前后的巴比伦领土地图
汉谟拉比统治之前(红色)和之后(橙色)的巴比伦领土

汉谟拉比(或汉谟拉比),巴比伦亚摩利 第一王朝的第六位国王,统治时间为公元前 1792 年至公元前 1750 年(年代中期)。通过军事实力、外交和背叛确保了巴比伦对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统治。当汉谟拉比继承了他父亲辛-穆巴利特的王位时,[3] 巴比伦在当地几乎没有影响力。当地的霸主是拉尔萨里姆辛汉谟拉比等到林辛老了之后,便在一场迅速的战役中征服了他的领土,而他的组织却完好无损。[4]后来,汉谟拉比背叛了埃什努纳埃兰马里的盟友,以获取他们的领土。[5]

汉谟拉比奉行侵略性的外交政策,但他的信件表明他关心众多臣民的福祉,并对法律和正义感兴趣。[6]他委托进行了大量的建筑工程,并且在他的信中,他经常将自己描述为人民的牧羊人。[7]正义也是该法典序言的主题,[8]并且“翻译为‘正义’的词 [ ešērum ]...其根源贯穿序言和尾声”。[9]

早期法律集[编辑]

尽管《汉谟拉比法典》是第一部被发现的美索不达米亚法律集,但它并不是第一部成文的法律集。一些早期的收藏幸存下来。这些文集是用苏美尔语阿卡德语写成的。它们还声称是由统治者撰写的。几乎可以肯定,这样的收藏还有更多,因为其他统治者的声明表明这种习俗很普遍。[10]这些法律集合之间的相似性使得人们很容易假设具有一致的基础法律体系。[10]然而,与《汉谟拉比法典》一样,很难解释这些早期著作的目的和基本法律体系,这促使许多学者质疑是否应该尝试这样做。[11]现存藏品包括:

此外,还有数千份古巴比伦时期之前和期间的法律实践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合同、司法裁决、法律案件信件以及改革文件,例如公元前三千年中期拉加什国王乌鲁卡吉纳( Urukagina)的改革文件,他的改革打击了腐败。美索不达米亚拥有《查士丁尼文摘》之前现存最全面的法律语料库,甚至可以与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语料库相比。[14]

副本[编辑]

卢浮宫石碑[编辑]

照片。 参见标题
1897 年至 1898 年对苏萨卫城的发掘,即在现场发现《法典》的四年前
照片。 参见标题
2007 年的苏萨皇城(左)和卫城(右)

发现的第一个文本副本仍然是最完整的,位于2.25 m(7 英尺4+1 ⁄ 2 英寸)石碑该石碑现陈列于卢浮宫底层黎塞留翼楼 227 室。[15]顶部是汉谟拉比与巴比伦太阳神和正义之神沙马什的图像。图片下方有大约 4,130 行楔形文字五分之一包含序言和尾声,其余五分之四包含通常所说的法律。[16]靠近底部的地方有七栏法律,每栏有八十多行,在古代被打磨和擦除。[17]该石碑被发现为三块大碎片并被重建。[18]高度为225 厘米(7 英尺4+高1 ⁄ 2 英寸),顶部周长为 165 厘米(5 英尺 5 英寸),底部周长为 190 厘米(6 英尺 3 英寸)。[18]汉谟拉比的图像高65 厘米(2 英尺1+1 ⁄ 2 英寸)高,60 厘米(1 英尺11+1 ⁄ 2 英寸)宽。[18]

卢浮宫石碑是在埃兰古城苏萨遗址发现的苏萨位于现代伊朗齐斯坦省(发掘时为波斯)。该石碑是由法国考古团在雅克·德·摩根的指导下发掘的[19]让-文森特·谢尔神父在《驻波斯代表团报告》第四卷中发表了初步报告Mémoires de la Délégation en Perse)。据谢伊尔称,该石碑的碎片是在1901 年 12 月至 1902 年 1 月期间在苏萨卫城 (l'Acropole de Suse)发现的。18]少量的大碎片使组装变得容易。[18]

谢伊尔推测,这块石碑是由埃兰国王舒特鲁克-纳昆特 (Shutruk-Nakhunte)带到苏萨的,并且他委托擦除了几列法律,以便在那里书写他的传奇。[18]有人提议同时对石碑的浮雕部分,特别是汉谟拉比和沙马什的胡须进行重新加工。[20]罗斯认为,这块石碑是从西帕尔 (Sippar) 掠夺来的,[21]汉谟拉比在其统治末期曾居住在那里。[22]

其他副本[编辑]

记录该法典的第二块和可能是第三块石碑的碎片与苏萨的卢浮宫石碑一起被发现。[23]已知有五十多份包含这些法律的手稿。它们不仅在苏萨被发现,还在巴比伦、尼尼微阿苏尔博尔西帕尼普尔西帕尔、乌尔、拉尔萨等地被发现。[24]汉谟拉比统治期间以及之后都制作了副本,因为该文本成为抄写课程的一部分。[25]人们发现了石碑创作后一千年的副本,[17]新亚述国王亚述巴尼拔( Ashurbanipal ,公元前 685-631 年)图书馆目录列出了“汉谟拉比判决”的副本。[26]额外的副本填补了石碑的大部分原始文本,包括大部分被擦除的部分。[17]

