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瞿忠才
请各级党委、政府为退役军官伸张正义(3)
违法行政是最大的腐败 拨乱反正,维护退役军官合法权益
尊敬的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
首先、在企军转干部或称退役军官,被非法剥夺法定身份待遇,还被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而无情打压,虽依法维权上访近20年而无果,据称源于《中办发电[2001]31号》和《企转组[2004]1号》等。那么,《中办发电[2001]31号》和《企转组[2004]1号》等有何法律和政策依据?就不能不辨别清楚。
一评:《中办发电[2001]31号》等以“三个不再”,即所谓“企业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了改制,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实行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办法;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待遇”为由,剥夺在企军转干部法定身份待遇,是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
《中办发电[2001]31号》等所谓“三个不再”源于2000年9月28日发布的《国办发[2000]64号》转发的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第1条第3款:“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企业不再比照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但是,该文第4条第20款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确定劳动关系”。而《劳动法》第14条明确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国办发[2000]64号》,并没有以所谓“三个不再”否定《劳动法》,否定“法律、法规”关于军转干部的“特别规定”。因此,“三个不再”不应成为剥夺在企军转干部法定身份待遇的依据。
国企改革的另一份纲领性文件——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转换经营机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也要遵守《劳动法》,遵守“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军转干部“已有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劳办发[1993]78号》转发的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上位文。因此,《劳办发[1993]78号》也不应成为有关部门剥夺在企军转干部法定身份待遇的借口。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深劳社访函[2008]002号》郑重声明:“深府[1993]238号文件(即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未取消企业干部(含接受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干部身份。”
以上2个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无可辩驳地说明,《中办发电[2001]31号》等以国企改革、“三个不再”为由,剥夺在企军转干部法定身份待遇,是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
二评:《中办发电[2001]31号》等故意砍去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定位,违背中央关于军转干部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如:
1、《国发[1975]170号》:“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
2、《中办厅发[1983]26号》:“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中发[1985]13号》:“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不能相应安排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4、《国发[1994]18号》:“对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和出国(境)留学等军转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
5、针对有些部门否定军转干部法定身份待遇的错误做法,《中发[1998]7号》特别强调并具体阐述了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 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 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 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 “接收单位向职工分配或出售住房时, 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 应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6、有关部门总是借口国企改革,借口“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否定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政策规定。但是,这些部门不应忘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就“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摘自《中发[2001]3号》)。”正是这个《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再次重申:“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这说明,即使国企改革,即使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即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等,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定位也是没有改变的。《中发[2001]3号》是中央3大顶级权威机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改革的权威发布。它再次重申“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再次说明中央关于军转干部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定位没有变。
7、针对《中办发电[2001]31号》、《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和《企转组[2004]1号》、《企转组[2005]2号》《企转组[2006]1号》等背离中央关于军转干部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定位的错误行径,《中发[2007]8号》不厌其烦地再次重申:“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中办发电[2001]31号》否定军转干部法定身份待遇,既与之前发布的《中发[1998]7号》和《中发[2001]3号》等上位文件相抵触,也与之后发布的《中发[2007]8号》等上位文件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中办发电[2001]31号》等是无效的。
8、根据《国发〔2005〕23号》关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的规定,《中办发电[2001]31号》等属于违规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三评 :《中办发电[2001]31号》等声称,“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医疗、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应和企业其他职工一样,执行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以上说法没有法律政策依据。
1、中央关于在企军转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规定有明确的时间界限划分。具体地讲,对于《中发[2001]3号》发布后转业的军转干部来说,执行《中发[2001]3号》第三十六条关于“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对于《中发[2001]3号》发布以前转业的军转干部来说,《中发[1998]7号》有详细、具体的表述,即:“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 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 享受相应待遇。”“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接收单位向职工分配或出售住房时, 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 应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针对有些部门肆意践踏在企军转干部法定身份待遇的不正之风,《中发[1998]7号》特别强调,“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有关部门故意混淆中央关于在企军转干部政策的时间界限,将仅适用于《中发[2001]3号》发布后转业的军转干部的政策规定,强加在《中发[2001]3号》发布前转业的军转干部的头上。这样做,既是对在企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粗暴践踏,也是对中央关于军转干部政策的粗暴践踏。
2、《中发[2001]3号》是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中央依法对军转干部政策进行调整的集中体现,是中央军转干部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所谓继承,主要体现在“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这个基本政策定位上。所谓发展或调整,主要体现在:①对师团职干部和军龄20年以上营职干部增加了一条自主择业新路,即拿优厚的退役金,自己找工作;②一般不再向企业安排军转干部,而只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中发[2001]3号》第六十九条郑重声明:“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根据这条规定,《中发[2001]3号》发布之前转业的军转干部,适用《中发[2001]3号》之前中央发布的军转干部政策规定。而这些政策规定可归纳为两点:①“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②比照党政机关人员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即通常说的“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如,《中发[1998]7号》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 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 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 享受相应待遇”等。据不完全统计,有几十个中央红头文件可以作证,“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是中央对军转干部的承诺。明明是中央向军转干部承诺“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到了《中办发电[2001]31号》等炮制者手上,却变成了“要求比照……”的“伸手要待遇”,这是对在企军转干部的污蔑、诽谤和侮辱!
