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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革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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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哲学中,革命权(或叛乱权)是人民“改变或废除”无正当理由违背其共同利益或威胁人民安全的政府的权利或义务。纵观历史,对这一权利的信仰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被用来为各种革命辩护,包括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俄罗斯革命和伊朗革命。
历史[编辑]
早期的例子[编辑]
中国古代[编辑]
为了证明他们推翻早期商朝的合理性,中国周朝(公元前 1122-256 年)的国王颁布了“天命”的概念,即上天会保佑公正统治者的权威,但会不高兴并惩罚他。撤销专制统治者的委托。[1]然后,天命将转移给那些最能统治的人。中国历史学家将这次成功的起义解释为天命已经传承的证据。纵观中国历史,反抗统治王朝的叛逆者声称天命已经过去,赋予他们反抗的权利。统治王朝常常对此感到不安,儒家哲学家孟子(公元前 372-289 年)的著作经常因宣称人民有权推翻不满足人民需要的统治者而受到压制。
古罗马[编辑]
民粹主义领袖提比略·格拉古(Tiberius Gracchus)试图为剥夺保民官马库斯·奥克塔维乌斯(Marcus Octavius)的权力辩护,认为保民官“因自己的荣誉和豁免行为而被剥夺,因忽视了赋予他荣誉的职责”。对于格拉古来说,“攻击人民权力的人根本不再是保民官”。
他通过强调“骄傲的塔克文”被推翻的先例来强化自己的论点,“当他的行为错误时;由于一个人的罪行,建立罗马的古代政府被永远废除”。[2]正如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Edward Gibbon)所观察到的,在塔尔文被推翻后,“野心勃勃的罗马人敢于取得自己的头衔或效仿[塔尔文]的暴政,却忠于地狱诸神:他的每个同胞都手持正义之剑;而布鲁图斯的行为,无论多么违背感恩或审慎,都已经被他的国家的判断所神圣化了。” [3]
奥古斯都死后,士兵佩尔森尼乌斯在潘诺尼亚的军团中煽动叛乱。他相信他们有权通过暴力叛乱来获得更好的待遇和国家的更大赞赏,他反问普通士兵,为什么他们要屈服于百夫长,而军队生活却意味着如此低的工资和这么多年的服役。许多士兵也有同样的感受。根据历史学家塔西佗的说法,“人群出于不同的动机鼓掌,有些人指着鞭打的痕迹,另一些人指着他们的灰色头发,大多数人指着他们破旧的衣服和赤裸的四肢。” [4]
禁卫军苏布里乌斯·弗拉乌斯(Subrius Flavus)为他反对尼禄皇帝的革命权利辩护,理由是尼禄的罪行意味着他不再值得人民的爱戴:“当你成为杀害你母亲和妻子的凶手、战车夫时,我开始恨你,一个演员,一个纵火犯。” [5]
公元285年,马克西米安镇压了高卢农民暴力反抗主人剥削的叛乱。他们为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奋斗,反对他们所处的悲惨条件。吉本说,他们“维护了人类的自然权利,但他们以最野蛮的残忍手段维护了这些权利”。[6]
中世纪欧洲[编辑]
革命权出现的一个例子可以追溯到法律发言人Þorgnýr,他在1018年与瑞典国王发生了一场戏剧性的对抗。这位议员声称瑞典国王对人民负责,如果他继续与挪威进行不受欢迎的战争,他就会被人民推翻。
另一个例子是《大宪章》,这是 1215 年颁布的英国宪章,它要求国王放弃某些权利并接受其意愿受法律约束。它包括一项“安全条款”,赋予贵族委员会在必要时通过武力推翻国王意愿的权利。大宪章直接影响了议会民主和许多宪法文件的发展,例如美国宪法。[7] 1222年金牛是匈牙利国王安德鲁二世颁布的金牛或法令。法律规定了匈牙利贵族的权利,包括当国王的行为违反法律时有权不服从国王(jus resistendi)。金牛经常被比作大宪章; 《公报》是匈牙利国家的第一个宪法文件,而《大宪章》是英国国家的第一个宪法宪章。
托马斯·阿奎那还在《神学大全》中写到了反抗暴政的权利。他认为,如果法律与人类或神圣的善相矛盾,过度延伸了立法者的权力,或者不平等地阻碍了社会的不同部分,那么它根本就不是法律,而是一种暴力行为。[8]对于阿奎那来说,推翻暴君并不会使人民变得煽动。相反,暴君的暴政意味着他们犯下“煽动叛乱”,阿奎那的意思是扰乱那些为了大众的利益而合法合作的人:
妮可·奥雷斯梅(Nicole Oresme)在他的《政治书》中断然否认任何抵抗的权利。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在他的《政治论》中主张用革命直接暗杀不道德的暴政统治者。
近代早期欧洲[编辑]
革命权的神学概念在近代早期得到了阐述。耶稣会士,尤其是罗伯特·贝拉明和胡安·德·马里亚纳,因提倡抵制暴政和暴虐而广为人知,也常常令人畏惧——这也是萨拉曼卡学派自然法焦点的含义之一。
约翰加尔文也相信类似的事情。在对《但以理书》的评论中,他观察到当代君主假装“靠着上帝的恩典”进行统治,但这种假装“仅仅是一种欺骗”,以便他们可以“不受控制地统治”。他相信“地上的君王在起来反对上帝时就会罢黜自己”,因此“我们应该向他们的头上吐口水,而不是服从他们”。他写道,当普通公民面临暴政时,普通公民就必须忍受。但地方法官有责任“遏制国王的暴政”,就像古罗马的平民保民官、斯巴达的长官和古雅典的议会一样。加尔文在理论上支持抵抗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他认为这种抵抗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谨慎的。至少在公开场合,他不同意苏格兰加尔文主义者约翰·诺克斯针对英格兰都铎天主教女王玛丽一世发起革命的呼吁。 [10]
天主教会与加尔文有着同样的审慎担忧——教皇谴责盖伊·福克斯的火药阴谋,而《Excelsis》中的雷格南斯被广泛认为是一个错误。相反,对人民来说最安全的做法是尽可能忍受暴政,而不是冒更大的武装革命风险。
君主派在法国宗教战争的背景下阐述了革命权,而胡格诺派思想家则将暴虐合法化。
在《王子》的最后一章中,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劝告美第奇家族发动暴力叛乱,“将意大利从野蛮人手中解放出来”。他解释了为什么当代情况证明美第奇家族的革命权利是正当的:
哲学观点[编辑]
约翰·洛克[编辑]
也许没有其他主要哲学家像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那样对革命权利进行了如此多的论述。他在《政府的两篇论文》中发展了这个概念,特别是最后两章“暴政”和“政府的解散”。权利构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在该理论中定义了社会关系的基础。洛克说,根据自然法,所有人都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根据社会契约,当政府的行为违背公民利益时,人民可以煽动一场反对政府的革命,以服务于公民利益的政府取代政府。在某些情况下,洛克将革命视为一种义务。对他来说,革命权是反对暴政的保障。
洛克在《政府两论》中这样 捍卫革命权:
在洛克看来,这些政府通过阻碍公民的财产权而自取灭亡。他认为,当“政府试图侵犯臣民的财产”时,“政府就解散了”,因为人民有权“选择并授权立法机构”以及充当“财产的守卫和栅栏”的附属机构。全社会”。[12]在其他著作中,他用强盗的比喻来解释为什么对财产的暴虐侵犯会造成不公正的法律:“如果强盗闯入我的房子,并用匕首抵住我的喉咙,让我封印契约以传达我的财产给了他,这会给他任何头衔吗?只是用他的剑获得了这样的头衔,就有一个不公正的征服者迫使我屈服。无论是戴皇冠的人还是小恶棍所犯的伤害和罪行都是平等的。 ” [13]因此,根据洛克的观点,如果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那么该公民就可以行使革命权来反对该政府。
洛克借鉴《旧约》中希西家反抗亚述国王的故事,证明上帝支持任何反抗不义统治的人民,他说:“很明显,摆脱一种力量,而不是正义的力量,强加于任何人,虽然有悖逆之名,但在上帝面前并无冒犯之事,而是上帝允许和赞同的”。[14]
与阿奎那一样,洛克认为,真正的煽动或反叛者不是那些改变立法以确保公众福祉的人,而是那些首先以其非法法律侵犯公众福祉的暴君:“因为当人们通过进入社会并文官政府已经排除了武力,并制定了维护财产、和平和团结的法律,那些再次反对法律而使用武力的人实际上是叛乱——也就是说,再次回到战争状态,并且是真正的叛逆者”。[15]与阿奎那一样,洛克也认为臣民不服从任何过度扩张其政治权力的统治者才是正确的。在《关于宽容的一封信》中,他认为“如果法律确实涉及不属于治安法官权力范围的事情,……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就不会违背自己的良心而受到法律的约束。” [16]
然而,洛克不仅是通过公民不服从不公正法律来对抗暴政的支持者。他还建议在非法权力中心(例如流氓行政机构)使用武力压制国家最高权力(即立法机关)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叛乱:
让·雅克·卢梭[编辑]
后来,让-雅克·卢梭同意洛克关于武力的观点,并在他的著作《论不平等的起源》中指出:
伊曼纽尔·康德[编辑]
并非所有启蒙思想家都支持反叛原则。对于存在革命权的一般原则这一概念,伊曼纽尔·康德会强烈反对洛克和卢梭的观点。他认为,“如果统治者或摄政者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在征税、招募士兵等方面违反法律,在分配政治负担时违反平等法则, ,主体可以对这种不公正行为提出投诉和异议(gravamina),但不能积极抵抗。”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反复重申这一点,指出“没有煽动叛乱的权利,更没有革命的权利”,理由是“只有服从普遍的立法意志,法律和秩序的条件才成立”。是可能的。”此外,康德认为,任何“人民对[废黜君主]的任何强制行为,都不能以必要权利(casus necessitatis)为借口合理化”。[19]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编辑]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相信以道德上正当的方式反对暴政的革命权利,使他坚定地继承阿奎那、洛克和卢梭的传统。在《论自由》的序言中,他描述了群众对王权的历史限制,他将这种冲突称为“自由”。这一进步是“通过获得对某些豁免权的承认,即政治自由或权利,侵犯这些豁免权将被视为统治者的失职,如果他确实侵犯了这些豁免权,就会出现特定的抵抗或普遍的叛乱,被认为是合理的”。[20]关于弑君者的问题,密尔坚决支持“一个普通公民打击罪犯的行为,罪犯通过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使自己超出了法律惩罚的范围”或控制,[因为它]被整个国家以及一些最优秀和最聪明的人认为不是犯罪,而是崇高的美德行为”。[21]
塞缪尔·约翰逊[编辑]
苏格兰传记作家詹姆斯·博斯韦尔指出文学评论家塞缪尔·约翰逊对“国王不会做错事”这一普遍假设的攻击:
博斯韦尔“以一种特殊的愉悦感强调了这句话,这是他心中永远闪耀的真正尊严的自由精神的崇高典范”。[22]约翰逊似乎相信某种形式的革命权是自然法所固有的。他认为“任何政府权力都不能长期滥用。人类是无法忍受的。如果一个君主极大程度地压迫他的人民,他们就会起来砍下他的头。人性中有一种对抗暴政的补救办法,那就是它将在各种形式的政府统治下保证我们的安全。如果法国人民没有认为自己能分享路易十四的辉煌业绩而感到荣幸,他们就不会容忍他;我们也可以对普鲁士国王的人民说同样的话。” [23]
历史上的使用[编辑]
此后的革命运动,都以洛克的理论作为行使革命权的理由。
光荣革命[编辑]
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期间,英国议会实际上废黜了英格兰的詹姆斯二世,并由奥兰治-拿骚的威廉三世取而代之,因为前者对专制主义和天主教的倾向令人无法接受。尽管洛克的论文是在次年发表的,但他的思想在当时的英国政治体系中已经广泛流行。
尽管洛克声称他的书的目的是证明威廉三世登上王位的合理性,但有人认为,该书的大部分内容是在 1679 年至 1680 年的排外危机期间完成的,这场危机试图阻止詹姆斯二世夺取王位。王位第一。洛克的导师、赞助人和朋友,第一代沙夫茨伯里伯爵安东尼·阿什利-库珀提出了这项法案,但最终没有成功。[24]另外,这部作品更适合与围绕着后来被称为“黑麦屋阴谋”的革命阴谋联系在一起。[25]
美国革命[编辑]
革命权在美国革命前夕的美国革命者的著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托马斯·潘恩的政治小册子《常识》使用这一概念作为拒绝英国君主制和与大英帝国分离的论据,而不仅仅是大英帝国内部的自治。托马斯·杰斐逊撰写的《美国独立宣言》也引用了这项权利,其中三分之二列出了乔治三世国王犯下的错误,这些错误侵犯了殖民者的自然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根据声明:
然而,革命确实改变了方向,对叛乱的权利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在《联邦党人文集》第28期中,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成功地提出了建立联邦常备军的理由,反对洛克的共和政府不是通过暴力而是通过法律进行统治的原则。汉密尔顿认为:
简而言之,“叛乱,无论其直接原因是什么,最终都会危及所有政府。”然而,汉密尔顿确实指出,美国幅员辽阔,意味着联邦军队无法对革命权利提供绝对的限制,因为,“如果联邦军队能够镇压一个州的抵抗,那么遥远的州就无法对革命权利进行绝对的限制”。各国将有能力培养新的力量。” [27]
法国大革命[编辑]