早期奖学金[编辑]

让-文森特·谢尔 (Jean-Vincent Scheil) 坐在桌子旁的照片,桌子上堆满了书籍和纸张
Jean-Vincent Scheil 神父,《守则》第一位现代编辑

该守则的第一版由 Jean-Vincent Scheil 神父于 1902 年出版,[27]收录在《驻波斯代表团报告》第四卷中Mémoires de la Délégation en Perse)。在简要介绍了发掘的细节后,[28]谢伊尔给出了法文的音译和意译,[29]以及精选的图像。[30]其他语言的版本很快随之而来: Hugo Winckler于1902年出版的德语版本[31]CHW Johns于1903年出版的英语版本,[32]以及Pietro Bonfante于1903年出版的意大利语版本。[33]

该法典在 1902 年被重新发现时,被认为是最早的美索不达米亚法律集,例如,CHW 约翰斯 1903 年的书名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法典》[32]英国作家HG威尔斯将汉谟拉比纳入《历史纲要》第一卷,对威尔斯来说,这部法典也是“已知最早的法典”。[34]然而,后来又重新发现了三部早期的法典:1947 年的《利皮特-伊什塔尔法典》、1948 年的《埃什努纳法典》和 1952 年的《乌尔南穆法典》。[35]早期评论家将汉谟拉比和石碑的年代定为公元前23世纪。[36]然而,这个估计甚至比“超长年表”所支持的还要早。该法典是在汉谟拉比统治末期编写的。[37]这是从序言中他的成就列表中部分推断出来的。[38]

谢尔对这座石碑的重要性和公平性充满热情,称其为“道德和政治杰作”。[18] CHW约翰斯称其为“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纪念碑之一”。[39]他评论说,“有很多人道主义条款,对弱者和无助者给予了很多保护”,[40]甚至称赞这是“奇妙的现代精神”。[41] 约翰·戴恩利·普林斯 (John Dyneley Prince)称《法典》的重新发现是“自罗林森莱亚德时代以来亚述科学发展中发生的最重要的事件”。[42] 查尔斯·弗朗西斯·霍恩赞扬了这位“明智的立法者”和他的“著名的法典”。[43] 詹姆斯·亨利·布雷斯特德(James Henry Breasted)指出该法典“对寡妇、孤儿和穷人公平”,但他指出,它“也允许许多古老而幼稚的正义观念继续存在”。[44]评论家赞扬了他们认为该准则所体现的先进社会。[45]一些人指出了世俗主义:例如欧文·詹金斯(Owen Jenkins),[46] ,但甚至《天主教百科全书》的查尔斯·苏瓦伊(Charles Souvay)也认为,与《摩西法》不同,《法典》是“建立在理​​性的支配之上”。[27]法典对摩西律法的影响问题很早就受到关注。[47]学者们还认为汉谟拉比就是圣经人物阿姆拉斐尔[48]但这一提议后来被放弃了。[49]

“框架” [编辑]

救济[编辑]

照片。 请参阅标题和相邻文字
卢浮宫石碑浮雕

浮雕似乎显示汉谟拉比站在坐着的沙马什面前。[23]沙玛什戴着神性的角冠[50],拥有太阳属性,火焰[51]从他的肩膀上喷出。[52]相比之下,谢伊尔在他的版《王子》中,[27]认为坐着的人物是汉谟拉比,站着的人物是沙玛什。[18]谢伊尔还认为,这一场景显示沙马什向汉谟拉比口授,而汉谟拉比则拿着抄写员的铁笔,聚精会神地凝视着神。[18]玛莎·罗斯列出了其他解释:“国王正在向神提供法律;国王正在接受或提供权杖和戒指的主权标志;或者——最有可能的是——这些标志是测量工具寺庙建筑中使用的量尺和绳量”。[53]汉谟拉比甚至可能在模仿沙玛什。[54]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绘图员通过构图和图像显示了汉谟拉比与神圣领域的密切联系,[55][56]

序言[编辑]

序言和尾声合计占正文的五分之一。在大约 4,130 行中,序言占 300 行,尾声占 500 行。[16]它们以法律周围的环形结构排列,尽管没有视觉上的突破将它们与法律区分开来。[57]两者都是以诗意风格写成的,[58]正如威廉·W·戴维斯(William W. Davies)所写,“包含很多 ……听起来非常像吹牛”。[59]

300 行的序言从汉谟拉比王权的根源开始(1-49)。阿努姆,巴比伦的天神众神之王,将人类的统治权授予了马杜克马杜克选择了他的尘世权力中心为巴比伦,在现实世界中,巴比伦崇拜他作为其守护神马杜克在巴比伦建立了王权。最后,阿努姆与巴比伦风神 恩利尔一起选择汉谟拉比为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的统治“是为了防止强者压迫弱者”(37-39:dannum enšam ana lā ḫabālim)。他将像沙马什一样崛起于美索不达米亚地区(ṣalmāt qaqqadim,字面意思是“黑头人”)并照亮这片土地(40-44)。[60] [注1]