3、中央关于军转干部政策时间界限规定,不仅在《中发[2001]3号》中有明确表述,而且在《国办发〔2000〕62号》中也有明确表述。《国办发〔2000〕62号》是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其第23条规定:“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说,它是关于2000年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第20条明确规定:”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因此,2000年是《国办发〔2000〕62号》划定的中央关于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时间界限。可以看出,《国办发〔2000〕62号》划定的时间界限和《中发[2001]3号》划定的时间界限是一致的。这种一致不是偶然的,因为《中发[2001]3号》是中央关于军转干部的总政策,而《国办发〔2000〕62号》是中央关于军转干部的住房保障办法,两者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这再一次证明: 2000年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适用中央2000年以后发布的军转干部政策,2000年以前转业的军转干部适用中央2000年以前发布的军转干部政策,也就是通常所说“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绝不可张冠李戴、浑水摸鱼。
不要孤立、简单认识退役军官遭到祸害的问题!?
人社部长尹蔚民2010年11月初在江苏南通召开的 调研会的讲话(摘录):这位部长说:“如果给他们(指军转干部)”落实了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把他们改过来、就等于改革失败,这个烧饼不能翻。”在企业退役军官历史冤案已经几十年了。要说这个解放军的特别群体依法按照政策妥善办理不就可以了吗?事情到了今天正是我们当初看到的——问题不是那么简单了。
祸害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的冤案。正是长期以来反对毛泽东及毛泽东思想,彻底搞垮、搞臭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我们的护法维权斗争是与如今国内外形势发展紧密相关。我们必须要以敏锐的洞察力指导其活动。把握形势因势利导,团结各届,坚持原则,大局筹划,依法维权,不懈进取。
虽然反毛泽东及毛泽东思想、反共产党的势力在这半年来出现并且猖狂反扑,遭受了一系列的严重失败。但从这场斗争的性质来看,它是正反两种思想、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种力量生死存亡的大决战,这股反动逆流决不会因失败而自动退出历史的舞台。
对于国内外一切反动势力来讲,毛泽东不倒,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的梦想就会无果而终,中国共产党这块金字招牌将永远无法撼动;只有让毛泽东在人民心中倒下,共产党的执政根基才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瞬间崩塌。
因此,颜色革命的反贼们为了达到颠覆共产党、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目的,一定会千方百计地组织和调动起各种反动力量,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资源,向以习近平为首的新一代中央领导施压,向全国亿万热爱毛主席,热爱共产党的爱国民众作最后的、疯狂的、垂死的挣扎。
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周围,为彻底粉碎国内外一切反毛泽东主席、毛泽东思想及反共产党势力的行为而坚决斗争,为高举马克思理论及争取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早日回归,为沿着真正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壮大而战斗!
绵阳市在企退役军官瞿忠才
2013年7月 23日
联系电话:13118187669
呈送:中共绵阳市委罗强书记 绵阳市人民政府林书成 市长
送:联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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