法国大革命期间,革命权也被写入1793年法国宪法的1793年序言中。这篇 1793 年 6 月 24 日的序言包含了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宣言,其中包括第 35 条中的叛乱权:“当政府侵犯人民的权利时,叛乱是为了人民,对于人民的每一部分来说,叛乱都是最神圣的。的权利和最不可或缺的义务。” [28]
美国内战[编辑]
在内战开始前一年,固有的(而非宪法的)反抗权被引用为美利坚联盟国分裂的理由。[29]
权利的性质[编辑]
个人或集体权利[编辑]
尽管对革命权的一些解释留下了作为个人权利行使的可能性,但根据英国宪法和政治理论,它显然被理解为集体权利。[30]
正如宝琳·迈尔(Pauline Maier)在她的研究《从抵抗到革命》中指出的那样,“私人不得出于恶意或因私人伤害而对统治者使用武力”。[31]相反,在革命权利得到正当化之前,“不仅仅是少数个人,而是‘人民团体’必须感到担忧”,并且大多数作家谈到“‘全体人民’,或者人民团体以其‘公共权力’行事,表明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共识”。[32]
约翰·洛克在他的《政府两篇论文》的第二篇中引用了法学家威廉·巴克莱的话说:“允许特定的人……除了耐心之外没有其他补救办法;但是人民的身体可以带着尊重地抵制不可容忍的行为。”暴政,因为当它是温和的时候,他们就应该忍受它。” [33]
权利与义务[编辑]
一些哲学家认为,推翻压迫性政府不仅是人民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霍华德·埃文斯·基弗认为,“在我看来,反叛的义务比反叛的权利更容易理解,因为反叛的权利破坏了权力秩序,而反叛的义务则超越并打破了权力秩序。” [34]
莫顿·怀特(Morton White)在谈到美国革命者时写道:“强调他们有叛逆责任的观念非常重要,因为这表明,当他们摆脱绝对专制主义时,他们认为自己遵守了自然法和自然之神的命令。 ” [35]美国《独立宣言》指出,“当一长串的滥用职权和篡夺行为,总是追求同一个目标,并显示出在绝对专制主义下减少它们的设计时,推翻这样的政府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 “(强调)。 “一连串的虐待”一词参考了约翰·洛克在《政府第二论》中的类似声明,他明确规定推翻暴君是一项义务。马丁·路德·金同样认为,抵制不公正的法律是人民的责任。
前提条件[编辑]
在哲学话语中[编辑]
某些关于革命权的理论对其行使施加了重要的先决条件,有时将其援引限制在最严峻的情况下。亚里士多德坚持认为,“德行卓越的有地位的人”最有权利反抗”。[36]尽管柏拉图认为持不同政见者应该公开批评他的国家的政策,“只要他的言论不太可能被置若罔闻或导致他自己的生命损失”,他也规定反对看似必要的暴力叛乱:“他不应该对自己的祖国使用武力来改变宪法,因为不可能在不将人们流放或处死的情况下制定最好的宪法”。[37]
思想家经常强调掌握革命权利的重大责任。阿奎那认为,如果“暴君的统治受到如此不寻常的干扰,以至于他的臣民因随之而来的骚乱而遭受的伤害比暴君政府所遭受的伤害更大”,那么潜在的革命者就没有权利反抗暴君。[38] 米歇尔·德·蒙田也同样谨慎,警告说“为了建立一个更好的制度来取代一个人推翻的制度,许多尝试者都失败了”。[39]甚至美国《独立宣言》也承认,“事实上,出于谨慎的考虑,长期建立的政府不应因为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改变”。[40]
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既然君主臣民同意赋予其主权者统治权,那么君主政体的臣民只有在获得原主权者许可的情况下才能更换统治者。他指出,“那些臣服于君主的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摆脱君主制,回到分裂的群众的混乱之中;也不能将他们的人身从继承者手中转移给另一个人,或其他人群”。[41]他在其他地方强调了这一点,说“有权指挥的人的命令不应受到其臣民的谴责或争议”。[42]
约翰·洛克认为,暴力叛乱的权利只有挑战暴政的人才能保留,并规定“武力只能反对不公正和非法的武力”。[43]革命权只赋予人民反抗不公正统治的权利,而不是任何规则:“无论是谁,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臣民,用武力侵犯君主或人民的权利,并为革命奠定了基础。推翻任何公正政府的宪法和框架,他犯下了我认为一个人能够犯下的最大罪行”。[44]