汉谟拉比随后列出了他的成就和美德(50-291)。这些以名词形式表达,在阿卡德第一人称单数名义句子结构“[名词]  ... anāku ”(“我是[名词]”)中。[61]第一个名义句子(50-53)很短:“我是牧羊人汉谟拉比,被恩利尔神选中”(ḫammurabi rē'ûm nibīt enlil anāku)。然后汉谟拉比在一个名义句子中继续了 200 多行,其中anāku延迟到了最后 (291)。[62] [注1]

汉谟拉比多次称自己为“ na'dum ”,即“虔诚的”(第 61、149、241 和 272 行)。汉谟拉比作为他的人民的牧羊人的比喻也反复出现。这是古代近东国王的常见比喻,但汉谟拉比对其臣民事务的兴趣也许是合理的。[63]自始至终都强调他与许多不同神的密切关系。他被描绘成在修复和维护寺庙方面尽职尽责,并且在战场上无与伦比。他的成就清单有助于确定该文本是在汉谟拉比统治后期写成的。在列出清单之后,汉谟拉比解释说,他满足了马杜克为人民建立“真理和正义”(kittam u mīšaram )的要求(292-302),尽管序言从未直接提及法律。[64]序言以“那时:”结束(303:inūmišu),法律开始。[65] [注1]

尾声[编辑]

埃亚(Ea)或恩基(Enki),被描绘在圆柱印章上,鱼流从他的肩膀上喷涌而出。 参见标题
埃亚/恩基 (Ea/Enki)智慧之神,汉谟拉比恳求他迷惑任何毁坏他石碑的人,描绘在圆柱印章上,约 1000 年。公元前2300年

与序言不同,500 行的尾声与法律明确相关。[64]尾声开始(3144'–3151'):“这些是汉谟拉比 ……所制定的公正决定”(dīnāt mīšarim ša ḫammurabi...ukinnu-ma)。他高举他的法律和他的宽宏大量(3152'–3239')。[66]然后他表示希望“任何受到诉讼的受冤者”(awīlum ḫablum ša awātam iraššû)可以向他大声朗读石碑上的法律并了解他的权利(3240'–3256')。[67]这将带来汉谟拉比的赞美(3257'–3275')和神圣的恩惠(3276'–3295')。[68]汉谟拉比祝愿任何听从他的声明并尊重他的石碑的统治者好运(3296'-3359')。[69]然而,他会对任何不服从或删除他的声明的人招致众神的愤怒(3360'–3641',文本结尾)。[70] [注1]

尾声包含大量法律意象,“防止强者压迫弱者”(3202'–3203': dannum enšam ana lā ḫabālim[71]一词在序言中被重复使用。然而,国王主要关心的似乎是确保他的成就不被遗忘,他的名字不被玷污。[72]对任何未来的破坏者的咒骂清单长达 281 行,而且极其有力。有些咒语非常生动:“愿 神……赐予他一种不比死亡更好的生命”(3486'–3508':sîn... balāṭam ša itti mūtim šitannu ana šīmtim lišīmšum);[73] “愿他[未来的诽谤者]以呻吟和哀悼结束他统治的每一天、每一月、每一年”(3497'–3501': ūmī warḫī šanāt palēšu ina tānēḫim u dimmatim lišaqti);[73]愿他经历“生命力如水般的溢出”(3435'–3436': tabāk napištišu kīma mê)。[74]

汉谟拉比分别恳求各路神灵用他们的特殊属性来对抗污损者。例如:“愿[风暴]神 阿达德 ……剥夺他从天而降的雨水和从泉水而来的洪水的好处”(3509'–3515':adad... zunnī ina šamê mīlam ina nagbim līṭeršu);[73] “愿[智慧]神 Ea  ...剥夺他所有的理解和智慧,并可能导致他陷入混乱”(3440'–3451': ea... uznam u nēmeqam līṭeršu-ma ina mīšītim利塔鲁苏)。[74] [注1]诸神按以下顺序被召唤:[70]

  1. 阿努姆 (3387'–3394')
  2. 恩利尔 (3395'–3422')
  3. 宁利尔(3423'–3439')
  4. 埃 (3440'–3458')
  5. 沙马什 (3459'–3485')
  6. 罪恶 (3486'–3508')
  7. 阿达 (3509'–3525')
  8. 扎巴巴(3526'–3536')
  9. 伊什塔尔(3537'–3573')
  10. 内加尔(3574'–3589')
  11. 宁图(3590'–3599')
  12. 宁卡拉克(3600'–3619')
  13. 诸神 (3620'–3635')
  14. 恩利尔,第二次 (3636'–3641')

法律[编辑]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代近东最长、组织最完善的法律文本,[75]也是保存最完好的。[76]下面的分类(第 1-3 列)是 Driver & Miles 的分类,[77]进行了一些修改,并使用了 Roth 的翻译。[78]以字母表示的法律主要是根据卢浮宫石碑以外的文献重建的。

