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8日 星期一

联合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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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实施联合国制裁的主要机构

联合国制裁是联合国安理会对拒绝履行国际责任法律关系产生的义务的国家(其领土的一部分或明确界定的人) 采取的强制措施[1] [2] [3]联合国制裁是比口头谴责更严厉但不如使用武力严厉的中间措施。实施制裁的决定由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作出。

在1950 年代1980 年代的国际法律学说中,制裁被理解为责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近期,国内外科学家将其列为独立研究所[1]

此外,有权实施制裁的主体仍然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1] [2] [3]制裁的发展历史已有两千多年。最早的应用案例出现在古希腊[4]中世纪,这些措施得到规范的巩固和“报复”的名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它们在国际联盟宪章中被称为制裁联合国成立后,这些措施被载入《联合国宪章》第七节1945年1990年,联合国制裁只实施了两次[5]

直到最近,它们是全面的,并规定所有联合国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宣布对制裁目标国实施全面贸易禁运对伊拉克南斯拉夫实施了此类制裁,对海地和南罗得西亚(现津巴布韦)实施的制裁程度略低迄今为止,联合国的大多数制裁措施是对被安理会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实施旅行禁令或资产冻结,或对目标国家实施武器禁运。这种制裁被称为“有针对性的”或“有针对性的” [6] [7][8] [9]

截至2009 年8 月 12 日,安理会已实施 19 次制裁[5]

概念[编辑编辑代码]

今天,联合国制裁一词有两种含义。据了解:

同时,联合国本身也坚持第二种立场。因此:

联合国制裁是一种非军事的、主要是经济的、强制措施的制度,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41 条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作出适用的决定。和平与安全(其领土的一部分或特定人员)。适用联合国制裁的目的是制止此类犯罪行为,并确保犯罪国履行法律责任关系产生的义务[1] [2] [3]

不使用武力的制裁起到中间措施的作用,比口头谴责更严厉,但不如使用武力严厉。

制裁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实施的

“强制措施”概念与“制裁”一词的关系[编辑编辑代码]

广义的强制措施涵盖了因法律责任关系对违法者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同时,国际法科学的特点是对“强制措施”一词的本质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10]

根据《联合国宪章》文本中多次使用“强制措施”一词,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与今天的理解相比,宪章的起草者对其赋予的含义略有不同。因此,强制措施是指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11]此类措施可以使用武力,也可以不使用武力。然而,根据对安理会正式文件文本的分析[12] [13],尽管宪章文本并未使用“制裁”一词,但此类措施仅被称为“制裁”。制裁”。

制裁类型[编辑编辑代码]

联合国存在半个多世纪以来实施制裁的实践为系统化制裁形式和类型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国际法律文献中,曾多次尝试对制裁进行某种分类[14]但各种学术制裁涵盖了非常广泛或过于狭窄的合法、有时是非法的强制手段清单。综上所述,有可能给出这样一种一般性质的国际法律制裁的分类。国家或国际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安理会决议实施的制裁:

1.商业或贸易
a) 全面(全面)禁运
b) 部分(选择性)禁运;
c) 终止维护;
2.财务
a) 冻结政府的外国资产;
c) 限制进入金融市场
d) 终止财政援助;
3.运动制裁
a) 禁止某些个人或群体在其国家边界之外流动;
b) 禁止移动任何通讯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空中通讯);
4.外交
a)外交使团雇员全部或部分撤出受制裁国家;
b) 取消外交签证;
5.体育文化
a) 禁止代表受制裁国家的个人或团体参加体育比赛;
b) 通过涉及受制裁国家的个人或团体的交流和旅行,终止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
6.程序制裁
a) 终止或剥夺投票权;
b)剥夺国际组织选举机构的代表权;
c) 拒绝或排除国际组织成员资格;

当今最常见的制裁是以下类型的联合国制裁:

  • 旅行禁令它们仅适用于应对国家非法行为负责的个人,并在禁止此类人员离开其国家领土时得到体现。
  • 资产冻结它们仅适用于应对国家非法行为负责的个人,并通过禁止此类人员使用位于其国家以外的资产来表达。
  • 武器禁运它们被用来对付整个国家,并表示禁止所有其他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规定的数量、数量和条件下提供武器或部件。

联合国制裁的历史[编辑编辑代码]

制裁在载入《联合国宪章》之前(《宪章》称其为“强制措施”),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在国际关系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不断变化和适应。长期以来,此类措施被称为报复,然后,在国际联盟成立后,制裁一词传播开来

联合国制裁的发展可以有条件地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联合国1945 年1990 年的制裁[编辑编辑代码]

制裁制度发展的下一步是在1945 年创建联合国。联合国创始人决定从根本上改变以前的强制措施制度,并为此在《联合国宪章》中引入了一些进步条款,旨在确保维护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有权决定是否存在任何对和平的威胁、任何破坏和平的行为或侵略行为。《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范与《国际联盟宪章》中规定的成员国有权独立确定侵略事实的规范不同,确保了各国对国际罪行的集中反应。因此,《联合国宪章》第 41 条规定了不使用武力的强制措施,如“完全或部分中断经济关系、铁路、海运、空运、邮政、[15]

尽管这样的文书具有外在的效力,但直到1966年 12 月 16 日,安理会才第一次援引《联合国宪章》第 41 条,当时它在第 232 号决议中要求各国对南罗得西亚采取某些强制措施1979 年 12 月21 日第 460 ( 1979 ) 号决议取消了这些制裁直到1990 年,安理会只对南罗得西亚(如前所述)和南非实施了两次制裁,根据 1977 年11 月 4 日第 418(1977)号决议实施武器禁运(第 919(1994)号决议停止)年度1994 年5 月 25 日 )

全面制裁 ( 1990-1998 ) [编辑编辑代码]

19908月2日伊拉克吞并 科威特领土后,联合国历史上开启了制裁的新纪元。1990年 8 月 6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 661(1990)号决议,规定根据《宪章》第七章对伊拉克科威特的规定,在不使用武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措施。 任何货物都受到此类措施的约束,但专门用于医疗目的的用品和作为人道主义援助一部分的食品供应除外。然而,全面的强制措施导致伊拉克经济和社会形势明显恶化。在1990 年1995 年 全面措施期间,伊拉克第纳尔美元汇率下跌了 20 多倍[16]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实践中实施全面制裁的另一个例子是1994 年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海地实施强制措施的案例第 917 (1994) 号决议。1992年 5 月 30 日对 南斯拉夫实行全面制裁,就对民众造成的负面影响而言,最明显的影响之一是这种禁运的后果对该国经济和未受保护的部分人口造成了重大损害。另一个负面人道主义影响的例子是联合国安理会第 748(1992)号和第 843(1993)号决议对利比亚实施的全面空中禁运制裁。联合国利比亚实况调查团的报告指出,制裁正在“对民众的生活条件和国家经济造成普遍的不利后果” [17]特别是那里的失业率从1%上升到12%,通货膨胀加速,大多数商品的价格上涨了200%以上[17]

向定向制裁过渡[编辑编辑代码]

实施全面非军事制裁造成的负面后果,是由于联合国安理会长期以来在实施强制措施的工作中所秉持的理念。其本质归结为西方学者推导出的一个非官方公式,[18]即其意译听起来像是“民众的苦难将导致政府的压力”。据称,在制裁的帮助下为民众创造不利的经济条件可能会导致后者对该国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采取行动,确保解除该国的制裁制度。

科菲·安南。联合国秘书长 1997-2006

实施制裁的实践证实了这一概念的不完善性。在排斥民主秩序的政府体制下,民众缺乏影响国家权力的必要手段。这一立场也反映在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关于联合国在21 世纪 的作用的报告中:

当对威权政权实施严厉和全面的经济制裁时,另一个问题就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受制裁的通常是普通人,而不是政治精英,他们的行为引发了制裁” [19]

结果,对实施全面制裁的批评导致联合国安理会逐渐寻找有效的替代方案。根据联合国全面制裁问题研讨会的建议,以及制裁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联合国安理会逐渐开始走向实施所谓“定向制裁”的做法。此类制裁涉及直接影响政府成员和整个统治精英或军事人员,换言之,这些“制裁针对的是对非法政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20]这种法律压力可能包括扣押国外金融资产等措施;限制进入外国金融市场武器禁运禁止访问外国等。它们是针对参与国际犯罪的个人以及企业或任何属于政府的物体执行的。此外,它们还包括对不被民众用于日常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的物品供应的各种禁运。

制裁程序[编辑编辑代码]

实施制裁的决定由联合国安理会作出。此类决定以通过决议的通常方式作出 - 此外,以九票表决,包括联合国安理会所有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规定,在诉诸制裁之前,联合国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有权使用一切可能的和平解决手段。因此,只有在根本没有任何可能性或已用尽所有和解解决冲突的方法时,才应实施制裁。决议通过后,必须提及《联合国宪章》第七节,制裁对所有会员国甚至非联合国会员国都是强制性的。在一些国家,为了将决议的规定引入其领土,通过了适当的规范性法案[21]此外,联合国安理会在决定实施制裁的同时,还决定成立一个制裁目标国特别委员会[22]

黑名单[编辑编辑代码]

鉴于联合国安理会对代表国家作出决定或促成执行该决定的直接责任人转而采取“目标制裁”的做法,所谓的“黑名单”开始拟定,上面输入了上述人员的姓名。这些名单由联合国安理会的附属机构——制裁委员会编制。

国际刑警组织总部

这些委员会从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刑警组织)接收此类信息。最近,清单已直接列入引入或加强制裁制度的决议本身。对于列入此类名单的程序,以及删除和退出名单的程序,制裁委员会采用了近似于相同标准的适当准则。迄今为止,已为索马里[23]塞拉利昂[24]利比里亚[25]刚果[26]科特迪瓦[27]苏丹[28]黎巴嫩[29]伊朗[30]朝鲜[31]以及基地组织塔利班[32 ] 

联合国制裁的所有实例[编辑编辑代码]

国家实施制裁

(决议日期和编号)

制裁的终止

(决议日期和编号)