在《政府两篇论文》中,洛克讨论了亲君主制哲学家威廉·巴克莱关于反对君主革命权的先决条件的观念:“首先。他说这必须是带着敬畏的。其次。它必须没有报应或惩罚;并且他给出的理由是,‘因为下级不能惩罚上级’。”洛克不同意这两个先决条件,他解释说不可能“怀着敬畏之心”打击任何反对派,而且压迫者因为成为压迫者而失去了优越性。[45]在其他地方,巴克莱坚持认为,国王必须被废黜,作为革命反对君主制权利的先决条件:“因此,人民永远无法对他施加权力,除非他做了一些使他不再是国王的事情“,只有当国王试图推翻他的王国或使他的统治依赖于另一个国家提供的武力时,这种情况才可能发生。[46]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不赞成克里特岛宪法中关于贵族革命权反对科斯米(该国十个最重要的地方法官)的规定:“最糟糕的是暂停科斯米的职位,这是贵族们所采取的手段。当他们不肯接受司法审判时,他们往往会诉诸法律。”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这是寡头干涉的证据,被编入了所谓的宪政共和政府中。[47]与这种观点相反,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这一制度成功地阻止了权力的滥用,这要归功于克里特岛人对其岛屿抱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的现有前提。[48]
美国革命期间[编辑]
在美国革命背景下,人们发现革命权的表达方式既受前提条件的约束,又不受条件的限制。例如,在美国革命前夕,美国人考虑自己的困境,以证明行使革命权是正当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将美国的抵抗辩解为“自然法”的体现,旨在纠正违反“公民社会首要原则”和侵犯“全体人民权利”的行为。[49]对于托马斯·杰斐逊来说,《宣言》是受压迫人民的最后一搏——许多美国人在 1776 年看到了自己的处境。杰斐逊一连串的殖民不满是为了证明美国人履行了行使自然权利的责任。法律的革命权。
某些学者,例如法律历史学家克里斯蒂安·弗里茨(Christian Fritz)写道,随着革命的结束,美国人并没有放弃革命的权利。事实上,他们将其编入了新宪法[50] ,直到今天,美国35个州的宪法中也有与《美国独立宣言》序言中相同或相似的关于革命权的规定。[51]例如,被认为是“保守”的宪法,例如1780年革命后的马萨诸塞州的宪法,保留了人民“改革、改变或彻底改变”政府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们或安全,而且无论何时他们的“繁荣和幸福需要它”。[52]这种表述在美国早期宪法中并不罕见。康涅狄格州1818 年宪法阐明了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以他们认为有利的方式”改变政府。[53]
弗里茨在《美国主权:内战前的人民和美国宪法传统》一书中描述了美国关于革命权先决条件的观点的二元性:“一些第一部州宪法包括反映传统权利的‘改变或废除’条款。革命”,因为它们的实施需要严峻的先决条件。[54] 马里兰州1776 年宪法和新罕布什尔州1784 年宪法都要求扭曲政府的目的并危害公共自由,并且所有其他补救措施均无效。[55]但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免除了行使该权利的繁琐先决条件。在 1776 年弗吉尼亚宪法中,只要政府“不称职”,右派就会出现,而宾夕法尼亚州1776 年宪法只要求人民认为变革“最有利于”公共福利。[56]
自然法或实证法[编辑]
对革命权的描述也有所不同,因为该权利是否被视为自然法(内容由自然决定的法律,因此在任何地方都有效)或实在法(由适当当局颁布或通过的用于治理国家的法律)。状态)。
革命权作为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双重性质的一个例子可以在美国革命背景中找到。尽管美国《独立宣言》援引了自然法的革命权,但自然法并不是美国独立的唯一理由。英国宪法学说也支持殖民者的行动,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这样。到了 1760 年代,英国法律承认了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在《英格兰法律评论》中所说的“针对公众压迫的补救法”。[57]就像自然法的革命权一样,这种补救宪法法律使人民抵抗主权的行为合法化。这项补救法源于人民与国王之间维护公共福利的契约。这份原始合同自“远古以来”就是“英国和英国宪法的中心教条”。[58]宣言中一长串的不满表明这一协议已被违反。[59]