《汉谟拉比法典》涵盖的法律领域以及具体条款和示例
法律范围法律具体规定示例(英文)示例(阿卡德语)
违反法律行政行为1–5
  • 虚假指控 (1–2)
  • 虚假证言(3-4)
  • 伪造判决(5)
如果一个人指控另一个人并指控他杀人,但无法提出指控他的证据,则指控者应被杀死。(1) [79]šumma awīlum awīlam ubbir-ma nērtam elišu iddi-ma lā uktīnšu mubbiršu iddâk (1)
财产犯罪6–25
  • 盗窃和收受赃物 (6-13)
  • 绑架 (14)
  • 窝藏逃亡奴隶 (15–20)
  • 破门而入 (21)
  • 入室盗窃 (22–24)
  • 抢劫燃烧的房屋 (25)
如果一个人闯入房屋,他们将杀死他并将他(?)挂在破门前。(21) [80]šumma awīlum bītam ipluš ina pāni pilšim šuāti idukkūšu-ma iḫallalūšu (21)
土地和房屋26–k
  • 封地保有权( 26–41)
  • 农民的职责 (42–48)
  • 农民的债务 (49–52)
  • 灌溉违法行为 (53–56)
  • 侵犯牲畜 (57–58)
  • 砍伐树木 (59)
  • 照料枣园 (60–a)
  • 与房屋有关的犯罪行为 (b–k)
如果一个人欠了债,而风暴之神阿达德毁坏了他的田地,或者洪水冲走了庄稼,或者田里因水不足而没有粮食生长,那一年他将不偿还粮食他的债权人;他应暂停履行合同[字面意思是“弄湿他的泥板”],并且他不会支付当年的利息。(48) [81]šumma awīlum ḫubullum elišu ibašši-ma eqelšu adad irtaḫiṣ u lū bibbulum itbal u lū ina lā mê še'um ina eqlim lā ittabši ina šattim šuāti še'am ana bēl ḫubullišu ul utār ṭuppašu ura ṭṭab u ṣibtam ša šattim šuāti ul inaddin ( 48)
商业l–126
  • 贷款和贸易 (l–107)
  • 旅馆管理 (108–111)
  • 快递诈骗 (112)
  • 扣押和质押债务 (113–119)
  • 安全保管或存放 (120–126)
商人应将白银给予贸易代理人以进行投资,而他[贸易代理人]在旅途中遭受损失,则应将白银按资本金额退还商人。(102) [82]šumma tamkārum ana šamallim kaspam ana tadmiqtim ittadin-ma ašar illiku bitiqtam ītamar qaqqad kaspim ana tamkārim utār (102)
婚姻、家庭和财产127–194
  • 对ugbabtum女祭司或已婚妇女的诽谤(127)
  • “已婚妇女”的定义 (128)
  • 通奸(129–132)
  • 丈夫不在的情况下再婚 (133–136)
  • 离婚 (137–143)
  • 与nadītum女性结婚(144–147)
  • 赡养生病的妻子(148-149)
  • 丈夫送给妻子的礼物 (150)
  • 配偶的债务责任 (151–152)
  • 谋杀丈夫 (153)
  • 乱伦 (154–158)
  • 早期婚姻(159–161)
  • 妻子去世后结婚礼物的转移(162-164)
  • 给儿子生前的礼物(165)
  • 儿子的继承(166-167)
  • 剥夺儿子的继承权(168-169)
  • 合法化 (170)
  • 寡妇的财产(171–174)
  • awīlum阶级妇女与奴隶的婚姻(175–176)
  • 寡妇再婚 (177)
  • 骶骨女性 (178–184)
  • 婴儿的收养和护理 (185–194)
如果一个男人收养了一个刚出生的孩子(字面意思是“在水里”),然后抚养他,那么这种抚养就不会被收回。(185) [83]šumma awīlum ṣeḫram ina mêšu ana mārūtim ilqe-ma urtabbīšu tarbītum šī ul ibbaqqar (185)
突击195–214
  • 袭击父亲 (195)
  • awīlum级人员的袭击(196-208)
  • 导致流产的袭击(209-214)
如果一个 [ awīlum ] 蒙蔽了另一个 [ awīlum ]的眼睛,他们也将蒙蔽他的眼睛。(196) [84]苏玛 awīlum īn mār awīlim uḫtappid īnšu uḫappadū (196)
职业男士215–240
  • 外科医生 (215–223)
  • 兽医 (224–225)
  • 理发师 (226–227)
  • 建造者(228–233)
  • 造船者和船夫(234–240)
如果建筑商为某人建造房屋,但由于不符合规格而导致墙壁弯曲,则该建筑商应使用自己的银子使该墙坚固。(233) [85]šumma itinnum bītam ana awīlim īpuš-ma šipiršu lā ušteṣbi-ma igārum iqtūp itinnum šū ina kasap ramānišu igāram šuāti udannan (233)
农业241–273
  • 牛 (241–252)
  • 佃户盗窃饲料 (253–256)
  • 雇用农业工人 (257–258)
  • 盗窃农具 (259–260)
  • 雇用牧民 (261)
  • 牧羊人的职责(262-267)
  • 雇用牲畜和马车(268–272)
  • 雇用季节性工人 (273)
如果一头牛在经过街道时顶死了一个人,那么该案就没有索赔依据。(250) [86]šumma alpum sūqam ina alākišu awīlam ikkip-ma uštamīt dīnum šū rugummâm ul išu (250)
雇用率274–277
  • 工匠的工资 (274)
  • 租用船只 (275–277)
如果一个人租一艘容量为 60库尔的船,他每天应支付六分之一的银子作为租金。(277) [87]苏玛 awīlum elep 苏希姆 īgur ina ūmim ištēn šuduš kaspam idīša inaddin (277)
奴隶278–282
  • 对出售奴隶的保证(278-279)
  • 在国外购买奴隶(280–281)
  • 否认主宰权 (282)
如果一个奴隶向他的主人宣称:“你不是我的主人”,他(主人)将提出指控并证明他确实是他的奴隶,他的主人将割掉他的耳朵。(281) [87]šumma wardum ana bēlišu ul bēlī atta iqtabi kīma warassu ukānšu-ma bēlšu uzunšu inakkis (281)

