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退伍軍人協會章程
本章程經本會第三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復經本會第五屆第一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北市退伍軍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公益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秉持軍人忠誠愛國之傳統精神,以促進退伍軍人團結與情誼,爭取退伍軍人合法權 益與共同福祉,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國家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受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協會總會之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忠誠愛國精神,加強互助聯誼,促進團結合作,發揮團隊力量,支持政府政策,俾早 日完成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業。
二、為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康、擔負起社會責任;倡導倫理道德觀念與民主法治 精神,以維持社會秩序與和諧。
三、協助退伍軍人及其子女就業、創業,保障個人公平合法之權益,爭取合情合理之福利 ,以增進退伍軍人共同福祉。
四、宣揚退伍軍人光榮事蹟,追思亡故退伍軍人英靈,以彰顯退伍軍人之榮譽。
五、密切配合總會從事建立與自由民主國家退伍軍人組織之友誼關係,以謀達成共同目標 。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退伍軍人資 格者,由會員之一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 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退伍軍人組成之各種團體,贊同本會宗旨, 由本會理事二人以上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 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第八條:會員若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團體會原因故解散者。
二、個人會員死亡者。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
四、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喪失會員資格」係指經判處徒刑確定或通緝中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經宣告禁治產者,損害本會名譽者,戶籍遷出本市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應於一個月前 預告。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 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召開會 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有關會員代表產生之地區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 分配,授權理事會依會員成長率決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 補足原任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得依得票多 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 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副理事長相助理事長,理事長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卄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 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卄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卄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即應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卄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解聘時亦同。
第卄五條:本會選任人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卄六條:本會得於組織區域設立內部組織,並得依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 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卄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指導委員、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卄八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 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卄九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 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 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總會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 報主管機關及總會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費: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各為新台幣三百元,其中20%由本會留用。
〈二〉團體會費:按其所屬人數,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均各以每員新台幣二百元計算繳 納。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總會及政府機關之補助。
七、個人或團體對本社團法人之捐款。
八、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卅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及總會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 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及總會,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 ,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全部剩餘財產均應歸屬「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協會」或其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及總會備查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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