制裁类型
 安哥拉1993 年9 月 15 日,通过第 864(1993)号决议2002 年12 月 9 日,根据第 1448 (2002) 号决议
  • 禁止从安哥拉进口钻石
  • 禁止销售或供应采矿业使用的设备
  • 禁止销售或供应机动车辆或船舶或其备件
 阿富汗1999 年10 月 15 日,通过第 1267(1999)号决议仍然
  • 资产冻结
  • 旅行禁令
  • 武器禁运
 海地1993 年6 月 16 日,通过第 841 (1993) 号决议1994年 9 月 29 日,根据第 944(1994)号决议
  • 武器和石油禁运
  • 冻结资金
 刚果民主共和国2003 年7 月 28 日通过第 1493(2003)号决议仍然
  • 武器禁运
  • 旅行禁令段落
  • 资产冻结
 伊拉克科威特 1990 年8 月 6日通过第 661(1990)号决议2003年 5 月22 日,根据第 1483(2003)号决议
  • 全面制裁
 伊拉克2003 年5 月 22 日通过第 1483(2003)号决议仍然
  • 武器禁运
  • 冻结和转移资产
 伊朗2006 年12 月 23日,通过第 1737 (2006) 号决议2015 年 7 月 20 日,根据第 2231 (2015) 号决议
  • 禁止供应扩散敏感材料和发展弹道导弹发展计划
  • 禁止出口武器及相关材料;
  • 旅行禁令,资产冻结
 北朝鲜2006 年10 月 14 日,通过第 1718 (2006) 号决议仍然
  • 武器禁运
  • 与核计划有关的禁运
  • 禁止向朝鲜出口奢侈品
  • 旅行禁令
  • 资产冻结
 象牙海岸2004 年11 月 15 日,通过第 1572(2004)号决议2016 年 4 月 28 日,根据第 2283 (2016) 号决议
  • 武器禁运
  • 旅行禁令
  • 资产冻结
  • 钻石制裁
 利比里亚1992 年11 月 19日通过第 788(1992)号决议仍然
  • 武器禁运,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和上述所有物品的备件
  • 禁止进口所有原产于利比里亚的原木和木材产品
  • 旅行禁令
  • 资产冻结
 黎巴嫩2005 年10 月 31 日,通过第 1636 (2005) 号决议仍然
  • 旅行禁令
  • 资产冻结
利比亚国旗(1977-2011) 利比亚1992 年3 月 31 日,通过第 748(1992)号决议2003 年9 月 12 日,根据第 1506(2003)号决议
  • 武器禁运
  • 航空禁运
  • 资产冻结
  • 禁止供应石油加工和运输设备。
 卢旺达1994 年5 月 17 日,通过第 918(1994)号决议2008 年7 月 10日,根据第 1823 (2008) 号决议
  • 武器禁运
 索马里1992 年1 月 23 日,通过第 733(1992)号决议仍然
  • 武器禁运(领土)
  • 武器禁运(有针对性地禁止向个人转让武器)
  • 旅行禁令
  • 资产冻结
 苏丹2004 年7 月 30 日通过第 1556(2004)号决议仍然
  • 武器禁运
  • 旅行禁令
  • 资产冻结
 塞拉利昂1997 年10 月 8 日,通过第 1132(1997)号决议2010 年 9 月 29 日,根据第 1940 (2010) 号决议
  • 对非国家行为者的武器禁运
  • 旅行禁令
 南斯拉夫(包括科索沃)1991 年9 月 25日通过第 713(1991)号决议2001 年9 月 10 日,根据第 1367 (2001) 号决议
  • 全面制裁
 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 2000 年5 月 17 日通过第 1298(2000)号决议2001 年5 月 16 日(截止日期后)
  • 武器禁运
  • 禁止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服务
 南非1977 年11 月 4日,通过第 418 (1977) 号决议1994年 5 月25 日,根据第 919(1994)号决议
  • 武器禁运
 罗得西亚(今津巴布韦1966 年12 月 16日通过第 232(1966)号决议1979年 12 月21 日,根据第 460 (1979) 号决议
  • 对一些商品实施贸易禁运


国际制裁程序[编辑编辑代码]

自 1990 年代后期以来,为了提高制裁的有效性,已经进行了三个国际进程来制定和改进联合国制裁程序的法律和政策方法。

其中第一个是因特拉肯进程[33],由瑞士政府发起,分两个阶段进行,分别于1998 年3月17 至 19 日和1999年3 月29日至 31 日进行。两个讲习班都侧重于对有针对性的金融制裁的研究。作为对制裁适用中各种问题的讨论的结果,确定了人道主义例外在制定直接定向金融制裁中的作用。关于因特拉肯进程工作的最终报告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引入制裁制度的决议草案文本[34]

第二个是德国外交部2000 年组织的波恩-柏林进程[35] ,重点关注武器禁运和旅行禁令等定向制裁。在这一进程框架内的讨论中,就实施制裁可能产生的负面人道主义后果提出了一些建议,并提出了克服这些后果的机制。

第三个是斯德哥尔摩进程[36],专门用于实施有针对性的联合国制裁,由瑞典外交部协调。2003年 2 月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了关于这一过程结果的最终报告其建议包括对制裁影响进行定期人道主义和社会经济评估的必要性。总之,这些程序大大提高了定向制裁的有效性。此外,由于此类事件,联合国安理会将使用定向制裁造成的负面人道主义后果显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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