目的理论[编辑]

自 20 世纪中叶以来,该准则的目的和法律权威一直存在争议。[88]理论分为三大类:它是立法,无论是一部法典还是一组成文法它是一种法律报告,包含过去案件和判决的记录;并且它是一部抽象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理论在亚述学领域获得了很多支持。[89]

立法[编辑]

查士丁尼一世的马赛克
拿破仑·波拿巴在杜乐丽宫书房里的画作
拜占庭帝国查士丁尼一世(左)和法国的拿破仑·波拿巴(右)都制定了法律法规,卢浮宫石碑被与此进行了比较。

“守则”一词的前提是该文件旨在作为立法来执行。它被 Scheil 在他的editio Princeps中使用,[90]并随后被广泛采用。CHW Johns 是对该文件最多产的早期评论者之一,他宣称“该准则名副其实”。[41]最近的亚述学家以及亚述学以外的学者都使用了这个术语,但没有评论,[91] 。[92]然而,只有当文本旨在作为强制立法时,它才能真正被称为法典及其条款法律。

乍一看,该文件类似于一部高度组织的法典,类似于《查士丁尼法典》《拿破仑法典》[93]还有证据表明,dīnātum(在《汉谟拉比法典》中有时表示个人“法律”)得到了执行。[94]该法典的一份副本称其为ṣimdat šarrim,“皇家法令”,表示一种强制执行的立法。[95]

然而,反对这一观点的论据很强大。首先,它会产生一个非常不寻常的代码——鲁文·亚龙(Reuven Yaron)称“代码”这个名称是“持续的误称”。[96]社会和商业的重要领域被省略。[97]例如,马克·范·德·米鲁普 (Marc Van De Mieroop)指出,该法典“涉及牛群和农田,但几乎完全忽视了对巴比伦经济至关重要的牧羊人的工作”。[98]然后,与更普遍的立法理论相反,涵盖了非常难以置信的情况,例如用山羊打谷,这些动物对于这项任务来说太不守规矩了(法律270)。[99]

法律也是严格的诡辩论(“如果 ……那么”);与摩西律法不同的是,没有绝对法则(一般命令)。这些将更明显地表明规范性立法。然而,反对立法理论的最有力论据是,大多数法官似乎没有关注该守则。这种批评起源于1950 年的Benno Landsberger。[88]尽管语料库规模巨大,但没有美索不达米亚法律文件明确引用该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律集合,[93] 。[100]两次提到“碑”(narû)的处方[101]最为接近。相比之下,许多判决引用了皇家法令[93] 雷蒙德·威斯布鲁克认为,这从沉默中强化了古代近东法律“法典”具有法律意义的论点。[102]此外,许多古巴比伦判决完全违背了法典的规定。[103]

法律报告[编辑]

照片。 参见标题
英博物馆展示来自亚述巴尼拔图书馆的泥板。图书馆列出了汉谟拉比死后一千年的“汉谟拉比判决”的副本。

第二种理论是,该守则是一种法律报告,因此包含过去案件和判决的记录,尽管措辞抽象。这将为“法律”的诡辩形式提供一种解释;事实上,让·博泰罗 (Jean Bottéro)相信他找到了一份激发灵感的案件记录。[104]然而,尽管美索不达米亚法律资料库规模庞大,但此类发现尚无定论且非常罕见。[105]此外,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经常记录法律判决,它们叙述案件事实,但不进行概括。[106]这些判决几乎完全关注事实要点,促使玛莎·罗斯评论道:“据我所知,现存的数千起案件中只有一个可以说是围绕法律要点展开的”。[107]

法理学[编辑]

