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旧拉丁语repressaliae,来自拉丁语 reprehendere - 克制、停止)——在国际法中,一个国家为应对另一个国家的非法行为而采取的具有政治和经济性质的合法强制措施。如今,报复一词已过时,此类行动称为反措施,如果此类措施由国际组织实施,则称为制裁。
报复的历史[编辑| 编辑代码]
起源[编辑| 编辑代码]
在规范古代国家关系的国际法实践中,存在不使用武力的各种强制措施作为履行责任的方式。这些主要是来自受影响国家的经济压力措施,表现为终止贸易关系或禁止贸易。使用经济压力的第一个记录和现存的例子发生在古希腊。公元前423年,主宰希腊的雅典禁止墨加拉的商人访问他们的港口和市场(即所谓的墨加拉主义)[1],这也是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的原因之一。在波利比乌斯的作品中可以发现,由于亚该亚人与维奥提亚人之间的冲突,亚该亚同盟的首领菲洛佩门被授予收回维奥提亚财产的权利。这导致了武装冲突,不仅在公民之间,而且在整个国家之间[2]。
中世纪早期[编辑| 编辑代码]
在6-12世纪期间,非军事强制措施被称为报复。它们非常清楚地反映了这一时期国际关系的整体本质,因此具有私法性质。其实质是,因外国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有权独立扣押该外国人或其同胞的财产或等价物,这是受损害人的国家权力允许的,在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从罪犯的状态[3]收到。在中世纪 欧洲的领土上存在大量独立的城邦它们之间贸易的发展导致需要对报复行为进行监管整合。城市章程和双边条约中规定,外国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根据法律责任关系,债权人必须向该外国人的主管法院提出债权,并在在拒绝满足索赔要求的情况下,他可以向其当局申请以获得特别许可,以在授予该许可的国家领土内扣押犯罪人所在国公民的人/人或货物[4] . 颁发此类许可证被视为国家主权的一个属性。
这张许可证的名称没有一个明确的固定形式,但在几个世纪的过程中颁发的许可证中,可以区分更常用的名称。因此,在十二至十四世纪,它们被称为“litterae repressaliarum”、“cartae repressaliarum”、“marca”、“pignorationes”。稍后,在XIV - XVI中,出现了“ius marchium”和“lettre de marque” [5]等名称)。应该注意的是,“lettres de marque”和“lettres de represailles”行为同样被使用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来指定海战期间的报复专利和私掠专利。在接受罗马法的条件下,在法家的帮助下,私人战争原则,最重要的是连带责任原则,这不是罗马法固有的,开始逐渐失去普及,随后甚至被禁止。在此期间,国际惯例逐渐转向以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强制手段取代报复,这些手段已经被最高权力直接用于为其受影响的臣民谋取利益。此类行为的一个例子可能是对所有商人或来自犯罪人是其公民的国家的所有商品征收某些强制性费用。
经典时期[编辑| 编辑代码]
在17 世纪末,报复获得了国家性质,从那时起,使用报复的权利“只属于国家并与国家有关,而不属于个人”。里希特认为,将使用报复的权利从个人转移到国家是“将战争视为国家武装冲突而非个人之间的武装冲突的结果” [6]。
使用报复的权利逐渐从个人转移到国家,导致出现了新形式的非军事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开始被理解为各种报复(禁运、安眠药)。
到19 世纪中叶,报复被理解为“政府对另一国、其臣民及其财产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以促使其承认有争议的权利或从该国获得应有的补偿,或者,在极端情况下,用自己的双手履行其主张” [7]。
随着国际法科学的发展,强制机制的思想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许多科学家的著作中。在国内科学家中,这一问题在L. A. Komarovsky教授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深入的发展。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他的立场似乎很有趣,根据该观点,“可以组织国际强制<...>,以便强制功能在国际组织所有成员的许可下 - 由最伟大的国家之一执行希望扮演这个角色的权力”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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