这项广为接受的补救法为人民抵制政府违宪行为提供了正当理由。自由取决于人民的“最终”抵抗权利。违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自愿契约”的违宪命令可能会被“忽视”,而任意命令可能会被武力反对。[60]这项权利意味着人民有义务抵制违宪行为。正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Alexander Hamilton) 在 1775 年指出的那样,政府行使权力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绝对权利”,而政府会丧失这些权力,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一宪法契约,人民可以收回这些权力。[61]
补救法与自然法下的革命权一样都有局限性。补救法与革命权一样,不是个人权利。它属于整个社会,作为原始宪法契约的当事人之一。[62]这不是第一手段,也不是对政府的琐碎或偶然错误的回应。[63]布莱克斯通的评论认为,使用补救法将是“非同寻常的”,例如,如果国王违反了原始合同、违反了“基本法”或放弃了王国,则适用。[64]在1760年代的《印花税法》危机期间,马萨诸塞州议会认为,如果自由受到“压迫之手”和“暴政无情的脚”的攻击,那么抵抗国王就是合理的。[65]十年后,《独立宣言》中对乔治三世的“起诉书”试图结束他对殖民地的主权统治,因为他违反了最初的宪法契约。[66]
正如法律历史学家克里斯蒂安·弗里茨(Christian Fritz)对革命权在美国革命中的作用的描述所解释的那样,美国独立是由当时英美宪法思想下的传统理论所证明的,即人民拥有摆脱专制国王的集体权利。 “自然法和英国宪法学说都赋予殖民者反抗君主压迫的权利。” [67]但这些关于美国革命前夕革命权的理解是建立在传统的政府模式之上的。该模型假定,在古代的迷雾中,国王与人民之间存在着一种假设性的交易。 “在这个交易中,人民受到君主的保护,以换取人民效忠国王。这是一种契约关系。美国革命者指责乔治三世违反了该契约中隐含的保护义务,从而释放了人民殖民地不再效忠。主权者违反假设的契约导致了臣民的革命权——基于自然法和英国宪法学说。” [68]
作为实在法的例子[编辑]
尽管许多独立宣言通过诉诸革命权来寻求合法性,但很少有宪法提到这项权利或保障公民的这项权利,因为这种保障可能会产生不稳定的影响。将革命权阐述为实在法的例子包括:
- 波兰立陶宛联邦的贵族贵族保留着叛乱的权利,称为“rokosz”。
- 萨尔瓦多宪法长期以来一直承认el derecho a la insurrección(“起义权”)。[69]
- 新罕布什尔州宪法[ 70]保障其公民改革政府的权利,新罕布什尔州宪法权利法案第10条规定:
- 肯塔基州 宪法[71]在肯塔基州权利法案中保障了改变、改革或废除政府的权利 :
- 宾夕法尼亚州宪法[ 72]在权利宣言第1条第2节中也 使用了类似的措辞:
- 田纳西州 宪法[73]第 I 条第 1 款规定:
- 北卡罗来纳州1789年 11 月 21 日宪法的权利宣言中包含:[74]
- 德克萨斯州宪法[ 75]第 1 条第 2 节包含类似的措辞:
- 1793年法国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其中规定了几项革命权利的条款
- 1949 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即联邦宪法,包含保护人权和自然权利的根深蒂固的、不可修改的条款,以及其第 20 条(自 1968 年起)中承认人民抵抗权利的条款。如果所有其他措施均失败,则构成违宪暴政:
- 自希腊革命以来的所有希腊宪法都在其结论条款中包含了抵抗权。现行希腊宪法第 120 条规定:
- 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体系的一部分《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第23 条规定:
- 这项权利是在《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三段中推断出来的,其中指出:
现代相关性[编辑]
一些人认为,由于现代民主政府可以通过民众投票推翻,人民推翻政府的权利已经融入到政治体系中。法律历史学家克里斯蒂安·G·弗里茨 (Christian G. Fritz)在对美国革命和革命后早期的美国人民统治理念的研究中写道:
然而,阿拉伯之春等事件证明,革命历史时期并未必然结束。这就提出了革命权在21世纪的重要性的问题。随着国际法承认恐怖主义为犯罪行为,革命权的概念被视为区分恐怖分子和自由战士的法律机制。[82]
另请参阅[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 ^ 伊丽莎白·佩里(2002)。挑战天命:中国的社会抗议和国家权力。夏普。 国际标准书号 0-7656-0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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