第三种理论在亚述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即该法典不是真正的法典,而是关于如何制定判断的抽象论文。这使得弗里茨·鲁道夫·克劳斯(Fritz Rudolf Kraus)在该理论的早期表述中将其称为法理学(Rechtssprüche)。[108]克劳斯提出,这是美索不达米亚学术著作,与šumma āluana ittišu等预兆收藏属于同一类别[108]其他人提供了他们自己的这一理论版本。[109] A.利奥·奥本海姆(A. Leo Oppenheim)评论说,《汉谟拉比法典》和类似的美索不达米亚法律集“代表了社会批评的有趣表述,不应被视为规范方向”。[110]

这种解释绕过了《守则》与实际法律判决一致性低的问题。其次,该法典确实与美索不达米亚学术界的其他著作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相似的关键点是列表格式和项目顺序,[111] Ann Guinan 将其描述为复杂的“串行逻辑”。[112] Marc Van De Mieroop 解释说,与美索不达米亚学术的其他著作(例如预兆列表、国王列表和神列表)一样,《汉谟拉比法典》的条目是根据两个原则排列的。这些是“对立”(即一个条目中的变量被更改为另一个条目)和“点彩派”(即新的条件被添加到一个条目或所追求的范式系列中,以生成一个序列)。[113] Van De Mieroop 提供了以下示例:

如果医生用青铜刺血针对[ awīlum ]进行大手术,从而治愈了[ awīlum ],或者用青铜刺血针打开了[ awīlum ]的太阳穴,从而治愈了[ awīlum ]的眼睛,他应采取十舍客勒银子(作为他的费用)。

— 法 215 [114]

如果医生用青铜刺血针对[ awīlum ]进行大手术,从而导致[ awīlum ]死亡,或者用青铜刺血针打开[ awīlum ]的太阳穴,从而使[ awīlum ]的眼睛失明,他们要砍断他的手。

— 法 218 [114]

第 215 条和第 218 条法则说明了对立原则:第一条法则的一个变量(即操作的结果)被更改以创建第二条法则。[115]

如果有一名士兵或[辅助人员]在皇家要塞服役期间被俘虏[...],如果他[...]返回并返回他的城市,他们将归还他的田地和土地果园及本人应当履行服务义务。

若有士兵或辅佐被俘于王城,其子能尽服役义务者,应将田园果园赐给他,而应履行其父亲的服役义务。

儿子年幼,不能履行父亲的侍奉义务的,应将田园和果园的三分之一分给母亲,由母亲抚养。

— 法律 27-29 [116]

这里,遵循点画法的原则,将环境添加到第一个条目以创建更多条目。[117]点画法还允许通过遵循多个学术分支常见的范式系列来生成列表条目。因此,它可以解释那些令人难以置信的条目。例如,就用于脱粒的山羊而言(第 270 条法律),[118]之前的法律涉及用于脱粒的其他动物既定的驯养动物系列决定了下一个是山羊。[119]

沃尔夫拉姆·冯·索登 (Wolfram von Soden)几十年前将这种思维方式称为Listenwissenschaft(“列表科学”),[120]经常诋毁它。[121]然而,马克·范·德·米鲁普(Marc Van De Mieroop)、让·博泰罗(Jean Bottéro)和安·吉南(Ann Guinan)等最近的作家要么避免价值判断,要么表达钦佩。列表是美索不达米亚科学和逻辑的核心,其独特的结构原理使条目可以无限生成。[119]

将《守则》与“列表科学”出现的抄写传统联系起来,也解释了为什么受训抄写员会复制和研究它一千多年。[24]该法典出现在巴比伦晚期(公元前 7-6 世纪)的文学和学术文本清单中。[122]没有任何其他法律著作能如此根深蒂固地融入课程之中。[123]那么,它可能不是一部法律法规,而是一篇学术论文。[101]

关于《法典》对古巴比伦社会及其法律制度的启示,已有很多著作。[验证失败]例如,是否证明没有专业辩护人,[124]或者是否有专业法官。[125]将《守则》视为独立文件的学者放弃了这种主张。[126]

基本原则[编辑]

该守则的一项被广泛接受的原则是lex talionis,即“以眼还眼”。第 196 条和第 200 条法律分别规定,当一个人摧毁另一个人时,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由报复法确定的惩罚可以转移到违法者的儿子身上。[124]例如,第229号法律规定,房主因房屋倒塌而死亡,房屋建造者也必须死亡。以下第 230 条法律规定,如果房主的儿子死亡,建筑商的儿子也必须死亡。[85]

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不仅年龄和职业,而且阶级和性别也决定了他们受到的惩罚或补救。整个守则中提到了三种主要的人:awīlummuškēnumwardum(男性)/ amtum (女性)。wardum amtum男性/女性奴隶。至于awīlummuškēnum,虽然存在争议,但似乎区别在于社会阶层,awīlum的意思是“绅士”,而muškēnum 的意思是“平民”。[127]对muškēnum的处罚并不一定awīlum更严厉:muškēnum的生命可能更便宜,但他的一些罚款也更便宜。[128]这些阶级内部也存在不平等:例如,第 200 条和第 202 条法律表明,一个awīlum 的级别可能高于另一个 awīlum。[129]

玛莎·罗斯已经展示了[怎么样?]羞耻和荣誉的观念激发了某些法律。[130]

上述原则在精神上与现代普通法民法体系相距甚远,但有些原则可能更为熟悉。其中一项原则是无罪推定石碑的前两项法律规定了对未经证实的指控的惩罚,由《报复法》确定。书面证据受到高度重视,[131]尤其是在合同问题上[43]一罪仅受一罚。[132]法律还承认被告意图的重要性。[124]最后,该法典在公共石碑上的设立据说是为了增加诉诸司法的机会。无论这是否属实,考虑到古巴比伦时期抄写教育的困难,建议受冤屈的人大声朗读石碑(第 3240'–3254' 行) [注 1]是朝这个方向采取的具体措施。[133]

序言断言汉谟拉比是被众神选中的。雷蒙德·威斯布鲁克观察到,在古代近东法律中,“国王是立法的主要来源”。[134]然而,他们可以将天赐的法律权力委托给法官。[135]然而,正如欧文·B·詹金斯(Owen B. Jenkins)所观察到的那样,这些规定本身“令人惊讶地缺乏 ……所有神学法甚至礼仪法”。[46]

语言[编辑]

石碑上刻有楔形文字。 请参阅相邻文字
文本。该法典的楔形文字的排列方式在编写时就已经过时了。

这些法律是用阿卡德语的古巴比伦方言写成的。他们的风格是规则和重复的,今天它们是阿卡德语入门课程的标准文本。[136]然而,正如 A. Leo Oppenheim 所总结的那样,楔形文字符号本身是“垂直排列的 ……在从右到左并排放置在带中的盒子内”,这种排列在汉谟拉比时代就已经过时了。[137]

这些法律以诡辩的形式表达:它们是条件句,其中的情况在 protasis(“if”子句)中详细说明,补救措施在 apodosis(“then”子句)中给出。protasis 开始于šumma,“if”,[138],除非它添加到先前法律(例如法律 36、38 和 40)中已指定的情况。[139]过去式用于protasis中的简单过去动词,或者可能用于简单条件句。[138] 完成时经常出现在一个或多个过去词之后的原末尾,以传达动作序列,或者可能是假设条件。[138]

持续,有时在亚述学中被称为“现在”,可以表达法律中的意图。[138]为了便于英语阅读,一些翻译给protasis中的过去时动词和完成时动词赋予了现在时的含义。[140]在 apodosis 中,动词是持续动词,尽管含义在许可性(“允许x发生”)和指导性(“ x必须/将会发生”)之间变化。[141]在 protasis 和 apodosis 中,动作顺序都是通过在动词后缀-ma和“and”来表达的。[142] -ma也可以有“但是”的意思。[143]

该准则相对容易理解,但其词汇中的某些项目存在争议。[含糊]如前所述,事实证明,术语awīlummuškēnum很难翻译。它们可能分别代表较高和较低社会阶层的男性成员。[144] Wolfram von Soden 在他的Akkadisches Handwörterbuch中提出muškēnum源自šukênum,“鞠躬/恳求”。[145]作为一个社会地位低下的人的词,它可能从苏美尔语根源延续到阿拉伯语(miskīn)、意大利语(meschino)、西班牙语(mezquino)和法语(mesquin)。[146]

然而,一些早期的译者也试图解释muškēnum的特殊待遇,将其翻译为“麻风病人”,甚至“贵族”。[147]一些译者为awīlum提供了生硬的读法,例如“领主”、[148] “精英”、[149]和“贵族成员”;[150]其他人没有翻译它。[151]某些法律术语也被证明很难翻译。例如,dīnumdīttum可以表示一般法律,也可以表示个别法律、判决、神圣声明和其他现象。[152] mīšarum同样可以表示一般法律以及一种皇家法令。[153]

与其他法律集合的关系[编辑]

其他美索不达米亚[编辑]

照片。 一块泥板,内有用楔形文字书写的《利皮特-伊什塔尔法典》的序言
利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序言

《汉谟拉比法典》与早期美索不达米亚法律集有很强的相似之处。许多书声称是由统治者撰写的,这种传统可能很普遍。[10]早期的法律集也同样表达了其天赐的合法性。[154]与《汉谟拉比法典》一样,它们也有序言和尾声:《乌尔南穆法典》有序言,《利皮特伊什塔尔法典》有序言和尾声,《埃什努纳法典》有尾声。此外,与《汉谟拉比法典》一样,他们坚持“一罪一罚”的原则。[155]总体而言,所涵盖的案例和使用的语言惊人地相似。[10]

当汉谟拉比制定自己的法典时,抄写员仍在抄写早期的法律集,例如《乌尔南穆法典》 。[156]这表明早期的收藏可能不仅与《守则》相似,而且还影响了《守则》。雷蒙德·威斯布鲁克认为,“古代近东法律”有相当一致的传统,其中包括《汉谟拉比法典》,[157],并且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习惯法[158]尽管如此,还是存在差异:例如,史蒂芬·伯特曼(Stephen Bertman)建议,早期的收集涉及赔偿受害者,而《守则》则涉及对犯罪者的体罚。[159]此外,上述相似性和影响力的结论仅适用于法律集本身。每个法规的实际法律实践都是神秘的。[160]

《汉谟拉比法典》也与后来的美索不达米亚法律集有很强的相似性:与诡辩的中亚述法律和新巴比伦法律,[161]其格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的(“一个 ……的人”)。鉴于《守则》通过抄写课程得以延续,对这些后来的收藏产生直接影响更容易。[24]最后,虽然影响更难追踪,但有证据表明赫梯法律可能是美索不达米亚本土以外法律写作传统的一部分。[162]

马赛克、希腊罗马和现代[编辑]

摩西在西奈山接受拜占庭利奥圣经的照明,接受来自天堂的律法
拜占庭利奥圣经中描绘的摩西在西奈山接受律法

汉谟拉比法典与摩西律法的关系,特别是出埃及记20:22-23:19的圣约法典,自被发现以来一直是讨论的主题。[47]弗里德里希·德里奇 (Friedrich Delitzsch)在 1902 年的一次演讲中,在关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文化对古代以色列影响的“ Babel und Bibel ”(“巴别塔与圣经”,或“泛巴比伦主义”)辩论的其中一集中,论证了强大影响力的论点然而,他遭到了强烈的抵制。[163]美索不达米亚和黎凡特之间存在文化接触,在夏琐发现了中世纪楔形文字法律的泥板。[164]《汉谟拉比法典》与《盟约法典》之间也有相似之处:在诡辩的格式、诸如“以牙还牙”等原则以及条款的内容方面。一些相似之处是惊人的,例如关于食人牛的条款(《汉谟拉比法典》第 250-252 条,[86]出埃及记 21:28-32)。[165]

某些作者提出了直接影响:例如,大卫·P·赖特 (David P. Wright)断言,《圣约法典》“直接、主要且自始至终都依赖于汉谟拉比法”,“对美索不达米亚资料的创造性重写……被视为学术抽象而不是法律摘要”。【166】其他人谁?]假定间接影响,例如通过阿拉姆语腓尼基中介。[167]然而,共识是相似之处是继承共同传统的结果。[168] 1916年,乔治·A·巴顿(George A. Barton)引用了“前因和一般知识观的相似性”。[169]最近,大卫·温顿·托马斯(David Winton Thomas)指出:“没有理由假设希伯来人直接借用巴比伦人的法律。即使两套法律在字面意义上差别不大,但在精神上却有很大不同”。[170]  

《汉谟拉比法典》对后来法律集的影响很难确定。马克·范·德·米鲁普 (Marc Van De Mieroop) 认为,它可能影响了希腊《戈廷法典》和罗马《十二铜表法》[171]然而,即使范·德·米鲁普也承认,大多数罗马法与《法典》并不相似,或者可能受到《法典》的影响。[172]

要了解该法典对现代法律的影响,就需要了解它对摩西法和希腊罗马法的影响。由于这是有争议的,评论家们仅限于观察该守则与美国法律中世纪法律等之间的异同[173]一些[谁?]指出,《守则》中的处罚并没有变得更严厉,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更轻。[174] [需要更新]

第238号法律规定,船长船舶经理船舶承租人使船舶免遭全损,只需船东支付船舶价值的一半[175] [176] [177] Digesta seu Pandectae (533),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一世(527-565)下令编纂的法律第二卷罗马法学家保卢斯撰写的法律意见书公元 235 年三世纪危机之初, 《罗地亚法》( Lex Rhodia)(“罗得法”)被纳入其中,该法阐明了大约公元前 1000 至 800 年在罗得岛建立的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原则,作为多立克六角城,似乎是腓尼基人在拟议的多利安入侵期间希腊黑暗时代(约 1100 – 约 750)期间所谓的海洋民族的出现,导致多立克希腊方言的传播。[178] [179] [180]共同海损法构成了所有保险的基本原则[179] [需要更好的来源]

亚述学之外的接待[编辑]

照片。 参见标题
美国国会大厦的汉谟拉比浮雕肖像,作者:托马斯·哈德森·琼斯

该法典经常在法律学术中被提及,其中的规定被假定为法律,并且该文件被假定为真正的法典。学术界之外也是如此。【181】原创研究?]

美国国会大厦众议院议事厅的门上有一幅汉谟拉比的浮雕肖像,还有另外 22 名“因在建立美国法律基础原则方面所做的工作而闻名”的人的肖像。182]世界各地的机构都有卢浮宫石碑的复制品,[需要引用]包括纽约联合国总部[ 183 ]​​和海牙和平国际法院所在地) 。[184]

另请参阅[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注释[编辑]

  1. f CDLI (2019)的行编号,Roth (1995a)的翻译。行数可能看起来很低,因为 CDLI 版本不包括卢浮宫石碑上未找到的部分。

引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